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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造林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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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造林合同书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植树造林协议书 植树造林协议书

甲方:团林乡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潮河村村民张本新(以下简称乙方)

为按时按质完成甲方造林任务,甲方将沿海防护林工程发包给乙方负责实施。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造林地点及面积

造林地点位于团林乡七里海与翡翠岛间林带, 造林面积200亩(具体造林地点坐标见附表),种植品种为速生杨。

二、造林时限要求

乙方要在2011年10月20日进场作业,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造林任务。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将沿海造林绿化工程承包给乙方,甲方负责维持乙方植树造林秩序,负责协调解决因土地产生的纠纷。

2.乙方要按甲方造林时限要求及造林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造林所需相关人力、物力及苗木等由乙方负责。苗林规格必须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保证树苗成活率达到90%以上。

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用火,不得乱放野火,由于乙方行为引起的火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遵纪守法,工人之间要互相团结,施工过程要注意安全,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如(伤、亡等)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造林按期完成后,甲方对乙方造林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按1000元/亩标准一次性给付乙方造林补助。

四、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字,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裁决。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造林合同书 造林合同书

甲方:重庆市??县林业局 乙方: 造林绿化公司/工队/林农

为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一、工程概况

树种布局服从甲方技术设计。结算时以验收合格的面积为准。 二、造林、绿化技术要求 1. 整地规格

以四方形配置栽植穴,株行距2×2米,理论密度167/亩。

2. 苗木规格

株高 米,直径 厘米以上。 3. 栽植

栽植时,先回填细土在栽植穴内并达1/3,以栽植点为中心,定植苗木。定植时要做到大苗木土不散,小苗根系舒展,苗木扶正,覆土,压实。覆土时先放表土和湿润土,施放保水剂,分层压实后,按小苗每株1升、大苗每株2升浇足定根水,最后覆土并略高于地面。

4. 抚育管护

造林成活后,抚育管护3年。造林当年抚育和施肥1次,次年和第三年春、秋各抚育和施肥1次。抚育以除草扶苗施肥培土为主,抚育规格为80×80厘米,挖土深度15厘米,

结合抚育进行追肥。 三、施工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 月 日,其中: 1. 造林阶段为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 抚育管护以及施肥阶段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止; 四、施工及验收程序 (一)苗木及肥料要求: 1.苗木要求

(1)根系发达,不能出现发黑现象、不开裂。 (2)生长健壮,树叶新鲜,不能出现枯蔫现象。 (3)

植物无机械损伤。

(4)无病虫害,检疫手续齐备。

(5)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及其他质量要求。

2. 肥料要求: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厂家、品牌、型号购买肥料。 (二)施工工序要求

1.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等,组织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

设计。作业设计审批程序由重庆市林业局确定,作业设计

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要变更的,须按原审程序办理。 2.乙方在甲方设计的界面施工,并严格按照设计的植树造林工序进行施工。 3. 种植所用的全部苗木,必须经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并经甲代表签名确认,方可种植。

4. 所使用的肥料,必须经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并经甲代表签名确认,方可种植。

5. 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监督,乙方每完成一道工序后,由甲方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签名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补贴标准与金额。

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林、竹林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

2.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六、资金拨付方式

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按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付款以实际验收的合格面积的苗木珠数结算为准(注:大苗单亩栽植数量超过设计数量的以设计数量为结算株数)。

2. 合格标准为生长茂盛、树干通直无损伤、无病虫害并能达到行业规范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造林合格标准为苗木规格95%达到设计标准,造林成活率?95%。

3. 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分年度拨付工程款,第一年达到规定要求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重庆市林业局同市财政局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06)和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合格的,市财政局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4. 乙方凭借开具的正式与甲方结算工程款(税金及附加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造林工程内的林地界及林地权属事宜。 2. 如乙方提供的苗木、肥料或施工工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3.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项部分,按日万分之二计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4. 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5. 乙方不按工序要求施工或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签定后,乙方应立即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十日内组织好工人、自备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合同约定内容进场施工。

2. 乙方每完成一道工序应及时报告甲方,以便甲方及时组织验收。

3. 乙方应该根据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各施工环节,严格要求施工质量,确保造林成活率达95%以上,对成活率达不到95%的造林地,应适时补植,补植的苗木、肥料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如遇特殊情况,种植种树确实须要调整,必须先书面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核准同意,结算时调整相应的苗木款。

5.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包括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及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等),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施工期间安全问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 乙方要密切注意防火安全,严禁造林地炼山。

7.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采取补植、返工等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8. 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逾期完成的,应支付按合同总价款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9. 乙方自行负担参加工程招投标相关费用。

10. 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施工总期限内造林绿化管护责任,防止人畜破坏。 九、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 双方确认为甲方管理人员,签收有关书面材料;确认为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签收有关书面材料。

双方当事人签名: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代表: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定合同地点:

签定合同时间:二〇一一年月日 篇三:植树造林合同书 植树造林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转换造林经营机制,加快镇域造林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依据《森林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将坐落在 长,宽 ,面积 亩,作为植树造林用地,发包给 村 屯 经营,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土地所有权。 2、提供植树造林用地。

3、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林地的经营和使用情况。

4、郁闭成林后,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80以上时,协助乙方向上级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

5、发现人或牲畜破坏林木,乙方制止不利,甲方有权介入。

6、乙方随意改变林地用途时,甲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经营林地,不随意改变林地用途,负责林地补

植、除草、浇水、培土、病虫害防治、防火、幼林抚育,防止人畜破坏等林木管护措施。

2、造林成活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当年达到8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

3、有权及时制止牲畜破坏林木的行为,并要及时上报给林政执法部门或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备案。

4、经甲方同意,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情况下,可在林地种植低矮植物或栽种灌木林实行立体混交。

5、乙方在承包期内,林木已达采伐年龄时,乙方要依法采伐或抚育林木,经报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证,即可实施,因特殊原因不准采伐时,按照《森林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三、承包林地技术指标 1、。

2、初植密度 /公顷,株行距2 2(1.5 1.5)。 3、林种:林。 4、苗龄: 年。 5、栽植时间年月日。

四、承包年限为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期满林木受益时,双方按分成,发包方占 成,承包方占 成。 六、其他事宜

1、承包期内,承包户当事人变更,家庭主要成员有承包经营权,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2、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可作补充规定,在一方无重大违约事宜时,

单方无权毁约。

此合同一式份,此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终止之日失效。 甲 方: 法人代表: (签章) 乙 方: (签章) 鉴证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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