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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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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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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 1 1 适用范围 ............................................................................................... 1 2 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监测目的、原则、工作内容和程序 .................................................. 2 5 监测计划制定....................................................................................... 5 6 监测点位布设....................................................................................... 9 7 样品采集 ............................................................................................. 19 8 样品分析 ............................................................................................. 23 9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24 10 监测章节编制..................................................................................... 26 附录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目标物质建议清单 .............................. 27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上海市《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

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 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规范 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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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以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等工作的环境监测。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监测。

2 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相关环境标准、导则或规范,则以新文件为准。

GB 15618 GB/T 14848 GB 3838 GB 3095 GB 14554 GB 3096 GB 5085 GB 16889 GB 50021 HJ/T 20 HJ/T 91 HJ/T 164 HJ/T 166 HJ/T 194 HJ/T 298 HJ 493 HJ 25.1 HJ 25.2 HJ 25.3 HJ 25.4 HJ 25.5 DB 31/199 DB 31/933 DB 31/767 试行 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岩土工程勘查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术语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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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场地 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3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超过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的需要进行详细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4

土壤混合样 soil mixture sample

指表层或同层土壤经混合均匀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采样点数应为5~20个。

4 监测目的、原则、工作内容和程序

4.1 监测目的

场地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场地环境管理,推动场地环境调查及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为污染场地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2 基本原则

4.2.1 针对性原则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应针对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过程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及回顾性评估等各阶段环境管理的目的和要求开展,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场地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2.2 规范性原则

以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污染场地环境监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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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工作方法,保证污染场地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2.3 可行性原则

在满足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及回顾性评估等各阶段监测要求的条件下,综合考虑监测成本、技术应用水平等方面因素,保证监测工作切实可行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4.3 工作内容

根据场地环境管理各阶段的不同需求,场地环境监测分为四大类型: 4.3.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

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过程中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采用监测手段识别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残余废弃物中的关注污染物,掌握场地水文地质特征,并全面分析、确定场地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根据工作阶段可分为“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和“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两类。 4.3.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针对各项治理修复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所开展的相关监测,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质量监测和二次污染物排放的监测。 4.3.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

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评价治理修复后的场地是否达到已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4.3.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污染场地经过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环境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的效果开展验证性的环境监测。

4.4 工作程序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测内容确定、监测计划制定、监测工作实施及监测报告编制。监测内容确定是监测启动后按照4.3中的要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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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工作内容;监测计划制定包括资料收集分析,确定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及监测工作组织等过程;监测实施包括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及样品分析等过程。场地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项目启动 确定监测内容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监测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相关资料收集与分析 制定监测计划

监测范围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布点设计 采样与分析计划 质量控制计划 监测组织计划 监测工作实施

现场定点 样品采集 样品保存与运输 现场样品分析 实验室样品分析 健康和安全防护 质量保证和控制 编制监测报告 项目结束

图1 场地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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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测计划制定

制定每一类场地环境监测计划都应充分考虑该阶段场地环境管理需求,以前期相关调查资料及工作结论为基础,并结合不同类型场地环境环境监测的具体要求综合制定。

5.1 资料收集分析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同时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回顾性评估监测各阶段的目的和要求,确定各阶段监测工作应收集的污染场地信息,主要包括场地环境调查阶段所获得的信息和各阶段监测补充收集的信息。

5.2 监测范围

5.2.1 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范围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工作范围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果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工作范围为初步调查监测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或判别标准的监测区域。 5.2.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监测范围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监测范围应包括治理修复工程设计中确定的场地修复范围,以及治理修复中废水、废气、噪声及废渣影响的区域范围。 5.2.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范围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中,如果采用原位修复技术,监测范围为开展原位修复的治理区域;如果采用异位修复技术,监测范围包括污染场地挖掘清理区域和开展异位修复的治理区域。 5.2.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范围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范围应包括可能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产生环境影响的范围,以及场地长期治理修复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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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监测对象

四大类型场地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必要时也应包括地表水、环境空气、场地残余废弃物等。 5.3.1 土壤

土壤包括场地内的表层土壤、深层土壤(表层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和饱和带土壤(地下水水位以下)。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应考虑场地回填情况、污染物迁移情况、构筑物及管线破损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但表层土壤的厚度不应小于0.2m。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 5.3.2 地下水

地下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地下水或经场地地下径流到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在污染较重且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处迁移的区域,还应对深层地下水进行监测。 5.3.3 地表水

地表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流经或汇集的地表水,对于污染较重的场地也应考虑流经场地地表水的下游汇集区。 5.3.4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是指场地污染区域中心的空气和场地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的空气,可分为室内空气和室外空气两类。室外空气一般指建筑物外部的空气,室内空气一般指建筑物内部或其他相对比较密闭的空间内的空气。 5.3.5 其他监测对象

