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土地征用制度问题探析

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土地征用制度问题探析

来源:尚车旅游网
  太原大学学报   2009年3月

                

第10卷第1期总第37期JournalofTaiyuanUniversityVol.10No.1SumNo.37    

  文章编号:1671-5977(2009)01-0024-06

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土地征用制度问题探析

李长健,蒋诗媛,陈志科

(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土地征用反映了我国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供求价格变化及土地增值利益在不同所有主体或使用主体之间的分配。通过分析土地征用中出现的及应当解决的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问题,提出了在解决相关问题上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关键词:土地征用;增值收益;具体制度安排;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中图分类号:D992.3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征用的核心在于通过征地制度优化和重新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由低边际报酬率向高边际收益率的部门和产业转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利用,根本目标在于提高社会整体利益。然而,任何一种制度和包括旨在改变这种制度的新的制度安排或设计本身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我们称之为成本,也即在整个制度运行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

一、土地征用问题的提出

土地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国家征用土地之前,政府对土地市场不做干预,城市存量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不存在交易歧视现象,两者可以自由的参与市场交易,共同通过市场资源配置来满足土地使用者的用地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然而,仅凭城市存量土地是远远满足不了土地需求的发展的,于是,国家介入,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来缓解土地需求的压力。在政府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

从长期来看,土地的供给具有一定的弹性,相对于集体农用地流转以前,全社会因为土地征用而产生了一部分增值利益。

(一)问题之一: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对于此一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政府在土地征

用和利益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这一摆在自身面前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不会视而不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格不仅是土地在不同部门(个人)之间配置的信号,也是调节土地供给和需求关系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利益分配的最好见证。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制度和管理制度下,存在着多种不同形态的土地价格,包括土地征用价格,土地出让价格,现状用途价格[1]。

政府可以选择用土地征用价格来征收农民土地,甚至可以选择比土地征用价格还要低的价格,在价格为土地征用价格时,农民能够从土地增值中获得相对于政府获得利益和土地使用者获得利益少得多的小部分利益;在价格为比土地征用价格还要低的价格时,农民丝毫不能从土地增值中获得任何好处。

在一个民主制国家和人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选择比土地征用价格还要低的价格已无存在的现实基础,况且政府本身基于预期所要支付的社会动荡和不安成本角度考虑,也会自觉地将土地征用价格规定的较为合理。但是农民是否就从土地征用价格中获益增加呢?土地征用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并没有考虑到农民土地的非生产性收益,而且在制度设计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影响,相对于政府及土地使用者的巨大的收益,无论是农民的现实利益还是长远利益均

收稿日期:2009201203

(07BFX0003);司法部国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新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07SFB2043)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基于农民权益保护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2),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研究。

・24・

受到极大的伤害。

随后,政府经过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市场均衡价格或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将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政府获得巨大增值利益,而所支付成本为零(排除政府在此博弈过程中所付出的交易费用等成本)。

最终,土地使用者通过支付成本价格,获得本应由农民享有的土地发展权,将其生产成商业品并出售给广大的城市消费者,获得另一部分增值利益。

(二)问题之二:土地需求促进土地供给?土地供给限制土地需求?

社会经济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与之相适应,土地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甚至于以倍数方式成比例地增加。虽然国家已经认识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并也已采取了一些旨在控制土地需求增长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及土地集约化程度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需求的增加。

那么,对土地需求的增加是否必然导致土地供给的增加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第一,不管是从近期来看,还是从远期来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土地数量的固定,虽然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人类活动方式的变革会不断的开辟出新的土地资源,但对于土地资源的总数量的增加并无多大裨益,所以土地供给曲线缺乏弹性,第二,尽管说较旺的土地需求和较低的农产品价格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农民的土地供给预期,但是土地之于农民的命根子特性决定了农民并不是毫无理性的个体,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要素,其经济决策道德基础是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2]。农民有条件的最大化目标是:更高的收入和更多的保障,而不是单纯的利润最大化[3]。其土地利用决策遵循“安全第一的拇指规则”:农民可以忍受无法获得发展的机会与更高收入、更舒适生活水平,却无法忍受一旦失去非农就业机会时重新获得土地经营的机会和享有最基本生活保障的生存空间[4]。

既然土地需求的增加不会导致土地供给的增加,那么反过来,土地供给的固定性会不会抑制土地需求呢?答案亦是否定的。土地需求增加的实质反映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体来说体现为城市消费者消费水平的提高,但这种正当、合理的提升被土地使用者为炒

作、抬升自己的作为人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产品的行为所掩盖和淹没了。土地使用者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如商业用品)的需求的增加通过价格形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而必须支付更高的成本。因此,土地供给的既定性并不会限制土地需求。

(三)问题之三:土地供给真的不会增加吗?后果如何?

