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 规划内容
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
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3.0.1.7 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8 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9 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10 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
3.0.1.11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12 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3.0.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3.0.2.1 规划文本:用文字形式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文件。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3.0.2.2 规划图纸:用图象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1/l000-l/2000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4 一般规定
4.0.1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远离城市的开发区应先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毗邻的开发区在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协调,必要时可先行编制分区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直接在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
4.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管网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对于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分区规划或单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该补充规划,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范畴,其工作量另行计算。 4.0.3 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应控制在l00ha左右,大于200ha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 4.0.4 地块划分: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路系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元;后者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4.0.4.1 基本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2) 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3) 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5)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需要;
(6)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里巷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7)山区应重点考虑建筑间梯道、通道、挡土墙、边坡等因素。
4.0.4.2 基本地块控制规模一般宜控制在l ha以内。为适应中小学、标准厂房及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新区可控制在0.25-2.5ha内,旧城改建区可控制在0.05-l ha,特殊情况下可再细分或合并,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4.0.5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区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以上级道路(≥15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4.0.6 用地分类、代码及设施图例
4.0.6.1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分类规定,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
4.0.6.2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细分类,其代码由R与该设施名称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如表4.0.6.2所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代码 表4.0.6.2
用 地 类 别 托儿所用地 幼儿园用地 代 码 RT RY
小学用地 中学用地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码进行组合,如商业办公用地的代码为C21/C11;
Rx RZ RQ 4.0.6.3 综合性用地的分类代码按其主要用地性质的分类代 4.0.6.4 地块内街区(坊)级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以图例符号表示,其图例符号如表4.0.6.4所示,表中未涉及项目,可沿用现行常规表示方法。
市政公用设施图例
设施名称 消防栓 公用电话亭 煤气调压站 公共厕所 邮电所 给水加压站 公交车站 停车场 开闭所 垃圾站 图例 设施名称 图例 P
热力点 水 塔 4.0.7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高位水池 4.0.7.1 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规模,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0.7.2 其它居住区、商住区、综合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置,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7.2规定;
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 表
