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____ 年〕第__ 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新设立房地产开辟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新设立申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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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 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的通知》(辽政发〔2022〕55 号) 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本行政审批机关现 对沈阳市房地产开辟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 行告知承诺制,现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72 号)第三十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 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 部门备案。
2. 《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 (令第 248 号) 第: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备案;第九 条: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产、 专业 技术人员和开辟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辟企业核定资质 等级。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 地产开辟项目。
3.《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77 号令)第 三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 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 开辟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标准和技术要 求:
1.有职称的建造、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 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 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房地产开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登陆辽宁房地产业信息网(【网址】)完成企业基本信息 录入并提交。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 (劳动合同)原件。
登陆辽宁房地产业信息网(【网址】),选择“动态核查事 项”完成企业补充信息录入并提交后,到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检 查。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7 日 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 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 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 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 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 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年
月
日前,需按照新批资质要
求补充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
行业监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3个月内对申 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 内容不符的,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 1个月)整改;整改后仍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 监管部门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 申请,再也不合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辟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省、市对房地产开辟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申请人(企业)就新批资质条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事项作出 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企业)在签署《沈阳市房地产开辟企业新批资 质告知承诺书》之前,已对 《沈阳市房地产开辟企业新设立暂定 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和房地产开辟资质相关规定进 行了认真了解,知晓新批资质应当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二、申请人(企业)将严格按照《沈阳市房地产开辟企业新 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要求,承诺认真履行 职责,以资质证书三个月有效期为期限,提前 30 日向房地产企 业资质监管部门申报动态核查事项,提供新批资质应当具备的专 业技术人员条件,兑现承诺告知事项。
三、申请人(企业)在取得 “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证书 ”后, 愿意服从房地产企业资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公司将安排专人负 责维护资质和信用管理工作,如有变动将在 10 日内通过“沈阳市 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填写变动结果,并告知房地产资质监 管部门。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 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 此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市城乡建设局审批处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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