我们说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土地资源生产周期长,而且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和其总量的固定性决定土地供给的既定性;而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又不能有效的激发农民土地供给意愿,那么有没有一种措施或这么几种措施可以在不改变土地资源总量的情况下实现土地资源由一占有主体向另一占有主体的转移或再分配呢?答案无非是两种途径:一是政府通过强制性办法征收、征用土地;二是土地使用者采取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的办法吸引更多土地由农民集体向城市的流转。对于第一种途径,土地的政府征用可能产生规模收益以及可能带来交易成本的节约,可以达到增加土地供给的目的,但同时也会造成土地征用阻力的增加和不光是显性成本也包括隐性成本的增加;对于第二种途径,较高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农民的土地供给水平,但正如前文所说的并不能完完全全的将农民的作为其基本生活底线的生存资本抽调出去。

二、土地征用应予解决的主要问题分类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然而在现实交易成本不可能不存在也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要使土地资源配置本身能效率最大化或最优,必须首先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之中及之后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

(一)土地征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土地资源有多种利用形式,这多种形式的划分表明土地资源在不同区域、行业、部门之间的一种配置方式。然而,土地资源的特性及其利用的外部性使土地使用者之间产生相互影响,致使其在利用过程中出现了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均衡问题。如何解决此种利益与彼种利益之间因利益不平衡或相悖而带来的矛盾或冲突,就成为土地发展权实现过程中应当着重解决的应有之义。

・25・

1.公共产品供给与私人产品维护之间的利3.政府制度性寻租与农民主体之间的利益

益冲突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以及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在公共物品的选择

冲突

在现行征地制度中,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承担更多的责任。它

“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和供给过程中必然会与一些私人利益发生碰撞。应

人身和财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例如,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化使用的限制土地开发和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扩建城市道路交通而对土地实施征用,必然会对私人所拥有的土地产权、财产收益和成本控制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由于追求利益的本性使然“搭便车”,“跨界得利”的行为在所难免。当某一土地使用者实施的经济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无需付费或其违法所得的收益大于其因此而将支付的成本时,该土地使用者就有可能扩大其土地经济活动量,尽可能从土地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中分离出最大化的私人利益;而当某一土地使用者实施的经济活动为社会福利做出了贡献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时,该土地使用者就会缩小其经济活动量,从而使其产品以及生产该产品需要的土地要素供给不足,或在与土地相关的公共利益活动中采取消极对抗、不合作态度。

2.非农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利益冲突

的自由[5]。然而政府的作用却并不一定像社会成员所期望的那样。政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既不比普通人卑鄙,也不比普通人高尚,也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6]。政府的角色并不是单纯的“管理者”,更多的现象表明政府实际上是以“参与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进入征地博弈之中的,这样当涉及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时,政府所制定的制度、政策必然会以保护和增进政府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将公共利益的需求置后,进而影响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市场关系中,政府因拥有制定政策和管理市场的权力,因而其在博弈中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这样,土地征用和被征用以及买卖过程中价格的确定,往往不是在征地单位同村集体组织之间进行,而是在政府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对农户和村集体的补偿,也相应地由原来应该发生在村集体和用地单位之间的讨价还价变成了一种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决策[7]。本应由农民享有的土地发展权经过“政府之手”转移到土地使用者手中,而农民得到的仅是微弱的不足值的补偿费,而其与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所要面临的生活和重新创业时的风险与支付相比,显然不成比例。

因此,基于“最大化”理论,公共利益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自己的宗旨,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8]37238。一切公共利益决策的制定,行政征收程序的设计和最终土地征收结果的体现都应该而且能够反应到公共利益的价值衡量标准上来,并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体现到增进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中去,并且这种反应和体现能够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利益总量的增加(如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和利益源泉的不断创造;个体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也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准则,不能一味地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道德的要求和底线,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人性的完善之间、与他人利