4.0.7.2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设施名称 医 院 门诊所 居动场 文化活动中心 事处 集贸市场 公共厕所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一般规模(m2/处) 用地面积 15000-25000 3000-5000 10000-15000 8000-12000 300-500 居住区1500-2000 小区800-1500 60-100 1200-1600 1500-2400 6000-8000 11000-14000 建筑面积 12000-18000 2000-3000 —— 4000-6000 700-1200 1000-1200 500-1000 30-60 —— —— —— —— 按人口规模分级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小 区 每1000-1500户设一处 小区或组团 小区 小区 居住区或小区 10 小 学 11 中 学
12 菜 店 13 文 化 站 14 居 委 会 15 垃 圾 站 —— —— —— >40 1500-2500 150-300 30-50 —— 小区或组团 小区或组团 组团 组团 4.0.7.3 工业区、仓储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置,设置项目、规模视需要而定。如生产中心配建供电、供气等设施;服务中心配建单身公寓、餐饮、医疗、服务等设施。 4.0.8 土地级差划分
4.0.8.1 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
(1) I类:商业(含商住)用地; (2) II类:居住用地; (3)III类:工业及其它用地;
(4)各类型再按区位因素细分为l、2两级。
表示形式为:I l、I 2;II 1、II 2;III 1、III 3。 4.0.8.2 区位因素:
(1)工商效益:服务性质、等级规模、集聚效益,与各级中心的距离等;
(2) 交通条件:道路等级、交通通达性、交通时距等; (3)服务设施条件: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娱设施等配套完善程度;
(4) 建筑密度、空地率、污染程度等。 4.0.8.3 等级划分:
(1)I类(商业、商住用地):沿各级城市道路或位于商业街区内,其集聚效益好的为1级,次之为2级;
(2)II类(居住用地):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居住性质。服务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较优者为1级、次之为2级。如按居住性质评价,低层别野与多层住宅、住宅小区与商住区、一般住
宅与保留的市政设施较差的农村居民点,前者为1级、后者为2级;
(3)III类(工业及其它用地):根据其相应区位的适合度差异进行划分,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4.0.8.4 上述划分方法适用于一般商住区和各类综合区,工业区、仓储区等可参照此规定另行确定。
5 控制指标规定
5.0.1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两类,两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5.0.2 规定性指标
5.0.2.1 用地性质:即上地的主要用途,其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4.0.6条执行;
5.0.2.2 建筑密度: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区位条件、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群体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5.0.2.3 容积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因素。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5.0.2.2
城市中心区等重要地段 类 别 建筑密度 (%) 26-30 18-23 35-42 28-35 40-45 38-45 30-38 28-35 容积率 1.2-1.8 2.5-3.5 2.5-3.5 3.5-6.0 3.0-4.0 5.5-6.5 2.2-2.5 3.0-5.0 一般地区 建筑密度 (%) 15-25 20-26 15-20 30-40 30-38 33-36 35-42 32-38 26-32 22-30 25-35 20-30 容积率 0.5-0.7 1.0-1.6 2.5-3.2 0.9-1.5 2.0-3.0 3.0-5.5 2.5-3.5 4.5-6.0 1.8-2.3 2.5-4.5 1.7-2.4 2.0-4.0 老 城 区 建筑密度 (%) 28-32 35-40 35-45 45-60 36-45 容积率 1.3-1.8 1.0-1.6 1.5-3.0 2.4-4.2 2.0-2.5 R低层住宅(别墅) R多层住宅 R高层住宅 R自建住宅(低层) C办公建筑 (多层) (高层) C商业建筑 (多层) (高层) C/R商住楼 (多层) 高层 M标准厂房 (多层) (高层)
M普通厂房 (低层) (多层) W普通仓库 (低层) (多层) 30-60 30-45 45-60 30-45 0.6-1.5 1.2-3.5 0.6-1.5 1.2-2.5 40-60 35-50 0.6-1.8 1.5-3.0 注:表内未涉及类别,可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5.0.2.4 建筑控制高度: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H≤1.5(W十S)……(1) 式中:H路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A≤L(W+S)……(2)
式中: A——沿路建筑以56.3度高度角,垂直道路投射
在建筑后退线近道路一侧地面上的投影面积
W.S——意义同前
L——基地长度
5.0.2.5 绿地率: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0.2.5规定:
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表5.0.2.5
绿地率(%) 用地性质 新 区 住宅 公建 工业 ≥30 ≥25 ≥20 旧城改造 ≥25 ≥20 ≥15 仓库 其他 用地性质 新区 ≥15 旧城改造 ≥15 ≥10 绿地率(%)
5.0.2.6 交通出人口方位:基本地块都应设的交通出人口,机动车出人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2)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人口)边缘不应小于5 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与立交道口的关系处理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出人口的开设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5.0.2.7 停车泊位:各地块内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其控制指标参照表5.0.2.7执行。 停车泊位控制指标表 表5.0.2.7 用 地 性 质 一类住宅区 二、三类住宅区 商 住 楼 办 公 商 贸 旅馆类 餐饮类 文娱类 展览馆 医 院 中 学 大、中专学校 泊位数(当量小汽车) 0.5—1/户 0.1—0.3/户 0.3—0.5/户 0.3—0.5/100m2建筑面积 0.2—0.3/100m2建筑面积 0.1—0.2/客房 1.5—2.0/100m2营业面积 0.1—0.3/100座 0.2—0.3/100m2建筑面积 2.0/100m2门诊、住院部建筑面积 5-8/所 0.1—0.2/100学生
注:停车面积按室外 25-30平方米/车、室内 30-35平方米/车控制。
5.0.3 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5.0.3.1 人口容量:多层住宅居住人口按500-700人/ha控制,高层住宅区按1000-1400人/ha控制,低层住宅区按400-500人/控制,一般混合区按200-400人/ha控制;