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对象中还应考虑场地残余废物。场地治理修复监测对象还应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排放的物质,如废气、废水及废渣等。

5.4 监测项目

5.4.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项目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项目应根据前期环境调查阶段性结论与本阶段工作计划确定,具体按照HJ 25.1及《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相关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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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监测项目应参照GB 5085 中相关指标确定。对于场地环境初步调查阶段可明确排除的污染因子,可在初步调查监测阶段不进行检测分析,但必须提供详细而充分的情况说明。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项目一般可包括:  土壤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监测因子可参考附录;

 若涉及场地地表水、环境空气、场地残余废物等环境介质,初步调查监测

还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包括:GB 15618、GB/T 14848、GB 3838、GB 3095、GB 14554、GB 5085、DB 31/199、DB 31/933等)增加各项监测因子;  初步调查监测因子还可包括污染场地责任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

需要进行调查的污染物;

 如遇土壤或地下水明显异常而常规检测项目无法识别时,可采取扫描分析

或生物毒性测试等方法进行分析判断。 5.4.2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项目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主要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的的阶段性成果来确定,包括环境调查确定的场地关注污染物和场地特征参数。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项目一般包括:

 以初步调查监测结果确定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主;

 如果初步调查监测发现其他环境监测对象(场地地表水、环境空气、残余

废物)也存在超标情况,这些超标物质也应纳入详细调查监测项目中;  场地土壤理化性质监测,包括:土壤pH值、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

度、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土壤含水率等。可根据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治理的实际需要,选取适当理化性质参数进行调查;  污染场地责任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污染物。

5.4.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监测项目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监测项目主要为修复治理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污染物。监测项目一般包括:

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项目为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开展治理修复的各项指标;  地表水、环境空气和场地残余废物的监测项目应根据治理修复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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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 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开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废气、废水、废渣及噪音

等)。废气、废水的监测项目除关注污染物外,还应参考GB 14554、DB 31/767、DB 31/199、DB 31/933等相关排放标准;治理修复工艺产生的废渣,若可能为危险废物,则监测项目为GB 5085规定的各项指标;若经确认并非危险废物,监测项目原则上为GB 16889“填埋废物入场条件”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噪音监测可参考GB 3096规定的各项指标。具体监测项目应根据场地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 5.4.4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项目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项目主要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及修复技术方案所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如果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还包括场地地表水和环境空气,则具体监测项目应根据场地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 5.4.5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项目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项目主要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及修复技术方案所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此外还应考虑原位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中间产物或副产物,具体监测项目应根据场地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

5.5 监测工作的组织

5.5.1 监测工作的分工

监测工作的分工一般包括信息收集整理、监测计划编制、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及现场分析、样品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监测报告编制等。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任务组织好单位内部及合作单位间的责任分工。 5.5.2 监测工作的准备

监测工作的准备一般包括人员分工、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编制、个人防护准备、现场踏勘、采样设备和容器及分析仪器准备等。 5.5.3 监测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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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分析,以及后续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一般情况下,监测工作实施的核心是布点采样,因此应及时落实现场布点采样的相关工作条件。 5.5.4 健康和安全防护

制定环境监测现场工作的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在样品的采集、制备、运输及分析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

6 监测点位布设

6.1 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6.1.1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测常用的监测点位布设方法包括专业判断布点法、分区布点法、系统(网格)布点法及系统随机布点法等,参见图1。

系统(网格)布点法

分区布点法

系统随机布点法

图1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方法示意图

各布设方法适用的区域特性见表1。

表1 不同监测点位布设方法的适用区域

布点方法 专业判断布点法 分区布点法 系统(网格)布点法 系统随机布点法 使用条件 ①场地内潜在污染明确的区域; ②场地生产活动及生产设施明确的区域。 ①场地内的土地使用功能不同的区域; ②场地污染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的区域。 ①场地土壤污染特征不明确的区域; ②场地原始状况严重破坏的区域 有充分资料证明场地的土壤特征相近、土地使用功能相同的区域。 6.1.1.1 专业判断布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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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判断布点法是通过场地资料调查、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手段,掌握场地相关信息,依靠专家经验来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并在疑似污染区域设置监测点位的方法。专业判断布点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 按照《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的方法识别监测地块内存在疑似

污染的区域(REC点),在该区域设置监测点位;

 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选择在疑似污染区域的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如

生产车间、污水管线、废弃物堆放处等;

 如预设取样点位不具备采样条件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偏移。 6.1.1.2 分区布点法

