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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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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J占缸金 201 0年6月(上)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孙桂京 摘要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被害人面临着生存困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刻不容缓 本文就我 刑事被害人生存困境救助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9-0592(2010)06—055—02 国-h1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920.4 何谓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相当多人的观点认为:刑事被 得到有效直接的赔偿和救治。 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时,给予 其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描述的不够准 确,过于狭隘,人为的缩小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不利于被害人的恢复性保护。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救助 指“拯救和援助”,而联合国《犯罪被害人宣言》中犯罪被害人 是指个人或者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 或者基本权利等受到重大损害的人。我们一股理解为刑事被害 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因此,严格来说上 述观点只能用作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定义,而不能涵盖刑 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全部内容。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观点的内容,还应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 被害人的心理救助、感情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救助,从救助方 式来说不仅包括国家救助还包括社会救助,从国家救助角度来说 不仅包括国家补偿制度还要包括国家对被害人的心理救助、感情 救助等方面。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困境 刑事破害人在受到侵犯后,负有首要和直接赔偿责任的是犯 罪嫌疑人,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可免费提起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法律这样规定的初衷是能尽量保护被害人的损害得到 赔偿,但在法律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着诸多问题,多数 成了法律白条。 首先,被害人、嫌疑人及其家属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实践中, 笔者被被害人问的最多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怎么回事,如何 书写诉讼,如何申请,如何递交等等诸多问题,而且嫌疑人及其亲 属不能正确看待民事赔偿与刑事判决的联系,多数嫌疑人家属提 出以民事赔偿作为减轻刑罚的交换条件,如果不予以减轻处罚就 不予赔偿。其次,刑事案件中基本上没有查明嫌疑人财产状况, 那么附带的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履行能力无法得到保证,强制执行 也无从谈起。根据不完全统计,绝大多数暴力犯罪嫌疑人没有经 济赔偿能力,还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 人的财产才实施犯 的,因此,即使上述这种案件的嫌疑人具有 非常大的愿意赔偿的意愿,实际上被害人的损害根本就得不到任 何赔偿,相当多的被害人的生活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尤其是重 大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为主。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 全几乎形同虚设。多数刑事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判决前基本 上无法得到嫌疑人积极主动的赔偿。重大暴力的刑事附带民事 案件,从案发到执行大都要在半年以上,甚至长达一年以上。实 践中,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变卖或隐 匿财产的情形常有发生,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规定只能在诉前l5 目才能实施。而现有法律缺少在刑事侦查审理阶段查封、扣押、 冻结、登记等措施对犯 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在被害人 没有得到赔偿前, 罪嫌疑人的财产不得转移,流失等方面的有 效规定。因此,刑事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无法从嫌疑人那里 作者简介:孙桂京,广州市花都区人民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高达80%的刑事被害人得 不到物质赔偿和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生存面临中巨大困境。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 视和实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指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但 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 家属,由国家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即上述 部分人观点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容及定义。 2002年,山东省高院向委提出了关于设立刑事被 害人保护机构的建议,还在全省范围内倡议有条件的可以进 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在全国首创刑 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后北京、山东青岛、江苏无锡等地也建立了刑 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在全国10个高级人 民进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2008年,河南 省高级人民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省 级。2009年3月9日,委会同最高人民、最高 人民、、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发布《人民第三个五年改 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同年l0月1日, 我国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无锡市刑事被害人 特困救助条例》开始施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这可能是我国首部对刑事被 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同日,《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 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施行。由以上所述可见,我国刑事被害 人救助制度由点到面,从无到有,逐渐扩大了的救助的范围,确实 值得可喜可贺。但首先就如本文开头所述,以上的国内进行的被 害人救助,虽然字面上写的是救助,但实质上仅仅是经济补偿,而 且很多地方实施的还是特困补偿,显然还有相当多的被害人无法 得到救助,更不用说被害人的心理方面等方面的救助了。其次, 现在国内虽然被害人国家补偿取得的一定的进步,但还是各自为 政,没有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法规,被害人的补偿存在随机性、个别 性。而上述2009年3月9日,委会同最高人民、最 高人民、、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可以锋作全国性的一个文件,但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还需多 处翻查,包括互联网搜索竟无法找到该意见的全文,更不用提普 通的群众被害人了,如果相关部门不主动补偿的话,破害人又无 从知晓补偿规定,那被害人救助又如何谈起。 (二)国内缺乏专门针对被害人救助的社会救助体系 笔者在互联网上努力查找,始终无法看到专门针对被害人救 助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如果扩大搜索的社会救助团体的范 围,比较有影响的应属大家较熟悉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了。 