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以竞技类游戏为依托。早在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就将电子竞技划定为第78项体育运动。电子竞技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可以锻炼和提高参与者的思维、反应能力,促进其超越自我,实现理想。
电子竞技作为互联网+竞技体育的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2017年,中国电子竞技产业以700多亿元的市场规模和1.7亿人的用户规模,形成一条从竞技类游戏授权到内容生产、制作再到网络传播的产业链,成为我国传媒产业的新生力量。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传播者,利用其自身快速、互动、即时沟通模式,用最直接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更多受众了解电子竞技和竞技类游戏。
电子竞技和竞技类游戏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布局播放,也有利于网络直播多元化发展。两者关系紧密,互惠互利,其协同发展下诞生了如今热门的竞技类游戏直播,成为这一新兴传媒产业链中的关键一环。但是竞技类游戏直播产业繁荣的背后,也有不可忽视的危机和矛盾。
在竞技类游戏直播悄然兴起的同时,所引发的游戏直播盗播问题也如影随形。盗播是指未经原作品所有权人或赛事组织者同意,其他直播平台或个人利用高新技术对游戏直播画面或者比赛画面进行不同类型的转播,该行为严重影响着竞技类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著作权这一传播法理论为理论视角,以竞技类游戏直播盗播为研究对象,将竞技类游戏直播盗播的法律规制作为思考主线,对相关研究的文献进行整合梳理。
搜集2010年至今,涉及盗播竞技类游戏直播,以及其他体育赛事的相关案例作为主要研究样本,探讨如何认定直播中的盗播问题。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立法对竞技类游戏侵权的相关理论研究具有滞后性。网络直播领域法律法规缺位,使我
国著作权理论界和实务界解决所触及的侵权问题相当棘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著作权独创性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显露的专业素养不足,使得盗播案件在审理中屡遭司法尴尬。同时,我国的行业监管也呈现乱序状态。
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冗杂,体系紊乱;行业野蛮生长,盗播的遏止难度大;网民缺乏版权意识,普法宣传力度羸弱。因此要对竞技类游戏直播行业进行合理的管控和规制,需要国家立法、司法、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成员共同努力。其中,首要应当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从具体措施完善我国传播法相关的著作权法律理论。
同时,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国家要加强对竞技类游戏直播等相关衍生产业的有效监管,游戏主播和平台要加强自身的媒介自律,公民要增强自身的版权意识,才有利于相关的媒介产业有序运作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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