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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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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日益成熟。网络在给我们带来充分的交流空间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犯罪等问题,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它不同于有形财产,它属于无形财产;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它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一是看其是否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法律评价意义上的价值;二是要看虚拟财产作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存在,对虚拟财产的利用和相关行为是否仅在虚拟空间中获得自足,还是能够现实地激惹某种现实社会关系的发生;第三要看这种以虚拟财产为核心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是否应当被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即该虚拟财产上是否能够设立某种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对这种法律关系的侵害是否严重到了一定程度,必须有刑法的介入才能保护。

虚拟财产到底算不算财产,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到底算不算犯罪? 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界定目前仅仅处于学术研究层面,针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和惩处,在法律上更无定论。因此多年来,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往不敢以“源罪”定性,而只能选取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惩治那些获利颇丰的罪犯。然而此罪的量刑对于不法分子来讲,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以至于近年来,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随着盗卖网

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也越来越引起人们对该类案件的关注。浙江丽水法院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的案例,对于今后严厉打击虚拟财产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个两年、三年,这或许是两名Q币大盗最希望看到的。然而,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让他俩大失所望,一个被判了13年,另一个被判了10年,罪名是盗窃罪。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

此前,公安机关破获了这起罕见的虚拟财产盗窃案,在起诉意见书中竟对如何定性甚感头痛,同样此案移交检察院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警方“盗窃罪”定性的起诉意见也颇感为难。

通过盗用居民电话线路,盗打声讯台“煲电话粥”的案例在前些年并不少见,但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这是首例。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法无定论。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又混淆在一起,如何定罪着实令警方为难。

从案情来分析,盗窃对象有三个:一是电信资费,二是Q币,三是腾讯公司和电信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量刑金额也有两个:一是总共被盗打的电信资费85万元,二是实际获得的赃款26万元。”

根据三个不同盗窃对象,此案有三个定罪概念,一是盗窃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三罪量刑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盗窃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过当地警方扎实的调查取证、检方的缜密审查起诉,此案最终以盗窃罪判决。当然法院在经过审理后,理清了此案错综复杂的多个违法犯罪环节犯罪概念,最终果断地判决,也是关键。因此,此案的判决对今后打击虚拟财产涉罪行为具有标本意义。

同样一例盗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在郑州审结。网络游戏玩家把游戏账号转让给他人后反悔了,就用其本人的身份证信息重新设置了该游戏密码,将该游戏账号盗走。那么,盗卖游戏账号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盗窃犯罪?2009年10月30日,对于这样一起案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其真实地存在并具备传统财产的价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流通性等特征,因此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因而也属于财产,所以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人谷雯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虽然全国人大目前还未就虚拟财产被盗立法,法律界对于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性质尚有一定争议,但是任何一位玩家如要获得相关虚拟财产,必须以现实的货币购买,这种购买实质上与普通的商品交易或服务购买没有区别。玩家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可以视为现实货币的转换形式。因此只要行为人存在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事实,并符合盗窃罪的其它构成要件,此类案件完全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盗窃虚拟财产以盗窃罪处罚的案例,对于司法机关以后如何定性、审判虚拟财产被盗案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是对妄图借助盗取、倒卖网游的虚拟财产获利的不法分子敲以警钟。

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流动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因此,对网上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民法保护途径:(一)司法解释途径 对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

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内或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二)单独立法途径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网民、网吧、网络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把网上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窃取网上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追责,网上虚拟财产的安全才有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才得以维护,“网络大盗”也才会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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