5.0.3.2 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5.0.3.3 建筑色彩要求; 5.0.3.4 其它环境要求。
6 土地使用与建筑规划管理参考规定
6.0.1 土地使用
6.0.1.1 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是指各地块内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其范围控制参照表6.0.l.1执行;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6.0.1.1
序 号 1 2 3 4 5 托幼) 6 7 会、派出所等) 8 9 文化馆) 小区体育设施 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 ▲ ▲ ○ ○ ▲ ▲ ▲ ▲ ○ ○ ▲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 ▲ ▲ ○ ▲ ▲ ▲ ▲ ○ ▲ ▲ ○ 建设类型 低层式住宅 多层住宅、其他低层住宅 高层住宅 单身宿舍 基本教育设施(中小学、▲ ▲ ▲ ○ ○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商住 工 业 仓 库 市政公用设施 绿 地 /R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M1 M2 M3 W1 W2 U1 U2 U3 U4 U5 U6 C1 C2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小区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小区级以上(居住区级、 市级)行政管理设施 小区级以上(同上)商业、○ ▲ ▲ ○ ○ ▲ ▲ ▲ ▲ ○ ▲ ▲ ○ ○ ▲ 16 服务设施 小区级以上(同上)文化17 设施 ○ ○ ▲ ▲ ○ ○ ▲ ○ ▲ 续表
商序 号 建设类型 /R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住 工 业 仓 库 市政公用设施 绿 地 M1 M2 M3 W1 W2 U1 U2 U3 U4 U5 U6 C1 C2 小区级以上(同上)娱乐18 设施 小区级以上(同上)体育19 设施 小区级以上(同上)医疗、20 卫生设施 21 22 23 24 25 26 27 学校 28 29 30 31 32 33 34 科研设计机构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汽车修理、保养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特殊医院 一般办公机构 一般旅馆 旅游旅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 职业、技术、成人、业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污水处理厂、垃圾场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对环境基本无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工厂 普通仓库 危险品仓库 特殊教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不允许建设
6.0.1.2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0.1.3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6.0.1.4 容积率奖励与补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0.2一0.5;
(3)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0.1.5 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细分或合并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 6.0.2 建筑间距
6.0.2.1 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度一南偏西15度),避免西向布置,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大城市不少于2h,中小城市不少于3h,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h。不同形式的住宅建筑,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综合因素,其间距参照值如下: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8倍,老城区不少于0 .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m,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跨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间距不小于13m。
6.0.2.2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连续2小时。
6.0.2.3 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6.0.2.4 多层标准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6.0.3 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
6.0.3.1 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
(1)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6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m;
(2)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 0.3倍,最小12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m;
(3)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或按 6.0. 2 .2条执行 ;
(4) 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m。6.0.3.2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6.0.3.2规定;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表
6.0.3.2
道路等级 后退距离(m) 主干路 ≥8
(1)当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m;
(2)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m。
6.0.3.3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表6.0.3.3规定;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表6.0.3.3
公 路 类 别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m)
6.0.3.4 后退其它用地距离:
(1) 沿河流两侧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河道规划线)最小距离不小于6m;
一般公路 10 省 道 15 国 道 20 次干路 ≥5 支 路 ≥3
