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生产企业生产维修车床机加工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化工部大、中型化肥装置操作规定, 3 安全规程
3.1为了加强本单位气房器材管理,规范空气呼吸器使用及专用空呼充装,保证空呼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3.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3.3气瓶充装单位应具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无证不得上岗。
3.4气瓶充装前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的空呼气瓶,要立即妥善处理。 3.5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超期应当定检的气瓶送交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定检。空呼气瓶(复合瓶)按国家有关规定,每三年定期检测一次,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技术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 3.6超期未检的空呼气瓶,任何人不得强令充装。
3.7任何充装单位或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充装使用。
3.8空呼气瓶充装过程中严禁裸充,气瓶应置于防爆充气箱内后方可充装,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3.9充装操作间应有“充装间闲人免进”警示牌,操作间禁放杂物、油类、易燃物品,严禁气瓶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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