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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收入”与“价外费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认定

来源:尚车旅游网


【案例解析】“收入”与“价外费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认定

近年愈加频繁的股权转让使得其中所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愈加凸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中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概念,该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铂略注:个人把股权捐赠给公益机构的行为,也视作个人股权转让。

案例情境

2015年11月,K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500万元收购王先生持有的K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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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公司20%的股权转让款,否则逾期一天,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转让完成后,K公司持有G的股权将从原来的55%增为75%。

假设K公司延期支付,共需支付给王先生10万元违约金。相应的违约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具体的费用?咨询费、审计费等是否包含在其中?

股权的定义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铂略提醒: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适用范围的问题。

合理费用的概念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铂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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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除股权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还包含一部分价外费用,比如递延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王先生应按股权交易结束时所收与股权交易有关的所有款项,即2500万元加违约金10万元作为股权交易价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资产评估等,而比如咨询、审计、佣金等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执行的范围,而是纳税人个人意愿,因此不属于合理费用。因此铂略财务培训提示,咨询费与佣金等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作为合理费用进行减免,也不可降低股权交易价格。

此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来源:铂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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