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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廉政教育教案五例

来源:尚车旅游网
岗位廉政教育教案五例

案例1、某高校欲建设一新校区,在基建项目公开招标前,倾向一个平时走得较近的基建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所以,在评标过程中,校方代表在介绍竞标单位情况时,其他单位一带而过,对那家内定的中标公司则详细地介绍了以前的合作过程以及该公司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优点,并表明该学校非常看重这些方面的情况,请评委充分考虑。最终该公司中标。

[点 评]该高校以倾向性行为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属于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

[法条链接]

《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任何羊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实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案例2、某高校招聘教师。李某与该校校长刘某是老同学,为让其孩子能进该校工作,李某找到老同学,请其帮忙,刘某应允,并与人事处王某打招呼,要求给予照顾。两天后,李某在一酒店宴请李某与王某,分别送给刘某、王某价值一万元和五千元的消费卡一张。王某于有意无间之间将学校考试的内容泄露给李某。李某之子所以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优异的成绩被学校录取。

[点 评]李某、王某收受他人财物,并通过人事招聘为其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

[法条链接]

1、《党纪处分条例》(中共党员适用)第66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用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3、某高校有十余个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设报帐员一名,二级学院经费由学校中心财务统一分项核算。二级学院举办大型活动按年初预算实行结算,其中有个二级学院一年中举行的几项大活动均未超预算,尚有部分结余。近年底消息传,没用完的预算不会像前几年那样有奖励时,该二级学院就在限期内突击举办了大型文化演出活动,事后报帐员拿着厚厚一一叠发票来财务结报,财务人员仔细清点,发票五花八门,仅餐饮发票就多达六七家店名之多,还有诸如必胜客之类的发票。为此,财务室人员按规定不予受理。第二次二级学院院长来财务室结报,他将几家餐饮发票换成一张大额食品发票,同时悄悄给财务人员两张美容健身卡。财务人员推脱不了 ,又碍于情面,便认可学院院长的发票变换,并在发票审核上签了字,给予报销。

[点 评]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位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该财务人员在接受美容健身卡后故意放弃职责在发票审核上签字给予报销。已经构成受贿错误,应受到党纪处分。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

( 二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 ( 三 )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 四 )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

( 五 )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 ( 六 )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4、某高校普通教职工陈某,因为不甘心当一名普通职员,总想方设法与领导靠拢。经常利用节假日邀请学校组织部领导外出活动,适时送些土特产、超市卡等,久而久之与组织部领导的关系自然比较好。之后,学校干部调整,经组织部极力推荐,业务水平平平的陈某当上了科长。

[点 评]收受他人财物,并在干部选拔使用中为其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不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提拔干部,违反了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法条链接]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2、《党纪处分条例》(中共党员适用)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案例5、某大学教务处教材科陈某,负责教材的计划、采购、发放等,200*年,时任教材科科长李某提议更换书商,适逢书商刘某来电联系业务,双方一拍即合。

刘某邀请陈某、李某一起到茶楼喝茶,李某直接提出要回扣。为了打通关系,刘某不但与李某协商按X%的比例返点,还暗示如事成必重谢。李某心知肚明,双方在许诺暗扣。从此,刘某的公司成了该大学所购教材图书的供应商之一。

此后,教材科先给教务处出一份应给刘某公司多少书款的依据,刘某则依据收到的金额多少按约定的比例将现金亲自送到教材科。收到回扣后,教材科将部分款项交教务处,部分由教材科私分。

[点 评]高校图书采购应该公开招投标实行,享受的实惠应该在减去相关成本后返还学生,即使学校也不能占有,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更不能私自截留部分回扣款私分或暗中私自接受书商回扣款予以侵吞。

[法条链接]

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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