分区布点法是将场地划分成不同的小区,再根据小区的面积或污染特征确定布点的方法。分区布点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 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的划分一般分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三类。生

产区的地块划分原则上应以构筑物或生产工艺为单元,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及产品储库、废水处理及废渣贮存场、场内物料流通道路、地下贮存构筑物及管线等;办公区的地块划分包括办公建筑、广场、道路、绿地等;生活区的地块划分包括食堂、宿舍及公用建筑等

 面积小于1600m2的单元独立构成一个监测地块;面积超过1600m2的单

元,需对该单元等面积划分,划分后每个监测地块面积不应超过1600m2;

 对于有潜在污染的单元,监测地块的面积还应适量减小;

 对于土地使用功能相近、单元面积较小,且不存在土壤母质和土壤类型

有明显差异的生产区也可将几个单元合并成一个监测地块。

6.1.1.3 系统(网格)布点法

系统(网格)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在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系统布点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 监测地块的网格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m2

(或40m×40m的网格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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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监测地块历史上仅用作农田、宅基地或经营性用地,布点网格单元

可放宽至不超过80m×80m尺寸;  在每个监测地块的中心部位进行采样。 6.1.1.4 系统随机布点法

系统随机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从中随机(随机数的获得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地块,在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系统随机布点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 监测地块的网格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m2

(或40m×40m的网格单元);

 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部位进行采样,采样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并说明调整理由;

 抽取的样本数要根据场地面积、监测目的及场地使用状况确定,原则上

抽取比例不低于网格总数量的50%。

6.1.2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一般使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确定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场地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REC点)布点,同时考虑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布点,以期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场地地下水流向等信息。 6.1.3 地表水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如果场地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则在疑似污染严重区域的地表水布点,同时考虑在地表水径流的下游布点。 6.1.4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在场地中心和场地当时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布点。对于场地中存在的生产车间、原料或废渣贮存场等污染比较集中的区域,应在这些区域内布点;对于有机污染、恶臭污染、汞污染等类型场地,应在疑似污染较重的区域布点。 6.1.5 场地内残余废物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在疑似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物及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可疑物质所在区域进行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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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对照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一般情况下,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应设置在场地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对照样品的采样深度应尽可能与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深度相同。

6.2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相关结论确定的地理位置、场地边界及各阶段工作要求,确定场地环境初步监测的布点范围。监测布点设计时应获得在所在区域地图或规划图,在所在区域地图或规划图中标注出准确地理位置,绘制场地边界,并对场界角点进行准确定位。 6.2.1 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6.2.1.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1)布设方法

可根据受调查场地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分别选择合适的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方法。原则上应选择可能污染较重的若干地块开展采样监测,监测点位应落在地块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

对于区域特性多样的场地,可组合使用多种监测点位布设方法开展场地土壤初步监测工作。

(2)监测点位数量

根据场地面积、污染类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结论,按照所选监测点位布设方法要求确定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土壤监测点位数量。

无论采用何种布点方法,整个场地土壤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1600 m2 1个监测点位。对于面积小于4800 m2的,场地内应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

(3)采样深度

对于每个监测点位,根据现场情况可分两层或三层采集土壤样品,但整个场地至少50%的监测点位要分三层采集土壤样品。

对于两层采样的监测点位,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表层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对于三层采样的监测点位,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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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层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和饱和带土壤(地下水水位以下)。

表层土壤底部的深度划分应考虑场地回填情况、污染物迁移情况、构筑物及管线破损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深层土壤及饱和带土壤的采样深度应综合考虑污染物可能释放和迁移的深度(如地下管线和储槽埋深)、污染物性质、土壤的质地和孔隙度、地下水位和回填土等因素确定土壤的采样深度,可借助人体感官和PID、XRF等现场检测仪器判断最大采样深度。

初步调查阶段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深度一般情况下可到10m为止。如果采样中观察有疑似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DNAPL)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

场地中有硬覆盖层或构筑物的地块,应对硬覆盖层或构筑物底层的土壤进行钻孔采样监测,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

(4)垂直采样间隔

原则上建议表层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之间的深层土壤采样间隔为0.5m,地下水水位~6m之间的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为1m~2m,6m以下的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为2m。对于垂直方向结构特征不同的土壤,可应根据土壤结构的变化和污染物迁移规律适当调整垂直方向点位的间隔。

6.2.1.2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详细调查阶段应针对初步调查中土壤关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区域开展采样监测,确定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和深度。如果初步调查揭示场地中还存在其他疑似污染的区域,也应纳入详细调查的采样监测中。

