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
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
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
(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成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集体讨论案件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将该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七条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应对讨论的过程及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八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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