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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尚车旅游网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保证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省、市、区关于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的安全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过程及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五条 学生应当知道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临时性总体安排。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伤害。

第六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 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制度内容要涉及学校财产、教师和学生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损害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他校外活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和教育责任的校舍和场地以及设施等各

个方面。

第九条 成立相应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组长(校长)为第一主体责任人,副组长(分管领导或教师)为第二责任人,成员(各班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和其他具体工作中,工作的承担者或组织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安全教育网络,使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无处不有,无时不在。但是安全教育的责任直接责任人是班主任,其他教师是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要及时把学区以及各级部门下发的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全体教师和学生中间。必须全面贯彻、督促落实各级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避免“以会议落实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要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等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学校和班级要利用班会、板报、讲座、主题队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每学期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活动至少在一次以上。值周教师和班主任随时检查,随时督促,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列入日常工作之中。

第十四条 学校及班级要充分利用班会、队会及其他活动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合作、宽容、乐观、进取、勇敢、无畏等良好的心理品质。防止学生因心理不良因素造成意外伤害。

第十五条 教育学生增强防范意识,不能轻信陌生人并接受其馈赠的食品饮料,更不能跟随陌生人外出。

第十六条 教育学生准时到校,按时回家。教育学生注意避免上学、放学路途中的车辆、沟壑、河渠、雨雪路面等造成的危险以及其他个人行为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水知识培训,对学生开展自救自护教

育。

第十 教育学生防范学校危房、危墙、水窖水井、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发的伤害。

第十九条 教育学生课间休息和活动时,不要有伤害同学的行为动作。不追逐打闹,不玩弄有危险的物品或设备。

第二十条 教育学生放学途中遵守纪律,排好路队,上学途中按时到校,不在路上打闹和玩耍。不要随意捡拾路上遇到的不明物体、食物。对捡到的不认识的东西要上交老师和学校,不能带进教室。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可能遇到的未曾见过的危险物品,培养他们的鉴别能力,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强力爆炸物和化学药品,以免学生随意玩弄造成伤害。

第二十二条 教育学生购买小食品和就餐时,防止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假冒食品,讲究小卖部、小餐馆和小摊点的餐具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教育学生及时向学校和老师报告同学的不安全行为和设想,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和传染病情,形成学生相互监督和报告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防止因山路陡峭和交通工具可能造成的伤害。

第二十五条 教育学生认识到,自己随意捡起抛出的器具或废弃物,可能对同学造成严重伤害。

第二十六条 开展各种寓教于乐和行之有效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预防、救护等方面的现身教育。

第二十七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拓展安全教育内容,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认识到“教育就是提醒”。

第二十 把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贯穿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班会或周会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要渠道之一,安全教育是班会或周会的主要内容之一。班会或周会工作要有计划、有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各班和全体教师都要有安全教育工作记录、安全教育活动资料和包括安全工作在内的工作笔记,并做到详细记载。

第三章 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课堂、各种活动和路队安全责任人为任课教师、组织者和指定教师,没有指定的其余在校安全责任均为班主任。学校与班主任要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个班级都要制定班级的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随意延长和缩短学生在校时间,保证学生科学、规范地学习。

第三十二条 科任教师要预见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结合课程特点按不同学科规范教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教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在校期间的学生遣送回家;严禁学校和教师让学生代办教学任务之外的杂事。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每个教师都有责任管理、告诫和制止学生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指导学生的活动方式。班主任要管理和规范学生课间行为,避免因休息和活动方式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课外活动要精密组织、合理安排,活动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导,杜绝放任自流、有学生无教师的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及侮辱学生。禁止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学生。

第三十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经同意后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才可参加活动。

第三十 不能安排患有疾病并且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不能组织和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的疾病或者受到的伤害,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产生不良后果。

第四十一条 做好卫生防疫和疾病治疗工作,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四十二条 建立放学排路队制度,明确职责,靠实班主任、科任教师、路队负责人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没有条件的学校不能安排学生住宿;对在附近农户家寄宿的学生要摸底造册,并由学校、家长和农户签订协议,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正常学习、生活。

第四十四条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任何人不得将学生滞留在学校,也不允许学生擅自进入校园。

第四十五条 在每学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的校舍、水路、电路、用电器等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关闭、疏通和更新、加强管理等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四十六条 有专人负责保管教学设备、药品、器械,对设备、药品、器械的使用必须要有专人指导,防止学生误用滥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水窖、水井等危险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并适时封闭加锁。

第四十 学校对周围相对固定的餐馆、商店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要及时了解,并责成其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后方可对学生营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会同工商、门禁止个人在学校门口临时摆摊设点,教育学生不在临时性摊点购买饮料和食品。

第五十条 建立学校(教师和学生)、家庭、社会(基层组织和村民)相互衔接的安全行为监督机制网络。把学生的不安全因素和行为及时反馈到学校,以便与家庭配合立即纠正。

第五十一条 禁止教师及其家属在校园内向学生销售食品和饮料。 第五十二条 正常上课期间要求学校关闭校门,学生不得自由出入。因特殊情况不能关闭的,学校要建立相应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及防止学生擅自离校。值班人员要禁止闲散人员随意进入校园,防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带来安全隐患。

第五十三条 建立值班护校制度、门卫监护制度,提前防范。建立层层责任制,要保证学校和师生的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外盗和内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及班主任要关心、了解和掌握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学生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小团体,正确引导和转化。防止结伙及斗殴等不良现象。

第五十五条 禁止学生携带不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玩具、器械,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第五十六条 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以及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学校要及时发现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要以书面形式逐月小结存档,根据上级安排做好阶段总结,学期末要总结上报学区。

第五十 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和难以处理的安全隐患,对己发生的事故要及时上报、果断处理、减少损失,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每一个教师都有制止学生不规范行为、紧急救助学生和向有关方面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资料

第六十条 学校要有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记录,对传达的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安全工作制度、安排安全工作、督查和通报安全现状,以及改进安全工作措施的内容都要有记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以及开展的安全工作要有文字资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每月的安全小结、阶段总结和学期总结要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及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措施和结果都要有文字资料并存档。

第五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十四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教师和学生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学校及时向学区及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学区。对于事故严重、情况不明的,先报告再了解,边调查边报告。

第六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救助。

第六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就有关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学区,以便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 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己形成的事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因学校或教师原因造成的,按严重程度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或事故受害者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或在本村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不能进入“优秀”等次。

第七十条 学校或事故受害者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或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当事人考核最高为“合格”中的最后一名,并追究学校第一、第二和直接责任人的其他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或事故受害者损失在10000元以上,或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考核最高为“基本合格”,并追究学校第一、第二和直接责任人的其他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在全区以外范围形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 因疏于教育管理发生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因失职迟报、漏报和瞒报的,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和责任划分,由学校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合理适当赔偿。

第七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有义务制止、救助和报告而不作为的失职、渎职人员,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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