第一,由于土地本身的固定性、稀缺性和相对不可划分性,使得制度、政策只能依据土地的空间、区位因素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土地用途区,而这一划分就为不同用途的土地确定了不同的身价,即发展权。由于处于不同土地用途区中的土地发展权发生变异,产生土地市场价格变异,这将导致一部分主体因其利用土地所处的位置而享有非农建设发展权;而另一部分主体因享受不到制度或政策的普惠而在这一发展权利和利益中处于不利地位。被确定为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因为要成为二、三产业的重要生产要素,致使土地的经济价值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土地的市场价格急剧上升;被确定为农业用地区的土地,因此要更多地承担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福利功能,失去进入非农建设用地市场的机会,其经济价值就难以实现。第二,基于“理性人”假设,土地资源利用主体均从自身利益角度提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要求。由于制度、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并不能为每一个利益主体提供真实充分地表达自身利益需求的渠道。因此造成了多种多样的利益划分及由此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26・

益的协调之间、与社会利益的增进之间是有机结合、相互统一的,个体利益维护的目标在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只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才能为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二)土地征用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同为非农建设用地,由于其在转换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的程序及其复杂程度不同,其所产生的增值经济价值也可能不同,具体体现为在现行征地制度中,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转换为城镇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用途发生变化,土地生成增值价值,然而这种增值如若不能体现在合理的补偿上,将于无形中大大的损害了同样作为农民的这部分农民的应得利益。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权属的限制和土地流转制度的制约(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一级市场,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一级市场),农民无法将自己的土地通过市场价格杠杆的调节来获取更大的收益。为了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流失本无可厚非,但这一政策客观上在征地与供地,在农民———政府或者在农民———政府———商业主体之间制造的“剩余利益”成为了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利用政策漏洞谋取自身利益的欲望之本、罪恶之源,而这一实惠结果的本来的主体———农民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和享受到,于情于理都不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要求。

土地征用中土地发展权的不同及不平衡,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和被剥夺必然导致权利(力)主体之间的不公平。效率是蛋糕的大小,公平则意味着如何分配这块蛋糕,我们说效率可以使公平建立在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之上,公平的最终实现也要以效率的相对提高为前提条件,但是公平问题得不到解决,效率问题也会受到限制,如若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最终将影响帕累托最优。

制度的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平的目标。在土地征用中,政府对不同的土地及土地发展权进行标签和从土地发展权中攫取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因为这些行为而带来的补偿安置问题、失业就业问题、农民上访信访问题、生态资源环境破坏问题等并为此支付高额的社会成本,虽然这些成本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计划、命令、指导来予以暂时降低或消除,但是强

制性的行为本身也会带来管理等成本的上升及一系列新问题。因此,土地征用应重视个体或利益集团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以使得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土地征用与可持续发展

我们说土地需求的增加不会必然导致土地供给的绝对总量的增加,但会导致土地供给的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的相对的增加,现有的政府的强制性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者的征地利益诱使的以期实现土地资源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行为,并没有基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视角考虑。而且在现实中,土地使用者掠夺式的土地资源开发行为造成许多负外部性,使用者以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土地使用的外部性,设法将部分成本转移给社会,导致自身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从而从中获利,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为受益者付费作出相应的具体的安排。因此,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应处理好代际之间和人地关系的利益均衡。首先就应树立代际公平观,当代人与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自由、平等、安全的权利,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谋求发展并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与发展的权利[8]37238。应注重对土地资源的管护,使土地生态系统能够自我更新和修复,并依靠土地系统功能和利用效率的提高、科技的进步解决非农建设用地和粮食安全问题,避免过渡开发而导致代际不公平问题的出现;其次应树立人地共荣观,把土地和人类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来考虑,贯穿人地和谐观,在考虑人类需要的同时,也应考虑土地自身发展的需要,引“入土地健康”概念,体现人类对自然的关怀[9];最后,土地资源的高效与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经济开发与发展中,必须保护土地的多样性及自然生态环境,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其能够保障人民的固有的生活水准桩内。

三、土地征用中在解决厢关问题上的具体制度安排

我们在上文已经分析了土地征用带来的及应当予以合理解决的种种问题,解决土地征用中的问题也主要应从具体制度上来作出相应的安排。至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终极目标,

・27・

通过以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且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本身并不是一项制度,所以我们将土地征用应当解决的土地资源可持续问题放在了上文中进行陈述并已经提出了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要求。