(2)后退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20m,支线、专用线不小于I5m (3)后退架空电力线每侧距离(考虑最大计算风偏):3KV以下后退2.5m、10KV后退4m、35KV后退8m、110KV后退10m、220KV后退12m;
(4)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专业工程与绿地景观规划规定
7.1道路交通及设施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7.1.1.1 根据地形条件、用地布局确定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7.1.1.2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7.1.1.3 有利于地块划分、建筑群体布置以及各地块交通出入口的组织;
7.1.1.4 满足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
7.1.1.5 满足消防、日照、通风及采光的要求。 7.1.2 交通设施设置规定:
7.1.2.1 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 m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80%一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
7.1.2.2 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m2计,停车楼和地下车库每车位按30-35m计;
7.1.2.3 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宜为50-100 m;
7.1.2.4 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Km,且以小型站为主,用地面积0.12-0.3ha。 7.1.3 道路交通及设施管理规定:
7.1.3.1 各级道路两侧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其后退距离参照6.0.3.2条、6.0.3.3条执行;
7.1.3.2 交通出人口,应符合5.0.2.6条规定; 7.1.3.3 各级道路必须种植行道树,主、次干路和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得低于 15%;
7.1.3.4 各级道路严禁作为其它用途; 7.1.3.5 道路施工宜与地下管线同步实施。
7.1.4 大型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最小宽度2.5m,最大纵坡2.5%。
7.2 给水工程
7.2.1 给水量计算标准
2
2
7.2.1.1 建筑给水量标准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2 工业用水量按国家有关定额选用;
7.2.1.3 市政用水量按道路浇洒面积与次数、绿地浇洒面积与次数计算。
7.2.2 消防用水量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未预见用水量一般按总用水量的5—10%考虑。 7.2.4 给水管线及设施管理规定:
7.2.4.1 确定给水管在道路上的位置;
7.2.4.2 给水管在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一般不宜小于0.7m;
7.2.4.3 给水管与其它管线的水平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4 给水管与建、构筑物最小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5 消防栓设置间距不大于120m。
7.2.4.6 消防站及车辆等配置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7.3 排水工程
7.3.1 雨水量按当地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7.3.2 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应与同一地区给水设计所采用的用水定额相协调;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
应与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计算。 7.3.3 排水管线敷设要求:
7.3.3.1 雨水管在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m;
7.3.3.2 雨、污水管与其它管线水平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3 雨、污水管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现定执行。
7.4 电力工程
7.4.1 各地块综合用电指标预测参照表7.4.1执行。
综合用电指标表 表7.4.1
用地分类及代号 居 一类居住 高级住宅 住 用 二类居住 中级住宅 地 R 三类居住 普通住宅 行政办公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C 商业金融 文化娱乐 体 育 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设计 综合用电指标 20-22W/m2 15-20W/m2 10-12W/m2 15-25W/m2 20-44W/m2 20-35W/m2 14-30W/m2 18-25W/m2 15-30W/m2 备 注 按每户2台及以上空调、2台热水器、带烘干洗衣机、电灶等家庭全电气化考虑 按有空调、电热水器,家庭基本电气化考虑 每户一般75m2,安装一般家用电器 行政、团体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市场 新闻出版、文化团体、广播电视、图书、游乐 体育场馆、体育训练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 高校、中专、科研、设计
文化古迹 其它公共设施 工 一类工业 业 用 二类工业 地 M 三类工业 仓 储 仓 库 用 地 堆 场 W 15-18W/m2 8-10W/m2 20-25W/m2 30-42W/m2 45-56W/m2 5-10W/m2 1.5-2W/m2 社会福利、宗教 无干扰、污染工业,如高科技电了工业、缝纫、工艺品制造 有一定干扰、污染工业如食品、医疗、纺织 部分中型机械、电器工业 7.4.2 电力电缆敷设要求:
7.4.2.1 地埋电缆、架空线路在道路上的位置及埋深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4.2.2 电力电缆与其它管线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3 电力电缆与建、构筑物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5 电信工程
7.5.1 通信线路位于主、次干路一律采用地埋电缆,进人街区后允许架空。
7.5.2 电信电缆敷设要求:
7.5.2.1 电信电缆与其它管线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5.2.2 电信电缆与建、构筑物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5.3 电话设置一般应符合以下标准:
7.5.3.1 电话普及率按35—50%;
7.5.3.2 公用电话亭主干路接300—500m间距设置一处,人流量大的公建集中地区适当增设。
7.6 供热工程
7.6.1 民用热负荷总量估算应符合表7.6.1规定。
民用热负荷总量估算表 表7.6.1
