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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港货物托运操作的补充规定

来源:尚车旅游网
关于规范出港货物托运操作的补充规定

敬告各货代公司: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货代(交货代理人)有义务向货站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真实、具体品名,并且承担由于虚报品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托运书的填写要求:

1、交货代理人(托运人)必须对所填的关于货物的各项内容和声明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2、必须正确、完整填写: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订舱航班、交货代理人、签发货运单货代、目的站三字代码、货物件数及货物品名等内容。 3、托运特种货物须在“储运注意事项及其它”栏内声明。

4、“货物品名”栏请填写货物的具体名称,不得以电子产品、细棒、药品、电池等统称品名或品牌进行货物申报,否则视为伪报品名。对于不能确保是否为危险品的货物,交货代理人(托运人)必须事先向货主详细了解清楚。

5、对同票货物不同包装尺寸的,应分别写明包装类型和数量。

三、托运书使用规定

1、货物入库由计量员确认签名后,由货代取回托运书的“交货代理人联”及“计量联”。 2、货代到计量窗口发送进场信息时,请同时递交托运书的“计量联”;交接货运单时,请同时递交托运书的“交货代理人联”。

四、货物标签、标志的规范使用:

1、对需粘贴的各类标签、标志等(例如:易碎标签、向上标签、分标等)应在货物入库前粘贴完毕,同时将无效标签撕下,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货代公司自行承担。货物进入货站隔离区后,任何粘贴、更改标签的行为(包括贴分标),均须得到空运货站货服部及机场海关物流监控科的同意。

2、货物外包装只能贴挂一种主标签,且主标签号码必须与主货运单完全一致。各类操作标签应与货运主标签粘贴、拴挂在货物的同一侧面上 。

3、所有货物标签的货运单号码及目的港应使用打字(印)机或使用盖号戳印在货物标签相应的栏内,货物标签上的内容不能涂改;对于木箱等货物,若标签无法保证粘贴牢固,请用专用订书机订牢或使用挂签。

4、拼票的操作:拼票货物的分批入库,标签上可先不填件数,否则按更改标签处理。 五、根据机场海关物流监控科的要求,更换标签、入库货物退运等,必须经海关物流监控

科关员同意并在海关关员或的监督下方可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写拼票总件数:需要海关卡口关员1人签名和2人的签名同意。

2、更改标签或退货:应先取得海关物流监控科关员的签字后,再取得海关卡口关员1人签

名及2人的签名同意。

六、压强较大的货物(如:石头、钨粉、带铁箍或铝箍的桶装货物),过安检机前须确保其压强不大于航空器的最大地面承受力(例如:散货舱的地面最大承受力为732公斤/M2)。超过最大地面承受力的货物需加垫板,同时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2张(贴在对侧)正确方向的向上标志。具体细节如下:

1、由窄体机承运的货物,需加的垫板务必与货物装钉一起,否则按退货处理。

2、由宽体机承运的货物,需加的垫板尽量与货物装钉一起。若用唛头笔在垫板上标注货运单号码(以免被其他货代挪为己用),则垫板与货物可不必装订一起。 3、 任何人员若挪用其他货物的垫板,则视为非诚信人员。

七、货物的尖锐部分(铁钉、铁线、螺栓等)必须用厚纸板牢固包扎,以免撞、刺伤其他货物,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货物按退货处理,敬请谅解。 八、货物包装要求:

1、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和其它物品。 2、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3、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4、为了航空器飞行安全,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九、机场海关物流监控科的要求:货运单上的海关“验讫章”三个字若不清楚,视为未盖“验讫章”,货站须拒绝接收此票,货物不得运出。

十、为了规范出港码头货物存放秩序,提高货物过安检机的速度,请各货代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货代尽可能在货物运抵货站站台前贴好标签,以便货物能及时入库,减少货物在站台上的积压。

2、还未粘贴标签的货物运抵货站站台时,车辆不要停靠在31/32/33号站台,请向两侧停靠(最好向东侧停靠),货物也不能停留在该区域,以便留出适当的空间让已贴标签的货物迅速通过安检机入库,提高货物的通关速度。

十一、已打印货单的货物退货,必须由签发货单的货代在退货申请单上盖章,才能办理退货手续。

十二、货站将逐步建立货代诚信档案,有伪报品名、欺骗货站等行为的非诚信货代,将不得享受货站相关的服务及优惠。

十三、特别提示:托运危险品,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交货代理人(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在递交《国际货物托运书》或《国内货运

单交接清单》的同时,向货站过磅人员提供正确填写的《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及局方认可的鉴定机构(例如:DGM)出具的检测报告正本,否则视为伪报品名,货站将视情形向承运人及民航厦门监管局、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必须由IATA DGR培训证

书(在有效期内)的持有人填写,除非填写人已经在空运货站备案认可,否则填写人必须现场出具IATA DGR培训证书原件及影印件。 十四、其它方面:

1、海关监管货物发送进场信息后,不得私自更改货运单上的数据,否则货站拒绝接收货运单。

2、在货运单的“HANDLING INFORMATION”栏内标注:“NOT RESTRICTED”或“不受。”

3、个别货代的现场操作人员在货站站台上、甚至坐在货上闲聊、卧睡,严重地影响了货站及相关货运代理公司的整体形象,也损害了货主的利益。

请各货运代理公司对所雇佣的人员在货站区域内的行为予以规范,听从货站人员的劝导,杜绝上述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货站形象和码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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