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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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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遵守大厅各项规章制度,践行服务承诺,认真履职履责,依法依规办事;要自觉弘扬团结精神,热爱集体,顾全大局,共同打造健康和谐的服务环境。

第四条 仪表整洁,朴素大方。男同志不蓄长发长须,女同志妆容得当。工作期间应统一着工装,规范佩戴配饰,佩戴党徽,党徽置于工作牌之上。

第五条 举止端庄,自然得体。站、坐姿势规范端正,在服务对象面前不做任何不礼貌的举动。

第六条 接待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周到。接待来访时,要用语文明、语调适中;解答咨询时,要耐心细致、百问不厌;办理业务时,要认真负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时,要虚心接受、及时反馈。

第七条 要熟练掌握相关岗位业务技能,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 要确保服务环境整洁,各类办公设施、岗位公示牌等按规定位置排列,摆放整齐有序。

第九条 严格保证日常安全,用毕各类电源、水源要立即关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水源。

第十条 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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