55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1 0年6月(上) {l;IJ占轧金 但该基金从名称看仅仅救助见义勇为的被害人,而一般刑事案件 待破灭,带着对社会的不信任感而逃避现实、脱离社会,导致自身 的被害人不在上述救助的范围内,自然也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 的社会存在被破坏甚至丧失,属于第三次被害0。我国的刑事体 该基金主要也是为鼓励人民见义勇为设立的,和本人提出的刑事 系多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多重视嫌疑人的权利,经常漠视被害 被害人社会救助从出发点、内容等诸方面都均不相同。 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害人的救助,即使近期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的 三、国外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如火如荼的量刑建议制度也不例外。纵观以往重大暴力刑事案 (一)具有统一的国家立法 件的被害人救助,仅仅从被害人获得物质方面来说,能得到救助 1.美国从2O世纪60年代以来,就相继通过一系列立法,如 的被害人不超过20%,刑事被害人作为全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 《被害人及证人保》、《犯罪被害人法》、《被害利及被害人 社会人的重视和帮助。 赔偿法》等等。 (二)从多方面全力推进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 2.德国1976年制定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接着也通 首先,相关国家部门应借鉴国外的现金经验和方法,设立全 过了《被害人保》等等。 国性统一的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其次,在设立全国性立法 3.英国从2O世纪80年始,也设立了诸如《关于对破害 的同时,应保证被害人补偿资金的来源,使被害人得到有效 人的援助和防止被害人化的劝告》、《被害人宪章》等法律。 的实质的有力的经济救助。其次,通过立法规定具体实施被害人 4.韩国制定了《犯罪被害人救助法》、日本制定了《犯罪被害 救助的机构,使被害人有正规的法定的途径提出救助申请。 人保》等等。 (三)逐步戍立发展社会救助体系 (二)具有相对成熟的社会救助体系 关于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目前我国尚未有实践以供效仿, 英国有民间的被害人救助协会,美国具有大大小小约一万个 但世界是同一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的特殊国 被害人救助组织,如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全美被害人支援机构》, 情,逐步发展。笔者认为要强有力的支持这一民间组织,从 作为我们邻居的日本也设立了几十个被害人救助中心。上述民 各方面提供帮助,而被害人救助团体要有一个明显的被害人救助 间救助组织名称、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都标有明显的被害 协会的名称,如被害人救助中心、被害人救助协会等等,同时也可 人救助或者援助或者支援或者商谈或者咨询等字眼,其服务内容 以开展电话、网络等多方面的咨询帮助。 在经济、精神、医疗、出庭帮助、未来生活、工作等多方面均有涉及。 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刑事加害人 四、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赔偿的有限性,刑事被害人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刑事 (一)全社会都要重视作为弱势群体的刑事被害人 被害人的第二次、第三次被害就会严重威胁到整个社会体系的构 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被害 建,所以,被害人救助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 属于第一次被害,被害人或其家属(遗属)因第一次直接的铍害导 致的精神刺激或因医疗等问题导致的被害属于第二次被害,而第 注释: ①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二次被害后,部分被害人对国家、、法律、正义等的理想和期 (上接第5O页)段的诉讼权利。 过程时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出庭作证,由法庭许可:而在庭 2.实现“程序正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在我国,长 审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通知出庭作证。实现 期纠结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争论之中,辛普森案件如果 从“检察官助手”向“法庭公仆”的角色转变。 发生在中国,可能早已被“绳之以法”,但同样的是,在追求“实体 2.出庭作证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实体事实,包 正义”的同时,我们也有不少血的教训,在云南杜培武,河北聂树 括执行职务时的目击情况和抓获情况、诱惑侦查情况及审讯情况 赋,湖北余祥林还是最近的赵作海案,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但呈 等:二是程序事实,控、辩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 现在法庭上的证据,无论是从形式看,还是从内容看都是合法的。 笔录有异议的情况,需出庭作证,就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接 由于办案没有出庭作证,更没有接受控辨双方的质证,最后 受双方质证,以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三是的侦查思维,破 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美国最高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 案的思维因为借助于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手段,具有科学性、 “权利法案的绝大部份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 客观性及逻辑合理性,其在法庭上陈述出来,可以做为间接证据, 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份 』J【J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 3.确立出庭作证权利义务。出庭作证,也应当适用 人平等的主要保证。”0当“实体正义”在客观事实、侦查事实及法 《刑事诉讼法》第l56条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律事实之间飘忽恍惚时,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庭审制度,实现触 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 手可及“程序正义”才是公民权利最有力保证。“那些其利益可能 询问证人、鉴定人。除此外,由于的身份特殊性,还需建立警 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到裁判结果 察拒绝作证的制裁条款,如果法庭依法传唤,必须出庭作证, 的制作过程中来,从而对裁判结论的形成施JJu积极有效的影响。”0 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公务等)除外: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 3.对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福尔曼戏剧性的结果是 证的,其提供的有关证据法庭应不予采用,并建议给予其个人行 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一方面,出庭作证,有利于其观念革 政处分。 新,重新定位,促使其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另一方面,侦查人员 4.建立出庭职业保障制度。参与办案的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增强了其对法庭审理的直观了解,使侦查人员切实了解 出庭作证,揭露被告人的罪行,往往会为其以后的职务活动带来 到审判工作需要哪些证据、需要何种证据来确认犯罪,有利于提 不便,甚至遭遇人身危险。特别在采用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 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取证能力。 的案件中,这种危险更大。因此,在建立机制时,给予出庭的 三、出庭作证制度的设想 建立职业保障条款,以提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出庭 作证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注释: ①J宅宗钳.我旧刑 作 制度之三人怪状.http://wwwchinacourt org/pubtic/detail php? 1.作证的启动方式和适用范围。庭审的最终功能就是 id=7469&k author. 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全面、严格、细致审查,从而确认案件事实。警 ② 酱森杀毒案.ht ̄p://baike baidu com/view/I183l 57 htm?fr=alaO_l—1. 察是否出庭作证,应当由法庭决定。其中控辩双方在庭前、庭审 ③陈瑞 #.论 f 正义价值∞性.法商研究.I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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