建筑类别 住 宅 办 公 楼 医 院 学 校 宾 馆 采暖热指标(Kcal/m2.h) 40-60 50-70 55-70 50-70 100-120 7.6.2 工业热负荷估算,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7.6.3 供热管线敷设要求:
7.6.3.1 供热管线在道路上的敷设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7.6.3.2 供热管线与其它管线最小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6.3.3 供热管线与建、构筑物最小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7 燃气工程
7.7.1 燃气用量计算,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7.2 工业用气遵照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7.7.3 燃气管网敷设要求:
7.7.3.1 敷设方式、覆土厚度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7.7.3.2 燃气管与其它管线的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7.3.3 燃气管与建、构筑物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8 环卫设施
7.8.1 人流集中地段,如商业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设施等,应设置公共厕所,一般地区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其外墙以外应保持3m分隔带;
7.8.2 小型垃圾收集站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四周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垃圾转运站根据需要设置。 7.8.3 其它环卫设施的设置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9 绿地与景观控制
7.9.1 绿地
7.9.1.1 绿地由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以及道路绿化等组成
7.9.1.2 公共绿地内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面积的85%;
7.9.1.3 各地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相应设置建筑小品和其它休息、游憩设施,但总建筑面积不宜超过绿地面积的10%;
7.9.1.4 规划区平均绿地率应控制在25-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7.9.1.5 地块内绿地率包括水面后不足25%的,应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作补充,屋顶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垂直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5计入绿化总面积。 7.9.2 景观控制
7.9.2.1 景观控制要求:
(1)城市特色设计要求,即对特色街区、标志性建筑、城市广场、城市或社区中心、以及文物古迹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建筑进行控制的有关要求;
(2)建筑形体、艺术风格、外观、色彩控制要求; (3)空间序列组织,包括空间形态、视廊的保护等要求; (4)植物、水体等景观控制要求。
8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8.1 规划文本
8.1.1 总则
8.1.1.1 规划背景;
8.1.1.2 规划原则、依据及目标;
8.1.1.3 规划区控制范围及用地规模、规划区性质、居住总人口数; 8.1.1.4 规划适用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权限。 8.1.2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8.1.2.1 规定性指标: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 (3)容积率; (4)绿地率; (5)建筑控制高度;
(6)交通出人口方位;(7)停车泊位。 8.1.2.2 指导性指标(根据用地性质选用): (1)人口容量;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8.1.2.3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 编码 用地 街区 编码 地块 编码 1-01 1 1-02 性质 兼容 性质 地块面积 (ha) 容 积 率 建筑面积2绿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建筑出入口 后退 方 位 率 小汽车) (%) (人) (m) (%) (m) (m) 地 泊位(当量人口 停车 居住 8.1.3 地块划分及用地性质代码
8.1.3.1 地块划分原则; 8.1.3.2 地块规模及数量等;
8.1.3.3 地块界线划分及地块面积计算; 8.1.3.4 用地性质代码构成。 8.1.4 综合现划
8.1.4.1 用地规划: (1)规划结构与功能组织;
(2)各类用地布局(附用地平衡表);
用地平衡表
序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占总用地比例(%)
号 R R1 1 R2 3 (ha) R … C C1 2 C2 3 C … 8.1.4.2 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附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一览表)
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一览表
用地规模 建筑面积 处数 2(ha) (m) 项 目 设置地块 8.1.4.3 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
(1)道路网布局;
(2)道路等级划分有宽度规定(附规划道路一览表);
规划道路一览表
横断面(m) 起始点 编号 红线宽 (m) 机动 车道 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绿带 道路 长度道路 面积 (m) (m) 2 (3)交通设施规划 (4)竖向规划。
8.1.4.4 工程设施规划:
(1)给水排水: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渠敷设控制要求等;
(2)消防:消防设施配置规定;
(3)电力电信: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4)供热:负荷预测、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5)燃气:负荷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6)管线综合;
(7)环卫:环卫设施设置及控制要求。 8.1.4.5 绿化与景观控制规划: (1)绿地组成与分布; (2)各类各级绿地指标; (3)景观组织与控制要求。 8.1.5 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8.1.5.1 各类使用性质用地适建要求(附规划区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8.1.5.2 建筑间距规定; 8.1.5.3 建筑物退让规定; (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 (2)建筑后退相邻地块界线规定; (3)建筑后退各类工程管线规定; (4)建筑后退其它用地规定。
