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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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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

控股的公司。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

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由于是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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