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依据是(环境要素的形成) 2.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我国首次规定环境保护内容的宪法是(1978年修订的《宪法》) 4、第一个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是美国 5、 第一个提出“三同时”制度的国家是(中国)
7、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9、建设项目对环境基本不造成影响的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10、 判断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11、判断某企业排污是否超标的依据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12、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对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规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3、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14《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15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16、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海水流动性强污染容易扩散)
17一般而言,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优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18、环境噪声具有的特点是(分散性和持续性) 19、野生动植物保护级别有国家级和地方级
20、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21民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当贯彻的方针是(安全第一)
22、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计划开采的矿产资源是(资源稀缺、贵重的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3、下列环境保护文件和公约中,由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环境与发展宣言》) 24、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活动的最低限度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是(二级保护区)
25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 26、为保护环境的“本底”而划定的特殊环境区域是(自然保护区)
27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称为( 环境基准 ) 28除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形外,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 无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9、控制氟氯化合物排放的国际公约是(维也纳公约 ) 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公约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0、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全面规定的国际条约是(海洋法公约)
31、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属于( 全民所有 )
32、某厂因事故向一湖泊排放污染物,造成这湖泊中的鱼苗全部死亡。渔民为此问该厂索赔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是指(鱼苗成长后的预期收益)
33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 生物富集 ) 3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接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35、适用于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限值是(夜间55分贝,昼间65分贝) 36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管理制度是( 许可证制度) 3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征的是(体现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38、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39、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的度数是(25度以上)
40.违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
41.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 总量控制 ) 1
42.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70%以上 ) 43.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生活用水的需要
44.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45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 省级人民政府 )
46.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核心区 )
4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48禁止在(特殊用途林和幼林地 )内砍柴、放牧
49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0防治污染的设施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1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的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52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53目前专门规范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54下列属于超标才收费的是排放噪声的
55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__刑事法律责任组成。 以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为标准,环境问题可分为(原生环境问题与次生环境问题)
56、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57、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8、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59、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物) 60、矿产资源保护属于非生物资源保护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污染防治对象有哪些? 危险废物、 液态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等
2发达国家在维护全球气候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
发达国家人均能源消耗量和废气产生量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比展中国家先进发展中国家缺乏环境保护资金发达国家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三化原则
(1)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回收、加工等措施,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3)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4)“三化”之间的关系。减量化是基础,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地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而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4.环境污染造成的民事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排污行为一般具有行政上的合法性,且对污染损害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易认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加害者的主观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如果恪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将造成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则对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利。这是不公平的。 (3)无过错责任从环境污染的危害结果出发,不考虑加害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意在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5.大气污染防治中实行的淘汰制度
(1)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公布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名录,相关的生产经营者遵守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行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是针对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它是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确立的一项具有预防作用的技术性措施。 (3)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从事与被淘汰工艺和设备相关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遵守施行。企业不得将被淘汰的落后设备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可以受到责令改正、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 6、自然资源的特征有哪些
7“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哪些
8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9三同时”制度内容
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什么意义?
2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 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 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1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哪些?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 (1)设立水体保护区;
(2)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范; (3)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措施; (4)规定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的措施; (5)规定防止船舶污染的措施。
12.我国《水土保持法》所规定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主要有哪些? (1) 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 (3)加强林业管理;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3标准制度,
是指法律对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所做的统一规定。 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其法律性质表现为: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3.环境标准的制定要经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环境标准的作用
1、是制定环境保护计划的重要依据
2、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特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 3、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14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不可逆转;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无法救治。 15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16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17论持续发展原则
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需要和限制两个方面。需要是指对人类需求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当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需要。限制是指对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3)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实质,是对国家的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实行全面的变革。它不公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
国家立法体系的长远目标,而且理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具体体现的一项指导原则 (4)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 “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 (5)可持续发展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对国际环境关系的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性。 18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总称。环境许可证包括三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和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19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正参与原则的意义:是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20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适地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样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有效。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3
其他海域。(2)适事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一般来说,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3)适人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人有效。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环保法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性的环保法规仅适用于该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4)适时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通常按照某一具体法律的规定。 21自然资源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者地区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辖区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公众参与原则意义
22简述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应急响应机制
(1)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机制(1分) (2)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1小时报告制(1分)
(3)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分)
(4) 根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1分) (5) 确立了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1分)
23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
件; (3)危害结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24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
答: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与避免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标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技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25、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答: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与发展的现象。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度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源,从而使自然环境的恢复与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26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他人的环境权,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27简述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制度,可分为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等)和水污染防治的特殊制度,后者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等。其中,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活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8、简述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答: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29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31滨海化工总厂(甲)建于1992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了养殖场200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1992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1992年2明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哨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7倍。调查过程中,3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已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得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对此,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2)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问题:
1、甲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你认为某丙的1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答:1、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丙的鱼塘,造成鱼的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所以某丙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赔偿全部损失。
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1)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2)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
32、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 问题:
1、武汉市水产局为什么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是否合理?
1、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的。
33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D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II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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