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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本质属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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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本质的认识框架

游本质属性的理解

旅游作为一种活动或现象,在历史上可能已经存在了成千上万年。然而把旅游现 象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却还仅仅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并且这种研究一直主要地还是 限于对旅游世界进行的某种直观的描述。旅游现象在今天已是深入人心并为普通大众 触手可及的东西,因此,我们实有必要对旅游产品的消费者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对旅 游现象的规律性运动有切实的把握。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直到今天,关于什么是 旅游的问题我们还未能获得满意的答案。一些功利性的、泛化论的旅游观点仍弥漫在 学术丛林之中,使我们难于拨云见日。

旅游的本质表现在不同的层次上。从作为内核的审美与愉悦的规定,到它所展示 的一般属性,直到其外部可见的特征,甚至由这些综合因素所决定的旅游行为特点, 都在不同的层面上诠释着旅游的本质。因此,我们只能在一个高度整合的框架下才能 认识旅游的全貌。图表1是描述这一观点的示意图。在图中由上至下各层级之间具有 规定或统辖关系,而由下至上则具有解释关系。

从图表1所表示的关系来看,在旅游者的旅游目的与旅游者的实际行为之间,存在 着层次众多、构成复杂的干涉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作用,使旅游行为最终会以 极不相同的外部形式体现出来,或规范,或怪异,或约束,或放纵,或从一而终,或 随遇而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然而,在这些复杂的因素之中,却有主次之分,彼 此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尽管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处于最末端的旅游行为特征 与旅游本质之间有某种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在旅游本质与旅游特征的主导力量影响之 下的必然产物,同时,旅游的本质与特征也会为旅游行为的倾向性的表现规范出一个 适宜的阈值。

在图表1中,旅游的本质从根本上说是由旅游的目的决定的,当然这种目的最终会 反映到整个旅游过程中,这同时也使我们得以通过旅游的外部特征反观其本质的规定

。旅游的特征是使旅游与其他具有相同目的的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准,它们使旅游成 其为旅游。旅游者的行为特征是由旅游的特征决定的,或者说,旅游的特征在一定程 度上是孕育旅游行为特征的温床。 二、旅游的本质规定

从图表1我们看到,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 和自娱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

关于旅游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在学术界曾有过论述。一些文化论者和社会论者, 一直强调旅游所具有的这种本质属性,从而形成了与经济论者几乎针锋相对的看法。 从渊源上看,主张旅游主要是一种经济活动的看法恐怕是与学术界把“旅游业” 与“旅游”相互混淆的历史性错误有关。但更深刻的原因可能是人们起初出自对旅游 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为了早日确立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 产业地位,人们颇具倾向性地关注旅游所产生的经济贡献,并由这种贡献反推旅游的 性质。今天已经没有人否认,旅游业不是一种事业而是一个产业。但旅游是什么的问 题,反倒更加众口不一了。不过,近几年来从总的趋势上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注意到 旅游现象的非经济性内核。叶朗在1988年1月20日的《中国旅游报》上曾撰文说:“ 旅游,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审美活动。离开了审美,还谈什么旅游?虽语焉不详, 但谈吐率直,令人警醒。而在沈祖祥看来,旅游“是一种文化现象,一个系统,是人 类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的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旅游者这一旅游主体借助旅游媒 介等外部条件,通过对旅游客体的能动的活动,为实现自身某种需要而作的非定居的 旅行的一个动态过程复合体”,“旅游属于文化范畴,是文化的一个内容”。冯乃康 先生则更加明确地认为:“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 享受为指向”,因此,“旅游不是一种经济活动而是一种精神活动,这种精神生活是 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因此,旅游又是一种审美活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 王柯平也认为:“旅游是一项综合性的审美活动”,而俞孔坚则指出,“观光旅游是 景观信息的探索和景观知觉过程,是一种景观审美活动”。

持上述观点的人并不限于所列的几位文化论学者。在1995年10月份由《旅游学刊 》编辑部主持召开的“国外旅游研究进展及相关信息座谈会”上,南开大学的申葆嘉 教授基于对国外旅游学研究状况的系统考察,曾提出,对旅游现象的研究,应从经济 中进去,从文化上出来,并建议广泛地使用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旅游。申 先生的看法,实际上注意到了旅游的文化内核,这是一个经济学者难能可贵的自我扬 弃。虽然申先生的见解当时未引起学界足够的注意,但笔者今天的立论,在很大程度 上是滥觞于申先生的看法。

