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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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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

题的紧急通知

【标    签】票证使用问题,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明电﹝2004﹞13号【发文日期】2004-12-13【实施时间】2004-12-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并下发,各级国税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川国税发[2002]32号)进行管理。

  二、征税专用章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刻制,于2005年1月10日前将专用章序号(“××号”)对应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名称和专用章底样报省局计划财务处备查。

  三、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按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的设计要求使用计算机填开,汇总缴入国库时使用手工版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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