(1)布设方法

详细调查阶段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划分监测地块,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采样。如需采集土壤混合样,可根据每个监测地块的污染程度和地块面积,将其分成1~9个均等面积的小网格,在每个小网格中心进行采样,将同层的土样制成混合样(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场地除外)。

(2)监测点位数量

围绕单个超标区域的详细调查应不少于4个监测点。单个监测地块的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400m2(20m×20m的网格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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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样深度

土壤详细调查采样监测深度应超过初步调查采样监测揭示的最大污染深度。如果调查中发现场地有疑似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DNAPL)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但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垂直采样间隔参见6.2.1.1中相关要求。

6.2.2 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1)布设方法

一般使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确定地下水初步调查监测点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和《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的方法识别场地疑似污染区域(REC点),在疑似污染区域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以期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如果场地内没有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的部位布点。

初步调查阶段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土壤总监测点位数量的50%,且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不少于3个。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时还应兼顾考虑掌握场地地下水流向信息。如果场地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监测点位判断地下水流向。

如场地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较重,且地下水较丰富,可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 个监测井。

详细调查阶段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可参照土壤详细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地下水污染较重区域加密布点。

(2)监测井深度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监测井设置深度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以下2m,但也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增加监测井深度。

若调查中发现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场地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层地下水迁移时,则地下水详细调查阶段可在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在非污染区或轻污染区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受影响情况。

(3)采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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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地下水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0.5m 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LNAPL)污染,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DNAPL)污染,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4)对照井设置

一般情况下,应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地下水对照监测井。 6.2.3 地表水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果确定是否开展地表水采样和监测。地表水监测点位布设依据HJ/T 9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场地地表水初步监测点位布设还需考虑如下情况:

 对于地下排水设施较完善并直接排入到污水处理厂的场地,无须进行

地表水监测;

 对于有排水设施且向环境直接排放的场地,应在排污口布设地表水监

测点;

 如场地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则在蓄积和流经的地表水处取样;  如需考察污染场地的地表径流对地表水的影响时,可分别在降雨期和

非降雨期进行采样;

 如需反映场地污染源对地表水的影响,可根据地表水流量分别在枯水

期、丰水期和平水期进行采样;

 如有必要可在地表水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监测点位。

6.2.4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果确定是否开展环境空气采样和监测。场地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布设的相关要求如下:

 对于场地中存在的生产车间、原料或废渣贮存场等污染比较集中的区

域,应在这些区域中心布设空气采样点;

 在场地当时下风向边界和边界外500m内的主要环境敏感点布设监测点

位,监测点位距地面1.5-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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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机污染、恶臭污染和汞污染等类型场地,尤其是挥发性有机污

染的场地,还应选择污染最重的地块中心部位,剥离地表0.2m的表层土壤后进行环境空气采样监测;

 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在污染场地的上风向设置对照监测点位。

6.2.5 场地内残余废物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果确定是否开展场地内残余废物采样和监测。场地内残余废物监测点位布设的相关要求如下:

 根据前期环境调查结果,对各类可能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直接布

点采样;

 对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可疑物质进行布点采样;

 在场地环境详细调查阶段,对已确定为危险废物的区域按照 HJ/T 298

相关要求布点采样;

 一般使用系统布点法对可疑的残余废物区域进行采样,应将每一种特

征相同或相似的残余物划分成数量相等的若干份,对每一份进行采样,以确定残余废弃物的数量及空间分布。

6.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点位布设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治理修复过程中,应对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排放的化学物质进行布点监测,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如治理修复过程中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则应在排放口布设监测点位。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施工过程如有噪音污染,还需对噪音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工程设计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对于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如果采用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化学氧化、生物通风、自然生物降解等修复技术时应监测排放的废气;固化稳定化法还应监测处理后土壤的浸出毒性;热脱附、原位淋洗法等还应监测排放的废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率应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

对于污染地下水修复工程,如果采用原位空气扰动技术(Air Sparging)、化学氧化/还原、原位生物修复等技术应监测排放的废气;抽提处理、多相抽提技术、化学氧化/还原处理等技术应监测排放的废水;可渗透反应墙技术还应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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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排放的废渣,监测点位和监测频率应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

6.4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对治理修复后的场地土壤进行验收监测时,一般应采用系统布点法布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可参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工程验收监测过程中,如发现未达到治理修复目标的地块,则应在二次治理修复后再次进行工程验收监测,直至达到修复目标。 6.4.1 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的验收监测

6.4.1.1 异位修复后清挖基坑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对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后界面的监测,包括界面的四周侧壁和底部。污染场地(不含挥发性有机物)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的强度,应将地块四周的侧壁等分,数量不低于4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0 m;在每段中均匀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将地块底部均分成块,数量不低于3块,单块最大面积不应超过400 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具体要求可参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清挖,应在每个侧壁和底部的地块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表层土壤样品。