从旅游发生和运行过程上看,由于审美和自娱是旅游的内核,因此,旅游就表现 为一种个人行为,并且是在个人的意愿、志趣支配下受个人支付能力及其他能力的影 响而发生的行为,不管是以散客或组团的形式旅游,均是如此。这种目的性行为,是 旅游主体在审美意识的支配下与客体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并以审美活动的形式表现 出来。旅游的主客体各自都不是旅游,但构成旅游发生的条件。当旅游主体高度社会 化并成为集体现象,而旅游客体同时高度产业化时,旅游便被纳入到旅游业的总体框 架之下而成为这个框架中最核心的部分,并仍始终保持着自身的这种审美特性。另外 ,在旅游审美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与艺术审美的区别,在于二者终止于不同的水平上, 并产生不同的社会意义。旅游审美终止于自我水平,其审美认识不以任何形式外化于 他人,而艺术审美创作则以成果形式外化于他人。 三、旅游的基本属性 (一)旅游的消费属性

人生的活动包括两个领域: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生产领域肩负着物质生活资料 和精神生活资料的生产的使命,而消费活动是出于维持个体生存、保证劳动能力的再 生产乃至实现个人社会发展等目的而对生产活动的成果的耗用。旅游在其全过程中不 向社会也不为旅游者个人创造任何外在的可供消费的资料,相反,却消耗着旅游者以 往的积蓄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即使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如仅限于个人的流连山水, 陶醉于大自然(而非人化)的美的恩赐,他也是在消磨本可以用于创造财富的生产时

间。所以,旅游无疑是消费行为,不是生产行为。

由于旅游是从人的生命波谱中截取的一个波段,因此旅游消费不会完全超脱于一 般的日常消费。然而,从消费的导向和构成以及各部分的意义上看,旅游消费有大不 同于日常消费之处,突出地表现在重视精神内容、追求审美体验,甚至在某些方面表 现出对日常生活消费的畸变,而这些均决定于旅游的本质规定性以及旅游所具有的外 部特征。

(二)旅游的休闲属性

旅游所具有的休闲属性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1、 旅游的目的表现为借助各种可以娱情悦性的活动达到审美体验,这显然区别 于为谋生而进行的劳动,也不同于为维持生存而必须从事的活动,如睡眠、吃饭、操 持家务等,而与出自社交目的所进行的应景往来也有区别。在旅游的全过程中,总是 自然天赋的随意性和畅神自娱的目的性占居着主导地位,表现出与一切休闲行为的一 致的品性。

2、 旅游是发生于自由时间的行为。虽然在自由时间中人可以从事任何乐于从事 的事情,如再劳动、睡大觉、沉迷于冥思苦想,但通常人们都利用自由时间从事一些 积极的休闲活动,如文化学习、体育锻炼、文化娱乐、培养爱好、社会交往、旅游与 消遣等。这些休闲行为从功能上看,显然与劳动有所不同,甚至在分享人生时间上还 存在着矛盾。但二者在个人或集体生活中实际上具有同样性质的意义,发挥着互为前 提的功能,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相互对应的两个方面。法国着名建筑师勒科尔西比 埃说过:“休闲这个词绝不仅反映一种不应提倡的惰性,而是一种付出劳动的巨大努 力,一种发挥个人主动性、想象力和创造性的劳动;一种既不能出售也不能盈利的忘 我的劳动。休闲是走出机器化这座地狱的大门,它能为每个家庭带来幸福,挣脱陋室 的羁绊。”

与其他休闲方式相比,旅游在使用自由时间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要求用于旅 游的自由时间的相对完整性。

3、 从旅游的活动构成上看,旅游这种休闲行为实际上又是众多的休闲活动的再 组合。换言之。旅游是生活的休闲阶段。旅游者在目的地停留期间,除了吃、喝、拉 、撒、睡这些满足生理需要的活动之外,所有其他活动都几乎是休闲行为,包括观光 、游览、与人交往、看电视、听广播和音乐、阅读书报、聊天、室内消遣、体育锻炼 、观看节目演出、参加俱乐部活动等等。 (三)旅游的社会属性

以往人们在分析旅游的性质时,主要强调它具有经济属性,或充其量认为旅游是 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这种判断的依据是旅游全过程中所离不开的消费(支付)行 为。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没有错,但实际上颇值得讨论。

判断一种现象所具有的性质,必先认识现象本质的规定。旅游在本质上是不是经 济的东西,对此我们是持否定意见的。我们认为,经济对于旅游这种本质上属于审美 与愉悦范畴的现象只是一种外部支持条件,却不是内在本质构成。也就是说,没有这 种经济上的外部支持,仍可以有旅游,否则就无法解释古人靠两腿的推动而旅游,今 人靠自制的或早先购入以备他用的交通工具外出旅游的情形。如果认定旅游本质上具 有经济的属性,那么它就必须是旅游须臾不可或缺的东西。

