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条 参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等单位。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兴建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质量责任单位
第六条 参建单位均为质量责任单位。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按照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建设、设计、监理、检测和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负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为相应质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按照“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如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质量检查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章 质量监督体系
第九条 质量监督体系的主体部门是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稽查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监督质量检查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质量监督权力,但并不代替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均有责任和权力向有关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其资
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建设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质量检查体系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体系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一)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是否满足工程规模、进度、施工强度要求,能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二)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针对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完整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三检制”。
(三)现场测试条件:配备相应级别的工地实验室,测试仪器、设备需按计量部门要求通过检验和认证。
(四)施工记录资料:内容完整的施工大事记、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自检记录、工程测量、放样记录、质量评定、验收记录
资料、施工变更记录、施工日记等,各种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
(五)执行验收程序: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竣工验收。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一)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组织安排能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的阶段性目标及工程工期要求,工程各部门施工工艺方法应合理,避免交叉干扰重复施工等低效的施工工序。
(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应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三)实验工作: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及进场抽检,按规定存放;砂石骨料、填筑土(砂)料及混凝土浇筑等应按规定取样做实验。
(四)工程外观观感质量要好,无明显缺陷。 (五)对于质量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三、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质量管理情况 (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质量控制措施及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 (三)项目监理机构内业管理情况。
第六章 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体系的主体是监理单位,它对质量保证
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起控制作用。
第十六条 质量控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一、单项工程或某一工序没开工前的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查。 三、各施工工序或者分部、单位工程的检查、复验。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基础、支撑、模板、钢筋、仓面、细部构造、预埋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如有与规范、设计不符之处,则应要求承包方进行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八条 地质监理工程师检查内容主要是: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文件中的地质情况相符合,如不符合,则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映并会同设计人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挖或塌方等问题,应进行客观的分析,究其原因,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测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内容主要有:施工测量方法与精度、控制坐标、结构物高程及尺寸、模板安装等。如与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不符合,则应按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材料试验工程师除对外购材料的材质证明书和配料单位进行审查外,尚需掌握当地材料的质量等情况,同时还应进行随机取样检查,以保证各种材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理方作为施工质量的监控单位,其人员配置必须符合监理合同中的要求。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监理日记填写情
况,是否对每日、每班的工作项目、部位、劳动力数量、天气、材料、质量、安全、现场质量检查情况等调查的各种情况均应在《监理日志》、《监理日记》中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发现的问题应拍照或录像,同时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及时报告总监。若问题重大,总监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部,以及相关上级部门。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拆模后应观测表面及构筑物体外形尺寸有无缺陷。若有质量问题,注意追查施工工艺,查明事故原因及时督促承包方提出事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调查质量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建议方案,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证体系的主体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它们是工程质量能否得到保证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按照合同规定进度提交勘测、设计成果,做好设计文件技术、安全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并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
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体系、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八条 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做好质量的事前控制。为此要求参建各方必须深化图纸,认真进行图纸会审,避免因未吃透图纸而导致施工中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质量。质量监控方的各专业工程师必须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工程施工前的人、材、机准备情况和施工的外部环境情况,把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熟悉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尤其是其中质量技术措施部分的内容,对其中的关键过程,特殊过程更应仔细研究,达到对质量过程控制点及其要求完全明白。
第八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单位)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目标,并根据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开始之前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特
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必须要有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守工艺规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工序,质量监控方在工序活动中应认真检查。学习相关专业国家颁布执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施工相关规定、达到对所检查对象的质量要求完
全清楚。对每一道工序质量都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绝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项目工序质量验收制度。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在监理见证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第三十九条 需进行埋设安装的大坝安全监测仪器(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基岩变位计埋设、测缝计埋设、环境量监测、自动化系统等)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设计要求埋设安装部位进行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具有相应的埋设安装资料及施工期监测报告。
第四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质量,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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