6.4.1.2 异位修复后土壤堆体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修复后土壤验收监测采样单元体积应不超过500 m3,可在土壤堆体表层、中层和底层分别采集土壤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挥发性有机物修复除外)。当修复土壤方量不超过500 m3时,应同时采集1个平行样品。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修复验收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土壤样品,可借助PID等现场检测仪器确定采样区域。 6.4.1.3 土壤原位修复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对原位修复范围内的土壤进行钻孔分层采样,在每一个水平采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水平采样单元面积可按照6.4.1.1清挖地块底部采样布点方法确定,修复范围边界采样单元长度可按6.4.1.1清挖地块侧壁采样布点方法确定。具体要求可参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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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污染地下水治理修复的验收监测 6.4.2.1 地下水原位修复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地下水原位修复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污染区域地理位置及污染分布特征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单个修复区域内监测点位不少于2个,整个原位修复范围内监测点位不少于3个,其中上游和下游地下水采样点均不少于1个。

原则上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验收时监测井总数的60%。不可利用原位修复的注入井/抽提井采集地下水验收测试样品。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

未通过验收前,被验收方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6.4.2.2 地下水异位修复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验收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验收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验收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

(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验收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

(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 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6.4.3 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验收监测

在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理界面的土壤进行布点采样。根据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将其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单块面积不应超过100 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挥发性有机物除外)。如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在每个地块的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表层土壤样品。

如监测结果仍超过相应的治理目标值,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理的边界,二次清理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清理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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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其他污染介质修复效果的验收监测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如涉及其他环境对象(如地表水、环境空气等),应依据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6.5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点位布设

采取原位治理修复工艺(如原位固化稳定化、隔离、防迁移扩散等)的修复工程,在工程施工完毕后的特定时间范围内应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质量状况进行回顾性评估监测。

土壤和地下水回顾性评估监测布点应根据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可综合考虑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修复工程过程监测和及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中相关点位进行监测点位布设,便于开展回顾性评估的比较对照。

如修复工程施工完毕后可能对地表水及环境空气产生环境影响,还需在地表水及环境空气受影响范围内开展回顾性评估监测,监测点位可参照6.2.3和4.2.4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长期治理修复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也应布设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位。

7 样品采集

7.1 现场定点

开展样品采集前需要现场确定监测点位位置。要求使用较高精度GPS仪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位置。如果因现场条件调整了原定监测点位位置,应及时记录采样点变动原因并记录最终确定的监测点位坐标位置。

7.2 土壤样品的采集

7.2.1 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

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一般采用挖掘方式进行,一般采用锹、铲及竹片等简单工具,也可进行钻孔取样。对于无机和有机样品应区分使用采样工具的材质。

土壤采样的基本要求为尽量减少土壤扰动,防止污染物散失,同时还应保证土壤样品在采样过程不被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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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深层及饱和带土壤样品的采集

深层及饱和带土壤的采集以钻孔取样为主,也可采用槽探的方式进行采样,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不可使用槽探的方式采样。。

钻孔取样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钻孔后取样。手工钻探采样的设备包括螺纹钻、管钻、管式采样器等。机械钻探包括实心螺旋钻、中空螺旋钻、套管钻等。

槽探一般靠人工或机械挖掘采样槽,然后用采样铲或采样刀进行采样。槽探的断面呈长条形,根据场地类型和采样数量设置一定的断面宽度。槽探取样可通过锤击敞口取土器取样和人工刻切块状土取样。 7.2.3 修复土壤样品的采集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采样应根据工程设计中工艺技术要求,对治理修复后的土壤采集样品。经原位/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7.2.4 特殊污染土壤样品的采集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易分解有机物污染、恶臭污染土壤的采样,应采用无扰动式的采样方法和工具。钻孔取样可采样快速击入法、快速压入法及回转法,主要工具包括土壤原状取土器和回转取土器。采样后立即将样品装入密封的容器(材质有特殊要求),以减少暴露时间。 7.2.5 土壤混合样品的采集

如因相关要求需采集土壤混合样品,将各点采集的等量土壤样品充分混拌后四分法取得土壤混合样品。

易挥发、易分解和含恶臭的样品必须进行单独采样,禁止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不得采集混合样。 7.2.6 土壤样品的保存与流转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恶臭污染的土壤样品应采用密封性的采样瓶封装,样品应充满容器整个空间。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较高的样品装瓶后应密封在塑料袋中,避免交叉污染,应通过运输空白样来控制运输和保存过程中交叉污染情况。含易分解有机物的待测定样品,可采取适当的封闭措施(如甲醇或水液封等方式保存于采样瓶中)。

