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务员管理研究(同名11085)
我国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研究
摘要:女性公务员作为社会上的人,作为国家公务员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
主体一样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行动计划》指出,中国将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其中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而我国女性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权益保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研究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须先从问题下手,找出问题的原因并对症做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女性 公务员 权益保障
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共同构成的一个整体,社会的存在、发展和进步全靠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合作。女性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男公务员一道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妇女能进入公务员队伍,起着领导和管理作用,是与历史上过去的妇女地位不可同日而语的。进入21世纪,妇女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非凡成就,成为改变世界不公平现象的强大力量。
一、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研究的必要性
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以全面的、持久不懈的行动谋求男女平等的实现,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也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的必然要求。男女平等的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数据, 女性人口占总人口数的48. 7 3% , 接近半数。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获悉,在我国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总人数的45.1%。全国各地招录公务员中,女性公务员占42.5%。此外,全国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中,女性占总人数40%以上。在享受特殊津贴人员中,女性占11.5%。在“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人物”中,女性都占10%。由此可见, 在当代中国, 妇女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对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的研究,让妇女担当国家机关内的重要职务, 加强对女性公务员的培养和权益保障,加大对女性公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女性公务员作为社会上的人,作为国家公务员所应当享有的与其它主体一
样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它根源于女性公务员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国家公务员身份,是维护女性公务员的尊严和价值的本质要求。女性公务员权益的概念来源与妇女权益的内容,但又有其国家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女性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半边天”,享有国家公务员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受国家公务员乏的保护。同时又是我国广大妇女中的一部分中的一部分,享有和行驶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女性公务员又是我国国家的普通公民,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在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它的本质特征是鲜明地体现男女公务员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改变和消除歧视女性公务员的心态和行为。然而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历经了一个发展过程。男女不平等和性别歧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漫长的历史时代,妇女始终处于依附于男子的第二性地位,这是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阶级根源和思想根源的。妇女没有的社会地位,更不用说是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成了国家的主人,女性公务员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在公务员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她们的权益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保障。但我国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事业还存在很多问题,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社会文化程度的影响以及女性自身性别角色定位和参政诉求的影响,即使是现代社会,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因此针对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的研究具有实践性也是社会发展必然。
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要求全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女性公务员与男公务员一样平等地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生活,行驶平等权利。这需要通过采取诸如法律的、社会的现实措施以及提高人们思想认识等手段,才能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效果。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是优化领导干部结构、建立高素质干伍的客观需要。增加女干部在干伍中的数量可以充分发挥女干部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的结构, 致使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地提高。
二、我国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现存问题及原因
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时期根据地和区人事制度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计划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推进,我国一直不断地改进公务员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制度建设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也解决和改进了许多问题,而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力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首要内容,理应更加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尤其是女性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所占比重较建国初期有了明显的增
大,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研究为社会发展潮流所必要。而我国女性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权益保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研究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就必须从问题下手,找出问题的原因并对症做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女性公务员保障现存问题
