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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重点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的分类

(一)根据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之债 意定之债 单方行为之债(遗赠、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等) 法定之债 缔约过失、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链接】悬赏广告的性质 《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例题·多选题】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2008-3-56)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疑编号505884301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 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选项C正确,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犯。选项D正确。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题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二)其他分类 分类 标准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标的物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注意 是对财物之债的划分,标的不能为劳务 标的的数量可选不是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按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选择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债的主体双方是否为多个 一方人数为多个,并不一定都是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例题·单选题】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2005-3-8)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答疑编号505884301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该演唱组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属

于单一之债。自创歌曲二至三首演唱,合同中不存在选择权这种形成权,故不构成选择之债。该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不属于特定物或种类物,故非特定之债。

【例题·多选题】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 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延考-3-54)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疑编号505884301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

选项B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 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

选项C正确。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

选项D错误。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

第二节 无因管理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 1.客观:管理了他人事务 (1)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误认为甲的事务为乙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2.主观:为他人利益 构成要件 (1)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纯粹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无利益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3)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 ——不强调实际受益的后果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1.违法事务 2.宗教、道德事务

3.人身专属事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2008-3-55)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疑编号505884301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

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选项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选,正确答案是BCD。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利于本人的方法

2.管理人的谨慎管理义务——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费用、债务清偿以及损害赔偿责任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例题·案例分析题】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2003-4-3)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疑编号505884301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1)无因管理。

(2)应当,因无因管理受到的损失。 (3)可以,因无因管理支出的费用。 (4)张某自己,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5)不能,无因管理不能要报酬。 (6)不应当,尽到了谨慎管理的义务。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 1.一方受益 2.他方受损 构成要件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的依据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代偿债务 型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排除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情形 5.强迫得利(于他人无利益。如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 其他6.反射利益 类型 7.非财产性受益(如整容,整完之后比预期的漂亮) 【例题·单选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2005-3-10)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疑编号5058843011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很容易发现选项A、

选项C中的乙获得利益均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不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其次,选项B中的甲并没有因为乙的得利受有损失,因此亦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选项D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乙构成了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1.原物及孳息都应当返还 注意:只要是金钱,无论是否出现利息,都要选利息。 返还 2.收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等)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原物不存在时的1.善意:以返还时利益为限——不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 2.恶意: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损害赔偿。 【例题·单选题】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2-3-4)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疑编号50588430110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选项C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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