样品采集后应置于4℃以下的低温环境(如冰箱)中运输、保存,避免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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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保存过程中的挥发损失,送至实验室后应尽快分析测试。具体土壤样品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 166的要求执行。

7.3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7.3.1 监测钻井

监测井的井管材料应有一定强度,耐腐蚀,对地下水无污染。监测井的深度应尽可能超过已知地下水埋深的2m以下。监测井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设置监测井时,尽量避免采用外来的水和钻井流体,同时在地面井口处采取防渗措施。

监测井可采用空心钻杆螺纹钻、直接旋转钻、直接空气旋转钻、钢丝绳套管直接旋转钻、双壁反循环钻、绳索钻具等方法钻井。

在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所有的污染物或钻井产生的岩层破坏以及来自天然岩层的细小颗粒都必须去除,以保证出流的地下水中没有颗粒。常见的方法包括超量抽水、反冲、涌水塞、汲取及气洗等。如需测定地下水中的重金属时,可用过滤的方式去除样品中的杂质及颗粒物。 7.3.2 地下水采样器

地下水采样器分为自动式和人工式两类,自动式用电动泵进行采样,人工式采用活塞式、隔膜式的手工泵(可用贝勒管等工具采样)。采样器必须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得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

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样品应使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采集,取样位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样品应使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或潜水式采样器采集,取样位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7.3.3 样品采集

地下水采样时应依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结合调查获取的污染源及污染土壤特征,应利用最低的采样频次获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

在监测井中采集水样必须在充分抽汲后进行,抽汲水量尽可能不少于井内水体积的2倍,一般情况下取样位置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

地下水采样应在洗井后两小时进行为宜。测试项目中有挥发性有机物时,应适当减缓流速,避免冲剂产生气泡,一般不超过0.1 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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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采样的对照样品应与目标样品来自相同含水层的同一深度。 具体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 164的要求执行。

7.4 地表水样品的采集

地表水的采样可选用聚乙烯塑料桶、单层采水瓶、自动采样器、直立式采水器等采样器进行采样。采集地表水样品时,应避免搅动水底沉积物。

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表水的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应尽量与地下水采样保持一致。

具体地表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 91的要求执行。

7.5 环境空气样品的采集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汞污染场地的环境空气样品采样,应根据分析仪器的检出限,设置具有一定体积并装有抽气孔的封闭仓。采样时将封闭仓扣置在已剥离表层土壤的场地地面,四周用土封闭以保持封闭仓的密闭性,封闭12h后进行气体样品采集。

具体环境空气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 194的要求执行。

7.6 场地残余废物样品的采集

场地内残余的固态废物可选用尖头铁锹、钢锤、采样钻、取样铲等采样工具进行采样;场地内残余的液态废物可选用采样勺、采样管、采样瓶、采样罐、搅拌器等工具进行采样;场地内残余的半固态废物的采样,应根据废物流动性按照固态或液态废物采样规定进行。

具体场地残余废物样品的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 20及HJ/T 298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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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样品分析

8.1 现场样品分析

在现场样品分析过程中,可采用便携式分析仪器设备进行定性和半定量分析。

8.1.1 水样中监测项目的现场分析

水样的温度须在现场进行分析测试,溶解氧、pH、电导率、色度、浊度等监测项目亦可在现场进行分析测试,并保持监测时间一致性。 8.1.2 土壤中重金属的现场分析

在现场样品分析过程中,可采用相关仪器设备(如便携式XRF仪)对土壤中部分种类重金属进行定性和半定量分析。 8.1.3 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分析

在现场样品分析过程中,可采用光离子化检测器(PID)和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等仪器或设备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定性分析,可将污染土壤置于密闭容器加温或至于塑料袋密闭后升温,稳定一定时间后测试容器或塑料袋中顶部的气体。

8.2 实验室样品分析

8.2.1 土壤样品分析

土壤样品关注污染物的分析测试应参照 HJ/T 166 中的指定方法。土壤的常规理化特征土壤pH、粒径分布、密度、孔隙度、有机质含量、渗透系数、阳离子交换量等的分析测试应按照GB 50021中的指定方法。污染土壤的危险废物特征鉴别分析,应按照GB 5085和HJ/T 298中的指定方法。 8.2.2 地下水样品分析