旅游的社会属性的存在不仅因为审美意识作为旅游的前提条件而社会性地存在, 而且,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旅游需求还表现为受时代的强烈社会影响所具有 的特征。例如,“中国古代的旅游就好像是中国文化的一面折光镜,在这面镜子里, 或隐或显地反映出时代文化的影子,或强或弱地袒露着中国文化的灵魂。先秦的朦胧 ,魏晋的颓废,隋唐的高昂,明清的恬静”,以至于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追逐3S和今 天普遍倡导的生态旅游,无不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在旅游价值观方面的变化。 这种变化的根源当然不是经济的,而是社会的。 四、旅游的特征

旅游的两个突出特征是异地性和暂时性。

旅游的异地性特征是指旅游活动的发生要以行为主体的空间移动为前提。然而,

在理论上表述“异地”的含义并不难,而在实践中却有大量难以认定的现象。其原因 在于人们难于对所谓“常住地”的空间区划给以清楚地界定。城镇大小不一,社区也 是一样,不管按什么标准,都难有统一的结果,这是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 旅游的暂时性特征是指旅游仅是发生在旅游者人生时间波谱中某一时段上的行为 。旅游者按计划出游,也要按计划返回。所以,这段时间也往往被看作是对正常生活 时间的一种逸出。与“异地性”一样,确定空间界限的难题在确定“暂时性”这种时 间界限时也仍然存在。

旅游所具有的这两个特征,往往诱发旅游者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异乎寻常的倾向性 ,这就是责任约束松弛和占有意识外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消费攀高。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证实,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消费具有明显的 挥霍倾向。哪怕是一生节俭的人,一旦身在旅途,就表现得一反常态地慷慨大方。这 其中的原因,有的可能是群体旅游上相互谦让而最后哄抬了消费水平,有的可能是受 其他旅游者消费行为示范作用的影响,还有可能是出于旅游目的的审美约束而不愿因 消费这一环节的窘相而玷污了整个旅程。但不管哪种原因,都是个人对自身责任约束 松弛在消费领域的表现。

2、 道德感弱化。这是旅游特征所引发的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一个人以旅游 者身份“远在他乡为异客”时,他在倾向上往往想摆脱日常生活的清规戒律,道德的 约束力量远不及他在日常生活圈子中那样强大。所以,人性中潜在的恶的东西总在自 觉地或不自觉地流露,致使我们看到很多怪现象:衣冠楚楚的曾对三尺门里的卫生至 为关注的人此时却毫无环境道德,所到之处一片狼藉;一派君子相的人在异域的灯红 酒绿的幻影中也时常会动着偷吃禁果的念头。显然,在人类社会中,像这种责任约束 松弛只能暂时地存在,“而且最好在熟人看不见的地方发生”。旅游所具有的外部特 征与这种需要可谓一拍即合。

3、 文化干涉。旅游者以异乡(国)人的身份前往旅游目的地,他浑身上下散发 着不同文化的气味会与当地文化形成反差。一般认为,在旅游地发展的不同生命周期

阶段上,旅游者对这种文化反差会采取不同的态度,从顺应到漠视直到干涉。旅游者 对当地文化的干涉表现为两种情况,而且是两种相互矛盾的情况:一种是旅游者对当 地文化的古老、陈旧甚至落后表示蔑视,并极力张扬自身的文化,通过各种活动在当 地人中间(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施展示范效应;另一种是旅游者出于好奇的心理, 以商业的态度对待当地文化中已经垂死的因素,如迷恋于表演性的土着居民的原始舞 蹈和习俗。这两种情况,都是旅游者本能的占有意识在旅游文化上的体现。 4、 物质摄取。旅游者客居异地,在旅游过程中除了眼看、耳闻、鼻嗅、口感之 外,还忍不住有手拿的倾向。好古者可能偷偷掀下古庙的一片瓦当,恋化者不免要拈 花惹草,奇石痹好者不惜重金买下珊瑚石,而宠物爱好者竟以求得一只考拉熊为乐。 搬不动的就动手摸摸,用刀刻刻,像动物圈定范围一样,告诉他人“我曾到此一游” 。或者文明一点,摄下影像回家后自得其乐。凡此种种,都暴露了旅游者固有的占有 欲。

从旅游者的审美动机到旅游者旅游期间形形色色的外在表现,这之间决定因素各 异,影响因素复杂。但可以看出,旅游过程中的主导思想以及基本行为层次,都是由 旅游的本质所决定的。旅游者行为的畸变只不过是旅游特征与这种畸变的心理有某种 契合,从而导致个别的、偶然的行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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