8.1.5.4 相邻地段的建筑物控制规定; 8.1.5.5 容积率奖励与补偿规定;
8.1.5.6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1)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2)工程管线管理规定;
(3)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8.1.6 图纸说明 8.1.7 实施管理
8.1.7.1 临时使用土地规定;
8.1.7.2 用地征用手续规定; 8.1.7.3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规定; 8.1.7.4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 8.1.8 附则
8.2 规划图纸
8.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必须包含以下规划图纸,图纸比例除注明外,均应采用1/l000-l/2000。
8.2.1.1 区位图:反映规划区用地范围、周围城市道路走向、规划区用地与毗邻用地关系、规划区距中心城区和附近城市距离等(图纸比例自定);
8.2.1.2 用地现状图:反映自然地貌、道路绿化、各类用地建设现状(用地分至小类和细分类),并附用地平衡表;
8.2.1.3 规划结构图:具体内容视需要确定(图纸比例自定); 8.2.1.4 土地使用规划图:体现规划用地布局、分类、性质、用地界线、设施布局、路网布局等;
8.2.1.5 地块编码图:标注各地块编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地块编码
分街区(坊)及基本地块两级,用01-l系列数码从上至下、自左向右进行编码,前者表示街坊序号,后者表示基本地块序号;
8.2.1.6 公共设施分布规划图:标明各级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图纸比例自定);
*8.2.1.7 规划建筑平面意向图:表达城市设计构思,检验地块规划指标体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8.2.1.8 绿化景观规划图:表达规划区公共绿地布局,重点街区特色设计意向等;
8.2.1.9 道路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组成形式及其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道路交叉口、变坡点座标、标高及曲线要素、道路交叉口形式及缘石转弯半径、停车场位置、道路横断面形式等;
*8.2.1.10 竖向规划图:标注路段长度、坡度、坡向、交叉口及变坡点标高、地块控制标高、地面排水主向及挡土墙位置等;
8.2.1.11 给水排水规划图:标明区内管网与城市水源或输配水干管的连结位置、区内输配水管网布局,加压站、高位水池、水塔等供水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范围,输水管管长、管径及控制点标高。标明排水分界线、汇水总面积及排水泵站等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及用地范围、排水管(渠)走向、管径、管底标高及出口位置(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8.2.1.12 电力电信规划图:标明电力线进线方向、电压等级、走向、回路数、敷设方式、管(沟)断面尺寸,变电站(开闭所)名称、数量、容量、电压等级,高压走廊电压等级及位置、用地范围等。标明电信线路敷设方式,主干管道、配线管道的位置及管(沟)断面尺寸,电信局(所)设置位置、规模及交换区界,电话交接箱的布置地点、容量(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8.2.1.13 燃气供热规划图:标明气(热)源位置、管网走向、管径、敷设方式,设施位置、规模及用地范围(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8.2.1.14 管线平面综合图:标明各类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平面位置(图纸比例自定);
*8.2.1.15 地价级差评价图:表示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级差效益(图纸比例自定)。
8.2.2 街区(坊)图则:反映各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求,图内应包括以下内容:
8.2.2.1 街区(坊)位置示意图; 8.2.2.2 街区(坊)建筑布局意向图;
8.2.2.3 地块控制图:地块编码、地块界线、地块性质代码、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地块交点座标、交通出入口方位等;
8.2.2.4 地块控制指标表: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含兼容性质)、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面积、居住人口、停车泊位数等; 8.2.2.5 图例、备注等。
8.3 规划说明书
8.3.1 概况
8.3.1.1 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8.3.1.2 开发建设条件及分析; 8.3.1.3 规划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8.3.2 用地布局规划
8.3.2.1 布局原则与规划结构; 8.3.2.2 用地分类及构成;
8.3.2.3 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工业(仓储)用地; (4)绿化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8.3.3 道路及竖向规划 8.3.3.1 道路交通规划: (1)现状道路交通概况; (2)规划区道路系统规划; (3)静态交通设施规划; (4)机动车出入口规定。 * 8.3.3.2 竖向规划: (1)竖向规划原则; (2)地块竖向规划; (3)土方量估算。 8.3.4 专项工程规划
8.3.4.1 给水工程规划:
(1)生产、生活、市政等用水标准选用及用水量预测; (2)输水管网布置原则;
(3)加压站、高位水池、水塔的位置、数量、规模及占地面积。
8.3.4.2 排水工程规划:
(l)规划区在城市排水系统中的位置; (2)排水;
(3)雨、污水排放量预测; (4)排水管网布置原则;
(5)排水构筑物位置、设施规模及占地面积。 8.3.4.3 电力工程规划:
(1)供电标准选用及供电负荷预测; (2)供电电源的确定; (3)供电设施布局; (4)供电线路布局; 8.3.4.4 电信工程规划:
(1)规划区内用户电信需求预测(合电话通信、市话业务、数据通信等);
(2)电信局、所(含模块局)的调整与设置; (3)电话交接箱布局; (4)电信线路布局; 8.3.4.5 燃气工程规划:
(1)供气标准选用及消耗水平预测; (2)输配系统布局。 8.3.4.6 供热工程规划: (1)供热负荷预测及标准选用; (2)热力系统布局。 8.3.4.7 管线综合规划; 8.3.4.8 环卫设施规划:
(1)生活废弃物产生量采用标准及总量预测; (2)收集、转运方式; (3)公共厕所布局。 8.3.5 绿地系统及景观规划
8.3.5.1 规划原则; 8.3.5.2 绿地系统构成;
8.3.5.3 各类用地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控制标准; 8.3.5.4 景观组织;
8.3.5.5 历史文物、传统街区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 *8.3.6 土地级差评价
8.3.6.1 评价因子的选择及权值的确定; 8.3.6.2 评定标准的确定;
