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
工程质量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创优、夺标意识,建设优质、宜居工程,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注册登记,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办理、边施工的“四边”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要每月28日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质量监督者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工程竣工后,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制定验收方案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站到场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作业和土水试验,及时核对各类原始记录,不得酗酒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勘察结论的科学和真实性。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和地方性建设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对施工图随意修改和变更;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施工图纸中准确用文字表述或图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所签章的图纸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
标准施工,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正常运转和严格执行,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对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场材料合格证要注明使用部位以及进场数量,供货方或经销商在合格证或质保书上无签章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要签订检测合同并报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合同未备案的检测资料不得做为工程保证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要提供原始的自检和抽检记录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一个月后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主体工程验收监督前,应向质量监督站报送沉降观测记录、每户准确室内空间数据和经批准的分户验收方案;要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公示栏,及时更新检查、抽查数据和整改情况;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不得走过场,不得出具虚假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表要张贴在每户的显要位置,还要做为房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的要件一并逐一发放到户;住户回访意见表要张贴在每一单元入口处,不定期的对住户进行回访并将回访记录用电子版或电子文件的方式报质量监督站;要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提前预防,不得出现危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要对每一项目部下达通病治理任务书,编制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每个单位工程的通病质量情况应在现场公示;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进场管理,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将合同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符合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包括质量通病治理和节能专篇)和监理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依法承担监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不得签字,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出具通过验收的肯定性意见,并按规定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质量 六、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不定期对在建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责任主体行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查和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及不良行为将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隐患较大的将
下达不良行为记录、局部停工通知书和进行经济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