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强制性条文 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抗拉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二、 混凝土结构工程所用钢筋质量要求技术交底 3.钢筋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钢筋》(GB1499—91) (2)《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GB13013—91) 4.钢筋从钢厂发出时,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牌。 5.钢筋进入施工单位的仓库或放置场时,应按炉罐(批)号急直径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之后,才可以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机械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严格防止混料,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无论在检验前或检验后,都要避免锈蚀和污染。 7.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8.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油污。 9.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2)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3)钢筋代换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4)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Ⅰ级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5)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 (7)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扎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三、钢筋加工技术交底 10.钢筋的配料:钢筋的配料是根据构件配筋图,先绘出各种形状和规格的单根钢筋简图并加以编号,然后分别计算钢筋下料长度和根数,填写配料单。 11.各种钢筋下料长度计算如下: (1)直钢筋下料长度 = 构件长度 — 保护层厚度 + 变钢增加长度 (2)弯起直钢筋下料长度 =直段长度 + 斜段长度 — 变曲调整值 + 变钩增加长度 (3)箍筋下料 = 箍筋周长 +箍筋调整值 12.在设计图纸中,钢筋配置的细节问题未有注明时,一般可按构造处理:配料计算时,要考虑钢筋的险形状和尺寸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要有利于加工安装;配料时,还要考虑施工需要的附加钢筋。 13.钢筋调直 (1)钢筋可采用扳直的方法。 (2)调直工艺采用钢筋调直机调直细钢筋时,要根据钢筋的直径选用调直模和传送压辊并正确掌握调直模的偏移量和压辊的压紧程度。 (3)钢筋应调直平直,无局部曲折。 14.钢筋切断 (1)钢筋切断工艺:钢筋切断机刀片安装应牢固,刀口密合;断料时应将同规格钢筋根据不同长度长短搭配统筹排料,先断长料后断短料以减少损耗。短料时宜在工作台上标出尺寸刻度线并设置控制断料尺寸用的挡板;在断料过程中如发现钢筋有劈裂纹缩头或严重的弯头等必须切除。 (2)钢筋切断的质量要求:钢筋的断口不得有马蹄形或弯起等现象,钢筋的长度应力求准确,其允许偏差为±10㎜,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允许偏差±20㎜,箍筋内径尺寸允许偏差±5㎜。 15.钢筋弯曲成型 HRB335、HRB400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HRB335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4倍,HRB400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5倍。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5倍。 16.弯曲成型中划线操作步骤 (1)根据不同的弯曲角度扣除弯曲调整值,其扣法是从相邻两段长度中各扣除一半。 (2)钢筋端部带半圆弯钩时,该段长度划线时增加0.5 d(d为钢筋直径)。 (3)划线工作宜从钢筋中线开始向两边进行;两边不对称的钢筋也可从钢筋一端开始划线,如划到另一端有出入时,则应重新调整。 四、钢筋焊接质量控制技术交底 17.热扎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 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片的交叉焊接宜用点焊。 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用电弧焊。 18.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19.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20.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2㎜的钢筋及直径大于25㎜的Ⅱ、Ⅲ级钢筋的接头,均采用焊接。 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当采用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二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接头; (2)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 (3)钢筋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21.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是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数且不小于500㎜的区段Ⅰ内(图B—12—1),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a)(b) 图B--12--1接头设置(a)对焊接头(b)搭接焊接头1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部位,且在同一根钢筋全长上宜少设接头; 注:○2承受均布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檀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当在受拉区内配置的受力钢筋少于8根时,可在跨度○两端个四分之一跨度范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图中所示Ⅰ区段内有接头的钢筋面积按两根计。 22.焊接接头距离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五、钢筋搭接连接质量技术交底 23.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2)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Ⅱ、Ⅲ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3)直径不大于12㎜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4)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5)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B—12—1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表B-12-1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表 钢 筋 类 别 C20 Ⅰ级钢筋 Ⅱ级钢筋 月牙纹 Ⅲ级钢筋 1当Ⅱ、Ⅲ钢筋直径d大于25㎜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 d采用; 注:○2当螺纹钢筋在直径d不大于25㎜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减少5 d采用; ○3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4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 ○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Ⅱ级钢筋搭接长度应按表中C20的数值相应增加10d,Ⅱ级钢筋不宜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 30d 40d 50d 高于C25 25d 35d 45d 35d 45d 55d 采用; 6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7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为算。 ○24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11的1.3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表-12-2),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拉区不得超过25%; (2)受压区不得超过50%。 25.绑扎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S不小于钢筋直径d且不应小于25㎜(图B-12-2)。 Ⅰ 图B--12--2受力钢筋绑扎接头 1采用绑扎骨架的现浇柱,在柱中及柱与基础交接处,当采用搭接接头时,其接头面积允许百分率,经设计 注:○单位同意,可适当放宽; 2绑扎接头区段Ⅰ的长度范围内,当接头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百分率超过规定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 图中所示Ⅰ区段内有接头的钢筋面积按两根计算。
表B-12-2 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的百分率 接 头 情 况 受 拉 区 焊 接 非预应力钢筋 受 压 区 受 拉 区 绑 扎 受 压 区 不得超过50% 不限制 不得超过25% 百 分 率 不宜超过50% 在绑扎钢筋骨架中非焊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受拉时,其箍筋间距应不大于5 d,且应不大于100㎜;当受压时,应大于10 d,且应不大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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