地下水样品的分析应按照HJ/T 164中的指定方法。 8.2.3 其他样品分析

地表水样品、环境空气样品、残余废物样品的分析应分别按照HJ/T 91、 HJ/T 194、GB 14554、GB 5085和HJ/T 298 中的指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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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9.1 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在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交接等过程应建立完整的管理程序。为避免采样设备及外部环境条件等因素对样品产生影响,应注重现场采样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1 防止采样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钻机采样过程中,在第一个钻孔开钻前要进行设备清洗;进行连续多次钻孔的钻探设备应进行清洗;同一钻机在不同深度采样时,应对钻探设备、取样装置进行清洗;与土壤接触的其他采样工具重复利用时也应清洗。一般情况下可用清水清理,也可用待采土让或清洁土进行清洗;必要时或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无磷去垢剂溶液、高压自来水、去离子水(蒸馏水)或10%硝酸进行清洗。采样过程中要佩戴手套,为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每采集一个样品应更换一次手套。

9.1.2 采集质量控制样品

现场采集质量控制样是现场采样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样一般包括平行样、运输空白样和设备清洗样,质控样品的分析数据可从采样到样品运输、贮存和数据分析等不同阶段反映质量控制效果。

样品平行样:从相同的点位收集并单独封装和分析的样品。在采样过程中,同种采样介质应采集至少一个样品平行样;

运输空白样:采集土壤样品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分析时,建议每次运输应采集至少一个运输空白样,即从实验室带到采样现场后,又返回实验室的与运输过程有关,并与分析无关的样品,以便了解运输途中是否受到污染和样品是否损失。

设备清洗样:采样前用于清洗采样设备的样品,是与采样设备有关,并与分析无关的样品,以便了解采样过程设备是否污染样品。 9.1.3 现场采样记录

现场采样记录、现场监测记录可使用表格描述土壤特征、可疑物质或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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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等,同时应保留现场相关影像记录,其内容、页码、编号要齐全便于核查,如有改动应注明修改人及时间。

9.2 样品分析及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残余废弃物的样品分析及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技术要求按照HJ/T 166、HJ/T 164、HJ/T 91、HJ 493、HJ/T 194、HJ/T 20 中相关要求进行,对于特殊监测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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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测章节编制

10.1 监测章节分类

环境监测是场地环境调查、场地风险评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及工程回顾性评估等工作的一部分。根据不同的监测目的,场地环境监测章节可分为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章节(初步调查监测和详细调查监测)、修复工程过程监测章节、场地工程验收监测章节和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章节等类别。

10.2 监测章节的主要内容

监测章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任务来源、监测目的及依据、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因子)、监测频次、布点原则与方法、监测点位图、采样工作计划、测试分析计划、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现场采样实施情况等。同时还应包括实验室名称、报告编号、报告每页和总页数、采样者,分析者,报告编制、复核、审核和签发者及时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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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目标物质建议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锑 砷(无机) 铍 镉 三价铬 六价铬 铜 铅 镍 锡 硒 银 铊 锌 汞 钼 钴 氰化物(CN-) 氟化物(F-) 苯 甲苯 乙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邻二甲苯 1,2,4-三甲苯 1,3,5-三甲苯 苯乙烯 六氯丁二烯 1,2,3-三氯丙烷 三氯甲烷(氯仿)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1,1-二氯乙烯 顺-1,2-二氯乙烯 反-1,2-二氯乙烯 1,1-二氯乙烷 1,2-二氯乙烷 污染物名称 污染物英文名 Antimony Arsenic, inorganic Beryllium Cadmium Chromium, III Chromium, VI Copper Lead Nickel Tin Selenium Silver Thallium Zinc Mercury, inorganic molybdenum Cobalt Cyanide, free Fluride, soluble Benzene Toluene Ethylbenzene Xylene, m- Xylene, p- Xylene, o- Trimethylbenzene, 1,2,4- Trimethylbenzene, 1,3,5- Styrene Hexachlorobutadiene Trichloropropane, 1,2,3- Chloroform Carbon tetrachloride Trichloroethylene Dichloroethylene, 1,1- Dichloroethylene, 1,2-cis- Dichloroethylene, 1,2-trans- Dichloroethane, 1,1- Dichloroethane, 1,2- 27