1、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官网上发布的《20 10 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 T h e G l o b a l G e n de r G a p R e po r t20 10) , 中国在全球接受调查的1 34 个国家中排名第61 位, 其中政治赋权维度调查显示, 立法机构( 全国) 妇女人数为20% , 高于全球平均值15 % , 但是仅有12% 的级职务由女性担任, 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女性占三分之一,但是领导层只占10%,而决策部门特别是高级决策部门,女性比例均在10%一下,大约排在世界130个国家的80多位,排名中等偏后,中国公务员制度中依然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具体而言,发展空间小,工作流动性小,锻炼、培训机会少。 从当今的公务员人员配备设置的结构中我们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 在现任女性公务员中女性干部纵向上多集中在层级较低部门,上至组织部, 下到县级以下的机关, 女性公务员特别是级别较高的公务员的数量是很少的, 企业中更是歧视严重,形成“权利尖端缺损”的不利局面,横向上相对集中在科教文卫、计划生育、群众社团等边缘权利部门,大部分的女员工在公司中的处境都是堪忧的。决策和执行层中妇女的缺少以及边缘化,导致妇女的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不断向决策层呼吁、倡导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参与,而不是一种主体性的权利运作,因此决定了女性对主流决策和立法的作用和影响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2、我国女性公务员权力保障机制不完善
复核、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仲裁等制度是对女性公务员权力进行保障的有效措施。而我国目前救济形式存在缺陷。其一,女性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缺乏司法救济。其二,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缺乏严格、公正的程序保障。其三,机构设置不够,缺乏公平公正性。女性公务员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法治”程度不高。虽然《公务员法》提升了女性公务员权利保障的法律效力等级,但是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少详细的实施细则及相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当前的公务员管理也往往具有较强的人治色彩,较典型的表现是有关公务员的考核方面。
3、我国女性公务员自身维权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曾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官僚文化,官本位思想浓厚,对权威的信赖和依附较严重。封建官僚制度中很少赋予下级对上级的权利,着重强调下级对上级领导的无条件服从义务。许多女性公务员更是对上级领导言听计
从,维权意识淡薄。
4、公务员“法治”程度不高,人治色彩浓厚
虽然《公务员法》提升了女性公务员权利保障的法律效力等级,但是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少详细的实施细则及相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当前的女性公务员管理也往往具有较强的人治色彩,较典型的表现是有关女性公务员的考核方面。上级领导很多时候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考核,而是更多的考虑其与下级公务员的亲疏关系及自己的喜恶,这样的评定结果难免会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这样,对一些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而不善于搞人情世故的公务员来讲,考核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执行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原因分析
1、我国传统官僚文化对女性地位的弱化
我国曾有两千多年的封建法治文化,传统官僚文化中“上下尊卑”的官本位思想浓厚,存在信仰、依赖权威及厌讼的法律传统。目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中,仍主要强调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约束、教化,而轻视公务员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受中国传统的“男主外, 女主内”的影响, 自古以来就很少有女性身居要职, 所以一直以来不论是社会还是官僚体系内部都有各种对女性的偏见。传统性别观念影响着社会对女性参政的接纳和支持, 人们评价女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准比评价男领导干部的标准要苛刻得多; 传统性别观念造成了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 大大了女性社会活动的范围, 影响了女性参与社会的实践经验的积累, 进而影响到女性参与政治的机会、 效能感和积极性。大多数机关单位内都存在“因为没有把握、担心靠不住而较少选拔女性”的现象。在对待女干部的态度上, 领导干部有两种不同类型, 一种是善意的呵护型, 在分派工作任务时给女性的较少; 另一种是对女干部的培养明显不够。这些做法, 都使女性锻炼提高少、展示才干机会少、做出的业绩也少。
2、女性自身特征局限
女性的人生发展曲线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曲折性, 可以概括为起点较高, 但过程曲折。就身体素质而言, 女性体力比男性弱、 生理负担重。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等对女性身体的损耗较大,使她们工作的连续性和连贯性不如男性。有关部门在任命、 选拔干部时, 不考虑女性的一些实际情况,甚至以此为借口,将女性拒之于参政的大门之外。在这个意义上, 可以说, 女性参与政治与男性相比,有其身体素质上的劣势。另外,就心理素质而言,在我国传统官僚文化的影响下,女性生理及心理的一些特征使得女性公务员成为公务员中的弱势群体。 大部分女性对自身的认识也不够, 认为自己对事业成就的内在动力
弱于男性,女性的自卑心理和依赖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才能的发挥和政绩的取得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还有是家庭与工作的冲突问题, 家庭生活中女性投入的精力是高于男性的, 生育不仅中断了女性婚前的政治参与, 也使得女性政治参与所需要的持续性的社会资本积累难以实现; 繁琐的家务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政治参与的热情, 压抑了她们的政治参与的欲望。 在很多情况下会造成工作上的分心,这也是女性不被录用和不被重视的原因之一。
3、我国妇女综合素质普遍低于男性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参政女性自身的素质, 决定着女性参政的命运。女性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女性素质整体上低于男性。就政治素质而言, 与男性相比,由于女性参与政治实践的机会有限,政治阅历都较简单,她们的政治认知水平较低, 往往缺乏必要的参政治的经验、 技能和艺术。就文化素质而言, 与男性相,中国妇女的文化素质偏低。列宁曾指出: 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而现代社会,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公民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有着相当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说人们的受教育程度跟他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能力成正比。
4、我国法律对女性公务员权益的保障欠缺
权益保障片面。没有出台具体的权威性的法律来保障女性在选举和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权益,即使受到歧视和特别的待遇也不能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能忍气吞声, 同时有些也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不能与时俱进。
三、完善我国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
