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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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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方流芳

财富的可转让性和财富自身的价值1

1.1 城市住宅的完全产权、部分产权和使用权之分;农民住宅。 1.财富的可转让性与财富价值的关系: 1.2 股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1.3 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

财富的价值随可转让性而增减。

财富的可转让性和财富自身的价值2

2. 限制财富转让的有限合理性。 2.1 具体情形下的合理性

(1)计划经济下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下就成为一种不可接受的限制:以粮食为例。 (2)分配正义和市场化的冲突:以火车票为例。管制的正当和不正当

Amartya Sen, Poverty and Famine: An Essay on Entitlement and Deprivation and what is taken away from him.”

财富的可转让性和财富自身的价值3 3.饥荒和权利的可转让性、权利的剥夺

FAD(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粮荒

Starvation 饥荒:一些人缺少食物,但未必是当时、当地缺少食物。 Famine 饥馑灾荒:由饥荒导致死亡的灾难。

Entitlement: (1)trade based entitlement-人能够拥有他通过自愿交换而取得的财产;(2)production based entitlement-人能够拥有他自己使用资源而形成的财产;(3)own labour based entitlement-人支配自身的劳动力,从而进入(1)、(2)两种所有权;(4)继承取得的财产。

“It depends on what he owns, what exchange possibilities are offered to him, what is given to him free.

法律的变化:从限制到放开限制

民法通则第91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79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债权的可转让性和例外情形

债权转让的限制

1.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合同债权,未经债务人同意,对债务人不发生转让效力.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3.依照法律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不可转让.

债权让与效力

在我国法律,债权让与效力的特点: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2.受让人取得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

3.债务人对抗让与人一切抗辩事由,都可对抗受让人. 债权转让与意思通知的关系

债权转让、应收帐款转让和资产证券化 债务承担 问题1

问题1: 甲、乙两人索不相识,分别在饭店用餐. 当甲与侍者结帐时,侍者回答:“某乙已代阁下付帐。”甲坚持须由本人付帐, 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侍者则坚持债务承担已经发生效力,饭店与某甲不存在债的关系,若饭店收受乙的钱款,也构成不当得利。试问: 若某甲因此与饭店发生诉讼,您恰巧是审判该案的法官,您应如何裁断此案?

问题2

问题2: 甲、乙两人在饭店共进晚餐, 甲为个体工商户, 乙为收税官员, 甲请乙吃饭的目的是为了让乙减税. 两人共消费10,000元, 由甲付帐. 事后, 甲没有履行减税承诺, 乙要求饭店退还5,000元, 理由是甲请乙吃饭的原因关系无效, 因此, 代乙承担债务的行为也无效, 饭店应当向乙索要5,000元饭费. 试问: 您恰巧是审判该案的法官,您应如何裁断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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