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我培训中心的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工作,保障中心的正常经营,维护中心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中心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培训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词义解释
本制度中涉及的考勤管理、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旷工、加班的含义如下:
一、考勤管理:是记录员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办理员工的加班、请假、休假申请审批手续,检查考核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二、出勤:是指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指定的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有效劳动的行为。包括到岗上班、因公外出、因公出差。
三、缺勤:是指员工非因公事,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指定的工作场所内,暂时无法正常履行或拒绝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有效劳动的行为。缺勤包括:
1、正常缺勤:是指经公司授权批准,被允许暂时离岗而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休假;
2、违纪缺勤:是指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或拒绝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有效劳动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
四、迟到: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后到岗上班的行为。 五、早退: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离岗下班的行为。 六、旷工:指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的时间或频率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设定程度的; 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未上班的;
3、无合法理由,拒绝工作岗位调动或不接受工作任务,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4、请假原因不属实的;
5、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加班: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工作。 第四条:工作和休息时间、上下班时点 一、工作时间按中心实际培训计划调整。 二、上下班时点: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早上9:30上班、下午20:00下班; 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早上10:00上班、下午19:30下班; 注:如培训中心在无培训任务及工作任务不繁重的情况下,可视情况临时变动作息时间。 第五条:考勤管理: 一、考勤管理员职责
1、拟订培训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2、检查《考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考勤记录的真实情况
4、受理员工的考勤投诉
二、培训中心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职责: 1、按权限审批员工的各种休假申请
2、评估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维护本中心的正常劳动秩序。 三、考勤员的考勤管理职责: 1、如实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
2、依据《考勤表》(附件一)、《请假审批单》(附件二)、《加班调休审批单》(附件三)、《出差审批单》(附件四)、《公司负责人请假出差休假离司审批报备单》(附件五)编制本单位《月度员工考勤汇总表》(附件六),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考勤方式
一、可以运用以下方式实施考勤: 1、点名、巡查; 2、签名报到; 3、利用考勤打卡机; 4、由考勤员记录。 第七条:加班管理
需支付加班费或补休的加班,应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周休息日加班:
1、首选补休,因情况特殊无法安排补休的,可以支付加班费。 2、加班及补休、付加班费的审批流程:
由申请加班人填写《加班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在加班栏审核签字后送考勤中心负责人在加班栏审核签字,需支付加班费的应报中心负责人在付加班费栏审批签字。安排补休的,在30日内安排与加班相同的时间补休,《加班调休审批单》由加班人保管,在补休前送有关审核审批人在补休栏签字,补休时间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补休时间超过1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报中心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的单子交考勤主管部门负责人备审签字,作出勤凭证。考勤员、工资核算员依据《加班调休审批单》记录考勤,核算加班工资。 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由中心统一安排。
三、加班时间限制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迟到、早退管理
一、迟到、早退按个人绩效考核评分标准扣除个人绩效分; 二、考核月度内,迟到时间每次小于15分钟,迟到时间每次大于或等于15分钟、小于30分钟的,或大于等于30分钟或早退的行为,按以下标准扣除应发薪资:
迟到时间每迟到时间每次等于或大于迟到早退每次职级 次小于15分15分钟小于30分钟、早退时间等于或大钟 主管(不含)以下50元/次 员工 主管 80元/次 100元/次 150元/次 80元/次 100元/次 时间小于30分钟 于30分钟 部门负责人(含副100元/次 职) 公司负责人(含副150元/次 职、助理) 三、迟到时间每次小于15分钟,每月累计达3次或早退时间每次小于15分钟,每月累计达2次,按旷工1天计;
迟到时间每次等于或大于15分钟,小于30分钟,每月累计达2次,或早退时间一次等于或大于15分,按旷工1天计; 迟到时间每次等于或大于30分钟,按旷工1天计。 第九条:旷工管理
一、除本制度第九条设定的旷工外的其他旷工,按旷工者的基础工资标准(等于月基础工资标准/25.17)的两倍乘以旷工天数,扣除旷工者的应发薪资.