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对女性公务员的权益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在执行上却不尽如人意,存在着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1、 转变立法思路。
目前我国关于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立法依据在于保护因生理区别而在就业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性。因此,正确定位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从女性角色定位出发转变立法思路尤为重要。我们可以看到在公务员招考中很多的职位都有性别的设置,一些不必要设置性别的职位也会有性别的设置。这一方面体现的是对女性的歧视,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公务员招考的不透明性,然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设置职位必须透明有理。很多时候,女性过了特定的生理期还是可以胜任与男性同等的工作量的,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转变立法的思路,在立法的出发
点上就拒绝将女性定位为弱势群体。
2、 制定专门针对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有关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在我国实施了多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女性的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获得极大的提高,并且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务员法》,这两部是总纲领性法律,对公务员权利及其保障具有原则性指导作用,但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具体的法律文件还停留在法规的范围,法规的效力低,影响力,受重视程度低,执法力度弱,在一定程度上具不有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在这一点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例如韩国针对女性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制定了“家务劳动休假制”、《录用女公务员的目标制和女性发展基本法》、《男女雇佣平等法》,这些都是中国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的。
3、 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规及实施细则。
如建立系统而明确的针对女性公务员的单行法,如:职位保障法、工资福利法、奖惩法等。其次,把公务员与国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纳入《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提高女性公务员权利保障在整个行系统中的层次。最后,做好各项配套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二)健全我国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的机制
健全的公务员机制是保障我国公务员队伍整体质量的保证,是源源不断的向国家输送优秀人才的阶梯,因此,从公务员的选人、用人、留人、育人等方面着手注意健全我国女性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机制。有利于优化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保障我国女性公务员的权利。十报告强调要“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可见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女性公务员的发展。
1、加强对公务员选人资格条件设置的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女性公务员在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及具体的管理日常工作中,有着男性不能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女性进入领导班子行政队伍担任职务表达意见、参与决策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充分发掘女性的创新能力、创造力,在公务员选人的源头上重视女性公务员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创造精神,取消其选人资格条件中的诸多歧视因素,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务员队伍今后的发展。完善我国司法救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特定的司法机关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权利的制度。《世界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因此,为有效保障女性公务员权利,可以将所有公务员的人事纠纷归为可诉之列,将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非聘任制公务员重大人身权、
财产权等权益的决定,如开除、免去职务等决定,同聘任制公务员一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实行司法保障,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充分有效救济的实现。将国家机关对公务员做出的影响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2、完善我国司法救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
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特定的司法机关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权利的制度。《世界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因此,为有效保障女性公务员权利,可以将所有公务员的人事纠纷归为可诉之列,将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非聘任制公务员重大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决定,如开除、免去职务等决定,同聘任制公务员一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实行司法保障,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充分有效救济的实现。将国家机关对公务员做出的影响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三) 、营造有利于我国女性公务员权益保障的环境
1、在公共部门组织中积极贯彻先进的性别理念。马克思主义思想认为理论指导实践,诚然先进的理念可以指导我们的行动。将男女平等的理念引入我国公务员组织系统,有利于创造平等和谐的公共部门组织环境。2012年12月8日上午,同志作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男女平等首次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十报告。这一行为体现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和提高。在工作过程中男女两性能够平等的参与组织的发展,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得组织效率更高。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中国将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其中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 中国将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各级、政协和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提高女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的厅局级、处级公务员中的比例,在省、市、县级后备干伍中女性不少于20%。 此外,中国还将提高女性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数量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中国将继续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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