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7-31T13:51:17.4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 作者: 刘百川
[导读] 摘要:现如今,我国的企业在国家推动下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由于二者划分职责不同,其分工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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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如今,我国的企业在国家推动下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由于二者划分职责不同,其分工也有所不同。内部审计主要针对财务收支、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发现问题。纪检监察主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有一定的处置权,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对违规违纪处罚。在国有企业中,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的职能有效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的合力,将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监察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职能融合 引言
一般企业中,纪检监察属于管理下的职能部门,履行党内干部监督和管理行政监察事务,行使“教育、监督、保护、查办、惩处”等职能。内部审计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高级管理层等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等为目标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评价。两个部门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业务重点不同。但相同的是,都是具有监督性质的企业内部部门,在工作中,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若能有效协同,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把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视角拓宽,既注重对结果的监督,又注重对过程的监督,将大大提升企业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能力。 1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职责区分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国有企业加强内部审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监督的必然选择。纪检监察实为“纪检”和“监察”的合称。纪检,系纪律检查的简称,纪检机构是党的机构,实施党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检以维护党的纪律为主线,监督对象是党组织和。监察,系行政监察的简称,监察机构是的组成部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以维护行政纪律为主线,监督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党的十九大后,国家监察改革在全国推开,通过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加强党对反工作的统一领导,有效整合反资源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国家监察改革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明确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意义重大
2.1充分把握内部审计专业的优势,积极寻找案件相关的线索
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通过采用专业的方法和手段,对被审计的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整体分析。而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充分发挥其惩处的职能。通过开展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将审计情况的资料进行汇总,并建立相应廉政档案,能够为客观、公正的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提供有效依据。
2.2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互补
如果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各自单独工作,不但会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而且也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双方如果能够有机的结合,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规范被审计单位业务行为;而纪检监察部门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使其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并能够自觉进行纠正。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监督惩处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和政纪的追究,两者相互融合能够使监督工作事半功倍。 2.3提高信息质量,共享线索资源
近几年,在国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一些关于经济的案件大多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的管控监督有关。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对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积极开展分析并研究,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和不足,有计划的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同时将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共享,从而有效的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相互融合的具体措施 3.1收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采用合适的方法、恰当的方式
当审计人员获取到相关的实物证据时,应当对证据物品的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标注,搜集完整的证据信息并妥善保存;当审计人员获取到电子数据资料时,也应做好相关备份工作,必要时,也可以将电子资料转换为书面资料保存;当审计人员收集到笔录或鉴定结论时,应当对鉴定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一步确定;当提供证据人拒绝签名时,审计人员应填写未能签名的原因及日期,保持证据的有效性。
3.2及时将案件资料完整移送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有效沟通,双方通过学习借鉴,相互配合,及早掌握关键性证据。内审部门通过纪检监察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应进行审计分析,得出结论后再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资料要事实清楚,资料完整,避免因审计缺失而导致案件的查办困难。
3.3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联合工作机制,规范联合工作领域、模式。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相互间日常的工作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交流等机制,对加强干部监督、查处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等发挥重要的作用,真正将合力运用到干部监督、反工作的各个方面。二是专项情况交流制度。对重要审计发现、重大经济违纪违规事项审查,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交流,需要召开会议介绍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以使双方掌握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调阅信息资料。
3.4严格审核程序,有效利用对方工作成果
一是严格报批程序,在信息、人员、证据、结论等调用前,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确保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是对调用资料的审核,
双方交接前,应严格审核调用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交接及返还时双方应审核、确认,对于纪检调用不返还的证据,应做好记录,复印留档。三是对调用人员的审核,合作过程中,对于从对方业务借用的人员,应了解其基本情况,与合作业务相关方是否有利益关联,以保证工作性不受影响,从而保障工作质量。 结语
当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已成为企业自身净化的重要工具,超越突破固有的工作模式,加强融合,有利于企业规范管理,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和企业“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局面的形成,同时可提高两个部门的公信力、影响力,使工作卓有成效。本文主要就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各自局限、协同方式、协同渠道等方面予以论述,希望通过本文,对企业内部审计及纪检监察业务协同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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