8.3.6.3 各类用地级差等级的确定。 8.3.7 规划建设实施建议
8.3.7.1 建设原则; 8.3.7.2 实施措施。
附加说明:
本规定编制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员
编制单位: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人员:岳忠超 郑志霄 严汉波 童纯跃 陈玉燕
倪火明 唐超英 洪盛良 李开文 戚 毅 附:
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与序位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要 点 说 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安排和规划设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城改建和新区开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部规划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说》)。至此,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整个城市规划序列中的作用与序位已十分明确,其序位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设计 分区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关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
开发区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当前许多开发区规模较大,有的甚至在10Km以上。从分布区位看,有远离城市的开发区,也有有依托小城镇的大开发区,还有的位于城市的规划发展区内。为了招商引资,进行土地开发和改善投资环境,很多开发区采用粗线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忽视总体布局,忽视公益项目配套,忽视水、气、能源的保护及三废处理,不进行能
2
源利用论证,工程管线只标注进出线方向。如本省某远离城市的建设热点地区,先后分散进行了20余项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累计达20 Km,各规划单元自成一体,致使总体功能布局、道路系统、管线工程及必要的配套设施都形不成有机整体;还有些开发区毗邻城区,却不能有效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因此,本规定对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远离城市的开发区应先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毗邻的开发区在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协调,必要时可先行编制分区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直接在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 三、关于规划编制单元规模的规定
本《规定》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应控制在100ha左右,大于200ha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规划编制单元,亦即规划任务单位,对其规模加以限定,旨在保证规划深度,适应管理需要。常规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单位规模一般在10ha以上,鉴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涉及的规划内容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一致,若规模过大则成图比例也会相应缩小,这一状况不仅容易导致规划内容深度上的难以衔接,也不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 此外,因为汇总图册的需要,若将A0幅面的图幅,缩成A3幅面,可使缩小后的图纸保持一定的清晰度。 四、关于地块控制规模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现有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支路围合的地块一般在4-5ha,如厦门马蛮开发区分区规划所确定的标准地块为5ha,而此地块内用地性质(或单位)往往有2-3种或更多,实际调
2
查表明,基本地块(或单位)大多在1ha左右(中小学及大型公建、厂矿企业等除外)。据有关资料刊载,国外的“区划法”和“分区制”中所确定的地块一般在1ha以内;国内很多同行在规划实践中,也对地块规模过大,大至3-5ha,则相当于分区规划中支路围合的地块,某些控制指标规定便会失去其实际意义,地块规模过小,则相当于分区规划中支路围合的地块,某些控制指标规定便会失去其实际意义,地块规模过小,则不利于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对于需要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如中、小学,公共建筑群)和专业厂房等,可将地块控制在2.5ha以内。为了适应不同地段开发的特殊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本《规定》在规定一般地块控制规模的同时,分别对新旧区的地块规模提出了相应的控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增强了《规定》的适用性。 五、关于地块用地分类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目前一般采用国家现行《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分类规定,即用地分类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为了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对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更具实际指导意义,必须对以下几方面予以补充: (1)对于各类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在小类基础上增加细分类,以利明确标注用地中需地块的设施位置及相关指标,如托幼、中小学等;
(2)对于综合性质的用地,如商业居住、商业办公等,规定其分类代码的编制原则,以利规划人员运用;
(3)对于市政公用设施中占地小但必须配置的项目,如消防栓、公共厕所等,规定其表示方式(图例符号)。
六、关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以居住为主的各级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依据人口规模,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置。
附属于建筑底层的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可列表表示,需在地段设置的配套项目,本《规定》也明确了项目、规模等参考指标。纯工业区、仓储区、特别是位于开发区内的,也应根据其相应规模配置生活服务中心,其设施内容有饮食、快餐、商业等,对于为生产服务的公共设施,如供电、燃气、修配等,可根据需要确定。
七、关于土地级差评价