(一)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实践中,征地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是由各级政府进行审查,被征地农民是没有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不是传统理论所假定的公正无私的“道德人”,也是追求自身金钱、职位的过程中,其行为并不必然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利益。同时,我国有关土地征用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又形成了对政府征用土地行为偏好的诸多激励。刺激了政府及其相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名,把一些纯属个体或利益集团以盈利为目的的非公共利益经营性用地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范畴,牺牲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剥夺了农民土地发展权。在征地中,界定“公共利益”将有效降低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不正当侵害的风险,客观上也必将造就政府职能的转变———由权利的随意性扩张到尽量不干预个体权益到为权利保障提供积极服务。

(二)限定征地制度中公共利益及其相关制度

通过借鉴国际上的一般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土地法律条款和其他土地立法或土地法规中,采取列举式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厘定为如下:凡直接用于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土地用途;贯彻实施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土地用途;为实施上述用途所必需的相关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根据以上范围,其内容具体列举如下: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项目以及直接满足公共需要并列入国家计划的集体建设项目(如水利建设项目);能源交通、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国防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建设用地。・28・

对于产权排他性成本很高而社会或生态效益大的公共利益用地,因为由于这类产权界定给某个产权主体的交易费用相当高,这样通过市场机制就不能使土地利用达到最佳状态,即市场在公用土地上的配置上是失灵的,因此这类土地产权应由政府来进行配置。

除了需要以政府配置方式供应的公共利益用地外,其他土地原则上都应纳入市场化供应的轨道,从而促使土地使用者以利润或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在竞争条件下,实现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最优均衡。这里我们所说的市场化供府对土地资源配置进行的干预和调控,在交易费用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市场化会因为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而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对宏观和微观经济进行的协调性配置方式能够显得更加有效而更加有必要。

(三)严格行政征收权限和程序制度

由于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只能做一个系统和一般性的基准、参考,这就给了执行公共决策事务的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避免和防止公共利益行政界定权力的滥用,就需要依法通过各种行政程序规则来保证公共决策程序的民主性、科学性、透明性[10]。借鉴国外的做法,在作出土地征收决策之前,应先向社会公告土地征用用途、范围和事项,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建议并反馈;设立“公共利益”的认证程序,组织专家讨论和评估该决策的合理性:若能够使公产产生增值的法律效果,就视为公共利益,否则违反公共利益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集思广益、共商良策,并邀请有关农民利益代表或农民利益团体参加并发表意见和针对特定问题提出质疑,在此之后将决策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回收意见和建议并予以修改和完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事先通过民主化决策作出的补偿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以补偿并作出妥善安置。

(四)明确界定土地产权制度

外部性和“搭便车”、集体土地的被随意征用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产权界定不清。在我国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资源利用中,外部不经济性普遍存在,关键原因就在于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土地利用超越了产权界定,土地征用、开发、

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追求地位、权力、应是指引入市场价格和供求机制,并没有排除政利用主体是在外部空间财产权无效的产权结构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虽然对一定土地空间内的财产权不享有产权,但法律也并没有为这种非产权主体的禁止性义务或限制性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现实中为什么频频出现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效果和“搭便车”现象日益严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不清,集体土地无法抵制被沦为国有建设用地现象日益突出的原因。

而在土地产权界定明确的情况下,产权主体可以独立地占有、控制、使用和收益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可以在效用最大化原则的支配下“最,适宜或最有效率”地使用资源[11]、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最有效地配置资源。因此,产权界定清晰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办法,特别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特殊意义。(五)完善补偿安置制度

在土地征用中,相关特定农民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作出了特别牺牲,①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既是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要求,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的要求。如前文所述,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也不到位,完善补偿安置制度的具体做法有二。

第一,对于补偿,应明确补偿标准,作全面性的、开发性的、可持续性的补偿。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忽略土地非生产性收益,仅仅按土地生产性收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12]。尽管对土地非生产性收益的计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可以对农民实际收益中的其他参照物作定量或定性分析,比照其中的参照系数予以适当补偿。补偿不应是概念意义上的一次性补偿,也不是简单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应确立征地补偿长效机制,培育农村内生力量。

第二,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上,应注意农民自身的发展和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应效仿美国的做法,通过资金转移支付的办法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减少或取代直接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培养其寻求新的利益增长源泉的技能。还应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积极进入第二、三产业,从而建立以农村社区企业为主