二、每月旷工(含本制度第九条设定的旷工)连续3天(含)以上或累计5天(含)或年累计旷工12天(含)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管理
法定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统一休息的节假日: 2012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
元旦节:1月1日~1月3日放3天假。1月1日(星期六)元旦为法定节假日,1月2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月1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月3日(星期一);
200元/次 300元/次 150元/次 200元/次 春节:2月2日~2月8日放7天假。2月2日(星期三、农历除夕)、2月3日(星期四、农历正月初一)、2月4日(星期五、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5日(星期六)、2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7日(星期一)、2月8日(星期二),1月29日、1月30日上班;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清明节:4月3日~4月5日放3天假。4月5日(星期二、清明节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4月2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4日(星期一),4月2日上班; 劳动节:5月1日~5月3日放3天假。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30日(星期六)、5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一)、5月3日(星期二),4月30日上班;
端午节:6月4日~6月6日放3天假。6月6日(星期一、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6月4日(星期六)、6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中秋节:9月10日~9月12日放3天假。9月12日(星期一、农历中秋当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10日(星期六)、9月11日(星
期日)照常公休;
国庆节:10月1日~10月7日放7天假。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法定国庆节假日,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二)、10月5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四)、10月7日(星期五),10月8日、10月9日上班。
以上假日如适逢星期日,除妇女节不予补假外,均在工作日调休补假。 第十一条:带薪年休假管理
一、司龄满1年1天,司龄每增加1年,假期增加1天,以5天为上限; 二、享受条件:
1、员工上年度出勤率在95%以上;
2、员工本年度未被重大投诉和没有明显失误; 3、休假必须由公司安排在员工工作相对空闲时间; 三、带薪休假不涉及报销事项;
四、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可冲抵本人病事假,如确实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年底可申请折算加班工资发放,每天假期折算的加班费为月基础工资/25.17×3;
五、休假以半天起计,可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婚假管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
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员工本人结婚,参照《新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婚假3天,另:根据《新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一、申请婚假需凭进入公司后领取的结婚证(复印件); 二、进入公司前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 三、婚假需一次性休完,遇节假日及公休假顺延; 第十四条: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参照《新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
三、女职工婴儿不满1周岁的,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四、产假期间的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第十五条:丧假管理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死亡,参照国家有关《关于企业职工请丧假问题的通知》,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丧假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第十六条:工伤假管理
员工因公负伤参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七条:病假(非因公负伤)管理
一、在法定工作日内因病请假并被批准的为病假;
二、员工因病就医需要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危急重病事后凭医院急诊病历证明及治疗医药费单据补办请假手续;
三、员工因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应提供省、市级医院的建议证明按照逐级审批程序报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医疗期。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事假管理
一、在法定工作日内因办理私事申请离岗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事假期间扣除基础工资。
三、事假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年度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特殊情况获单位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请假审批流程与规范管理
一、员工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病假、
事假、外派员工回家休假)必须按以下流程规范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经授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岗未上班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公司负责人填写《公司负责人请假、出差、休假离司审批报备单》 审核人签字、批准人签字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三、请假审批规范
1、请假人应如实填写请假事项。
2、审核人员应根据请假人拟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请假理由凭证向上级审核人或批准人提出可以准假的建议,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审核人的责任是审查请假人请假的合规性,考勤主管部门作为备案人的责任是审核考勤记录及薪酬计算的正确性;批准人应根据审核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假的决定。 第二十条:假期的其他管理
一、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其他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调休管理
因公因私需调换工作与休息时间,应填报《加班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备案签字,在休息日交考勤员。 第二十二条:附则
一、本制度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疆省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新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等法纪法规制定;
二、本制度将依随公司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如国家对以上条款有新的规定,按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培训中心教务处负责拟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 年 月 日培训中心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申报总公司批准。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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