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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增值税,电力,电力附加税【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财﹝1996﹞103号【发文日期】1996-04-15【实施时间】1996-04-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五强溪电站已关闸运行。对五强溪电站电力增值税及附加税如何交纳问题,经省国税局、财政厅多次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增值税缴纳问题。电力系统工商税收,一直为省与中央共享收入。实行新税制后,电力增值税的75%为中央收入,25%确定为省级收入,电力增值税无论在什么地方入库,都应按分税制原则办。考虑到五强溪电站的建设,沅陵等县人民作出了较大贡献,为照顾当地财政利益,决定电力增值税按全年实现税额的60%即按25元/千度在电厂所在地沅陵县预交,分别上划中央和省国库,然后再由五凌公司在长沙市进行结算清缴。以后若电价发生变化,预征额再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随电力增值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返还问题。根据省移民办测算的淹没土地和人口的综合比例,按沅陵县84、95%、泸溪县15%、辰溪县0.05%比例返回。由于60%的电力增值税在沅陵县预交,60%的附加税已入县库,五凌公司在长沙市清缴入库的40%电力增值税的附加税,年终决算时省财政厅从长沙市扣回,按24、95%、15%、0、05%比例分别返还给沅陵、泸溪和辰溪三县。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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