体、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存的农村经济发展模

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在完善补偿安置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而要合理地规避这些矛盾带来的不公平,应改由行政征收主体来承担或由征收主体与实际享有公共利益建设权利和利益并获得好处的商业实体来共同承担行政征地补偿费用,这样做的好处是一则使行政征收主体由权力主体变成义务主体,政府在审批征地申请,作出征收决定时不得不从自身利益角度衡量并持谨慎态度,将大大减少和扼制政府寻租行为和个别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此费用比例应合理分担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备案,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义务部分,因为国家负有保障其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并促进其发展的义务和动用全社会资源为少部分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买单的权力。二则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和政府部门之间将形成一种互相监督和有效制约的压力。在现有经济水平和能力条件下,应根据市场价格标准和土地增值幅度适当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归还农民应得利益并将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简单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过去的历史不应重演,作为特定历史、经济和社会环境中的农民已经为如今的国民经济整体和社会福利发展做出了自己最大的贡献。而现今的公共建设如若再将这种发展和建设的高额成本转移到农民身上将有失一切道德和法律的标准和准则。参考文献:

[1]曲福田,冯淑怡,俞红.土地价格及分配关系与农地非

农化经济机制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1(12).

[2]Scott,J.TheMoralEconomyofthepeasant[M].YaleUniversityPress,1976.

[3]Ellis,F.PeasantEconomic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

[4]梁伟.失地农民权益流失探析[J].农业经济,2003(11).

[5]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9.[6]L.享金.权利的时代[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83295.

(下转第34页)

① “特别牺牲理论”认为土地征收是少数人为公共利益原因所受的牺牲,这种牺牲不同于土地的社会负担,它不是土地的原权利

人应当忍受的,如果对被征收人所受的牺牲不予补偿,是违背物权应受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的。

・29・

立更为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方是一条更为切实可行的中国宪法实施之路。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蔡定剑.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J].法学研究,

2005,(5).

[3]那述宇.关于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可行性分析[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3(2):66.

[4]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7.

[责任编辑:陈新玲]

TreatiseonEstablishingtheSystemofUnconstitutionalReviewinChina

HANLu

(SchoolofLaw,LanzhouUniversity,Lanzhou,730000,China)

Abstract:Toestablishandrealizethesystemofconstitutionalsupervision,whichistheimportantguaranteetoestablishtheauthorityoftheconstitution,isthemeasureofthesituationoftheruleoflawinacountry.Ifthesystemdoesnotexistorisnotsound,itisimpossibletoestablishthemoderncountriesundertheruleoflaw.Andthesystemofunconstitutionalreviewisanimportantpartofit.Thesystemofunconstitutionalreviewisnotajuridicalandspecialsupervisioninourcountry,whichconformstoChina’spoliticalsystemandrootsChina’sreality.However,ithasmanydisadvantagesinpracticethatcannotad2equatelyeffectivelyguaranteetheimplemenetationoftheconstitution.Onthebasisofusingforreferencetotheexperiencesoftheothercountries,newspecialsystemofunconstitutionalreviewshouldberebuiltinChina,whichcoincideswithmodernconstitutionalrequirementandcontactswiththerealityofourcountry.

Keywords:constitutionalsupervision;unconstitutionalreview;constitutionsupervisioncommittee

(上接第29页)

[7]吴毅.农地征用中政府的角色[J].读书,2004(7).[8]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J].甘肃社会科学,2006(1).

[11]操小娟.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09.

[12]钱忠好,曲福田.规范政府土地征用行为、切实保障

版社,2004:37238.

[9]陈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利益均衡问题[J].中国土地

农民土地权益[J].中国农村经济,2004:12.

科学,2006(10).

[10]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

[责任编辑:陈新玲]

AnAnalysisoftheProblemofLandRequisitionSystem

BasedontheViewofLawandEconomics

LIChang2jian,JIANGShi2yuan,CHENZhi2ke

(College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HuazhongAgricultureUniversity,Wuhan430070,China)

Abstract:Thelandrequisitionreflectsthevarietypriceoflandsupplyanddemandduringthelandnon2agriculturalprocessofourcountryandthedistributionoflandincrementinterestsamongdifferentproprietarypartsorusingparts.Throughanalyzingtheinterestsconflictsaroseandshouldbesettledinthelandrequisition,theproblemsofequityandefficiency,andtheprob2lemsofl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webringforwardaseriesofspecificsystemarrangementtosolvethoserelatedproblems.Keywords:landrequisition;incrementinterests;specificsystemarrangement;publicinterests;socialunitaryinterest

・3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