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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主体成员权身份探究

来源:尚车旅游网
Subject Ident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 Under the "Tripartite Rural Land Entitlement

System"

作者:杨遂全[1];韩作轩[2]

作者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2]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出版物刊名:中国土地科学 页码:21-26页

年卷期:2017年 第6期

主题词:土地法学 三权分置 身份转换 农地经营权 社员权 成员权

摘要: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代人身性的社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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