土地级差评价是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现行的评价方法很多,为了适应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工作特点,简化了评价方法本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商业(含商住):居住:工业=1:0.4:0.2的级差关系,将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一般商住区和各类综合区的土地级差评价归纳为三类六级,即:商业用地(含商住)为Ⅰ类,居住用地为Ⅱ类、工业及其它用地为Ⅲ类,每一类中依据其相应的区位因素及适用性划分为1、2两级。的工业区、仓库区等的土地级差评价可比照此方法进行,不应照搬硬套。
八、关于竖向规划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竖向规划均未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工作内容。根据近几年的规划实践,特别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愈加广泛地直接用手指导修建设计的今天,由于缺少竖向规划而给后期的设计与建设带来的困惑与浪费已不鲜见,尤其是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丘陵山地,竖向规划更显必要。本《规定》基于这一实际,建议在规划成果中增加竖向规划内容,考虑到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工作基础,对其规划深度也作了适当限定。
九、关于各类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为适应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的灵活性,提高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必须对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内适建、不
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作出一定的规定,以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1)由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受市场经济影响,特别是对中、小城市,其土地开发以的企事业单位为主,其所征用土地单元内的建设项目具有多重性,例如行政机关单位用地内存在办公楼、住宅等多种建筑类型,企业单位用地内存在厂房、宿舍或商场、饭店等多种建筑类型,其用地范围内绝非只有唯一的建筑类型,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必须考虑到地块内各类项目之间的有机协调统一,确定合理的、符合实际的各种建筑类型的适建要求,即确定适建、不适建和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各种建筑类型。
(2)土地开发商在征用城市土地到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市场需要确定或改变其建设项目的性质,比如规划为商业用地,实际建设可能变为综合性商业写字楼,或建成休闲娱乐中心,因此规划中在确定土地使用性质时,不能只确定一种单一的性质,必须按其相互无影响的原则提出与规划用地性质相容的其它用地性质,如住宅用地(R01)中可兼容小区级公共服务设计(R02);其些地段的商业用地(C21)中允许兼容服务业用地(C24)等。
(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必须在文中本附“规划区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以说明各类使用性质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各类建筑类型,并确定各地块内主要的使用性质和兼容的用地性质(表格形式参见附表)。在街区(坊)图则中,也必须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和兼容性质,或各地块内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各种建筑类型。
十、关于规划建筑平面意见图
规划建筑平面意见图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表达城市设计意图,检验控制指标体系,并使地块划分更为合理,这是目前国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常见的一项内容。需要说明的
是,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建筑平面意向图,在其内容深度上明显有别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部平面规划图,它不需要进行严格的建筑选型、不需计算户室比、不需标注宅前道路、不计算工程总造价等,只侧重表达规划师的设计意向。
十一、关于街区(坊)图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中的街区(坊)图则是系统反映各地块控制指标体系的重要成果,也是实施规划与建设的重要依据。街区(坊)图则以街区(坊)为一成图单元,图面主要内容为三图一表,即街区(坊)位置示意图、街区(坊)平面意向图、地块控制图及地块控制指标一表。其中地块控制图、地块控制指标表是该图则的核心,要求做到内容表达详尽,指标标注清晰准确,便于操作实施。
十二、关于新增规划内容
本规定本着科学、合理的规划工作原则,结合本省及国内同行的工作实践,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部分规划内容(注明※处),执行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选取。
对于新增的规划内容,其收费工日定额应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文及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增加。
某小区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实例)
用地性质 适建范围 序 号 建筑类型 1 低层住宅 二类居 住用地 R21 ○ R22 ○ R24 C11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6 C/R S21 S31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商住 用地 道路广 场用地 公 共 绿 地 C12 市 政 设 施 U21
2 3 4 5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单身宿舍 基本教育设施(中小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托幼) 6 7 会、派出所等) 8 9 小区文化、体育设施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 ● 10 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11 市、区级商业设施 12 市、区级服务业设施 13 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 14 一般办公机构 15 旅馆 16 银行、保险公司 17 综合市场 18 科研设计机构 19 公共停车、车库 20 加油站 21 公交站场 22 公共绿地 23 普通仓库 24 无污染工厂 注:●表示允许设置, ○表示经批准方允许设置,空 表示不允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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