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科,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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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安全科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负责各岗位员工职业危害的告知。
6、负责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并公示。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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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生产设备科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安全科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协助安全科制订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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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总经理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安全科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六、班组长职责
1、负责本班组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车间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督促所辖员工遵守企业职业卫生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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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使用,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3、开展日常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促使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危害因素和预防措施,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对本班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岗位工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必须交接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要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的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职业危害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5、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6、积极参加各种职业病防治培训及安全活动,按期参加体检。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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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生产技术科、各车间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办公室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其所在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3、已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培训和告知。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安全科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各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安全科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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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科应对本公司存在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对申报的结果存档备案。申报时应当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安全科负责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由技术科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安全科要向安监部门申请变更:
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⑵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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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⑷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6、安全科负责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查、监测记录、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台帐、档案。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范的意识。
二、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 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落实按期解决。
四、 依法组织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五、 依法组织对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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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组织开展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八、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与安全培训同时进行,有效开展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2、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的培训教育。受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3、⑵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受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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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⑶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5、⑷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6、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科负责,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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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生产技术科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5、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安全管理人员利用每天的班前、班后会讲安全注意事项,利用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形式进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促使员工提高安全意识。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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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和定期教育,生产车间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调岗、临时工的教育。安全科负责提出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及时消除职业病防护设施缺陷,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常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定义: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科负责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按防护设施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经审批后下达车间执行;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督促使用车间按规定操作、使用防护设施,做好使用检查记录;督促车间按防护设施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做好维护检修记录,保证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2、防护设施使用车间负责防护设施日常运行及巡检工作,发现防护设施有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正常完好投入运行;负责防护设施日常维护工作,按防护设施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要求编制检修技术方案,对设备进行大小修。做好使用、检查、维护检修记录;
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1、生产车间应按设计技术文件、安装使用说明及检修周期要求,并结合防护设施实际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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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编制防护设施大小修计划和检修技术方案,经生技科审批后实施。防护设施不得弃之不用或带病运行。
2、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应按设计技术文件、安装使用说明、运行和检修规程等执行。
3、防护设施检修完毕后,应启动试运,检查其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技术文件要求,经技术科、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4、公司不具备检修技术条件和手段的,由技术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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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职责与分工
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三、 内容与要求
1、职责要求
(1)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2)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3)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科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账。
(4)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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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2、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设计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3)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8、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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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相关部门备案。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安全科负责管理相关的技术数据档案,做好材料归档工作;对检查核对、转递保密、统计记录各环节的档案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一般为长期保存。
3、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存放场所,从业人员需举证证明复
印
件
时
,
须
经
安
委
会
批
准
,
一
式
二
份
签
字
存
档
。
查询人员必须当日查询,完毕后归档。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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