CAS编号 7440-36-0 7440-38-2 7440-41-7 7440-43-9 16065-83-1 18540-29-9 7440-50-8 7439-92-1 7440-02-0 7440-31-5 7782-49-2 7440-22-4 7440-28-0 7440-66-6 7487-94-7 7439-98-7 7440-48-4 57-12-5 7782-41-4 71-43-2 108-88-3 100-41-4 108-38-3 106-42-3 95-47-6 95-63-6 108-67-8 100-42-5 87-68-3 96-18-4 67-66-3 56-23-5 79-01-6 75-35-4 156-59-2 156-60-5 75-34-3 107-06-2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1,2-二氯丙烷 氯乙烯 四氯乙烯 二氯甲烷 1,1,1,2-四氯乙烷 1,1,2,2-四氯乙烷 1,1,1-三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六氯乙烷 二氯溴甲烷 氯二溴甲烷 溴仿(三溴甲烷) 二硫化碳 甲基叔丁醚 丙酮 苯酚 2-氯酚 4-甲酚 2,4-二甲酚 五氯酚 2,4,6-三氯酚 2,4,5-三氯酚 氯苯 六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邻氯甲苯 对氯甲苯 1,3-二氯苯 1,2,4-三氯苯 荧蒽 芘 菲 屈 苯并[b]荧蒽 苯并(g,h,i)苝 苯并(a)芘 苯并[k]荧蒽 茚并(1,2,3-cd)芘 苯并(a)蒽 蒽 Dichloropropane, 1,2- Vinyl chloride Tetrachloroethylene Dichloromethane Tetrachloroethane, 1,1,1,2- Tetrachloroethane, 1,1,2,2- Trichlorothane, 1,1,1- Trichlorothane, 1,1,2- Hexachloroethane Bromodichloromethane Dibromochloromethane Bromoform carbon disulfide Tert-Butyl methyl ether(MTBE) Acetone Phenol Chlorophenol, 2- Cresol, 4- Dimethylphenol, 2,4- Pentachlorophenol Trichlorophenol, 2,4,6- Trichlorophenol, 2,4,5- Chlorobenzene Hexachlorobenzene Dichlorobenzene, 1,2- Dichlorobenzen, 1,4- 2-Chlorotoluene 4-Chlorotoluene Dichlorobenzene, 1,3- Trichlorobenzene, 1,2,4- Fluoranthene Pyrene Phenanthrene Chrysene Benzo(b)fluoranthene Benzo[ghi]Pyrene Benzo(a)pyrene Benzo(k)fluoranthene Indeno(1,2,3-cd)pyrene Benzo(a)anthracene Anthracene 28

78-87-5 75-01-4 127-18-4 75-09-2 630-20-6 79-34-5 71-55-6 79-00-5 67-72-1 75-27-4 124-48-1 75-25-2 75-15-0 108-60-1 1634-04-4 67-64-1 108-95-2 95-57-8 106-44-5 105-67-9 87-86-5 88-06-2 95-95-4 108-90-7 118-74-1 95-50-1 106-46-7 95-49-8 106-43-4 541-73-1 120-82-1 206-44-0 129-00-0 85-01-8 218-01-9 205-99-2 191-24-2 50-32-8 207-08-9 193-39-5 56-55-3 120-12-7 双(2-氯异丙基)醚 Bis(2-chloro-1-methylethyl) ether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芴 苊 萘 苊烯 二苯并(a,h)蒽 2-甲基萘 2-氯萘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N-亚硝基二丙胺 苯胺 邻甲苯胺 4-氯苯胺 N-亚硝基二苯胺 偶氮苯 硝基苯 咔唑 2,4-二硝基甲苯 敌敌畏 乐果 狄氏剂 滴滴滴 滴滴伊 滴滴涕 艾氏剂 异狄氏剂 六六六α 六六六β 六六六γ(林丹) 氯丹 硫丹 石油烃TPH C<16 石油烃TPH C>16 多氯联苯(总) Fluorene Acenaphthene Naphthalene Acenaphthylene Dibenzo(a, h)anthracene Methylnaphthalene, 2- Chloronaphthalene, Beta- Bis(2-ethylhexyl)phthalate, DEHP Di-n-butyl phthalate, DnBP Butyl benzyl phthalate, BBP Diethyl phthalate, DEP Di-n-octyl phthalate, DnOP Nitroso-di-N-propylamine, N- Aniline 2-Methylaniline Chloroaniline, p- Nitrosodiphenylamine, N- Azobenzen Nitrobenzene Carbazole Dinitrotoluene, 2,4- Dichlorvos Dimethoate Dieldrin DDD DDE DDT Aldrin Endrin Hexachloro cyclohexane, α- Hexachloro cyclohexane, β- Hexachloro cyclohexane, γ- Chlorodane Endosulfan TPH TPH PCBs 86-73-7 83-32-9 91-20-3 208-96-8 53-70-3 91-57-6 91-58-7 117-81-7 84-74-2 85-68-7 84-66-2 117-84-0 621-64-7 62-53-3 95-53-4 106-47-8 86-30-6 103-33-3 98-95-3 86-74-8 121-14-2 62-73-7 60-51-5 60-57-1 72-54-8 72-55-9 50-29-3 309-00-2 72-20-8 319-84-6 319-85-7 58-89-9 12789-03-6 115-29-7 / /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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