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小微企业融资路径探究
段晓军
内蒙古河套学院,
巴彦淖尔015000
摘要: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流动资金少、抵(质)押物不足、资信度不高等因素,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扶持。为有效促进我国
小微企业发展,能够持续获得国家政策及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本文尝试对畅通小微企业融资途径进行有效探索。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融资途径中图分类号:F832.51;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176-02作者简介:段晓军(1966-),女,汉族,内蒙古人,法学学士,河套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我国实行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经济制度,私有制小微企业具有经营方式比较灵活、投资小,低成本、周
见效快、富有创新精神等特点,但面临的最大困期短、
且融资困难。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难就是资金紧缺,
要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降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
中小企业经营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本文拟针对上述情况探索畅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一)银行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小微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贡献较大,但是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力度不相匹配,央行行长易刚在其演讲报
中国小微企业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例约告中指出,
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例约为50%,而为60%,
2017年末中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
小微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款余额的比例约为37.8%,
的贡献与获得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不相匹配。为实现
保障银行收益率,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流程、资金安全,
授信等级、资信认定几乎与大中型企业一致,提高中小
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达不到商业微企业的贷款门槛,
银行发放贷款条件。
(二)国家虽然鼓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但效果尚有待考证
国家在扶持大中型企业的同时,也在不断强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是,由于大中型企业自身条件相对
所以,融资问题基本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而中更成熟,
缺乏有效担保、资信能力小微企业本身自有资金少、
管理跟不上、信用等级不够等多种现实原因,导致差、
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重重,严重阻碍我国小微企业的
但是否能够发展。虽然目前国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
有待考证。真正落实到实处,
(三)缺乏对小微企业进行保护扶持的有效机构西方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之就是设立一个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的机构,类似中一,
但是,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管理的相小企业管理局,
,实行“条块管理”没有关机构是按所有制形式划分,
一个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
(四)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形式多样,除传统的小额信贷融资外,还可以
债券融资、民间借贷融资、互联网金融、通过股权融资、
科技金融以及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融资带来活
科技金融、金融创新产品还需要进一力。互联网金融、步完善与推进。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国外许多国家都建
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我国各省市也立信用担保体系,
但是若干年发展的结果不尽人意,建立信用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承担大量风险之后,很多担保公司目前形同虚设。本文拟针对上述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
有针对性地探讨畅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因,
二、畅通小微企业融资途径探析(一)小微提升自身管理与信用,有效防范风险在探析小微企业融资途径中,小微企业提升自己的融资能力是根本所在。
1.小微企业基本均为私营性质,由于小微企业信
缺乏信誉,无法取得投资者信任。小微企用观念淡薄,
首先必须保证有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依法经营。虽然企业的唯一目的是盈利良好的信誉,
但是为了保持持续竞争力、长久发展,小微企业应性,
该始终保持产品的信誉度,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次
尽量不拖欠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借款,坚决杜绝转充好,
抽逃资金、偷逃税款等一切不良行为,在社会移资产、
保持自身信誉,信誉就是资源,有信上树立良好形象,
誉就会取得更多投资者信任。
2.确定正确的经营策略,增强市场竞争力。小微
易于及时转型的优势特企业应该依据自身小而灵活,
实行差异化经营策略。在经营前期避开与大中型点,
企业相竞争的热点项目,优先考虑生存,避开大中型企
为后续发展赢得有利发展空间;其次,小微企业挤压,
专注于自身的某一优势领域,把握业要有品牌意识,
“小”的特点,选择小而精、小而新的项目,逐步形成自己的品牌,发展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小众企业;更为
成本低的特点,及时快重要的是基于小微企业规模小、
捕捉市场商机、及时调整经营方向,速把握商场动向、
抢占市场;同时必须有创新意识,只有不断创新,不断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小微企业才会有长久的生存
创新则兴。能力,
3.改变家族式管理,建立现代化管理模式。小微
任人为亲,同时因为社会保障不企业多为家族式管理,
健全,也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小微企业管理与发
导致小微企业决策简单化,主观独断,制度规范不展,
管理比较混乱。为顺应市场越来越规范的大环健全,
小微企业应该改变家族式管理,建立现代化管境发展,
理模式。权力分化,在用人方面,摒弃用人为亲,聘用
运用制度、规范、法律对聘用精英人才参与管理管理,
使聘用人员有责任感,事业成就人才进行规范管理,
归属感,有信心与企业共同成长发展。感、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上)
·177·(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基于资金的回收率及对于贷款风险的把控,目前
,仍然在找寻“优质客户”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方面,
作为小微企业若想获得金融机构大力扶持,突破该瓶
就要依据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颈,品,既能满足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要兼顾金融机构资金安全。
金融机构应该突破旧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开发多种有效融资方式,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小微企业有比
比如发票、应收账款、在途货物、较多的短期金融工具,
企业主或员工的个人资产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待
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将应开发的信用产品,
收账款、货权、仓单、提单、存货、订单等作为质押,还可
保证付款代理即保理业务、接受以开展融资租赁质押、
企业员工个人财产作为抵(质)押,建立不同经营类型
寻找风险投资公的小微企业之间进行联合担保机制,
司并进行有效合作等。
(三)发挥政府职能,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应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从法律、法规、政策
笔者认为政府上对小微企业予以倾斜性保护。另外,
应该对以下几个环节进行规范完善,畅通小微企业融资途径:
1.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
关于由政府建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的管理机构,我国应该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目
中小(微)企业分属前尚无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管理,呈条块分割状态,不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由政府建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的管理机构,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可以有效贯彻落(上接第175页)
。《物权法》容,对内优先性主要指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第199条和136条对其有详细说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和对抗力或产生力都属于物权公示效力。当物权变动时公信力影响着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抗力则不断推进善意保护的效果。
参照公示原则,物权才有优先效力。当物权已经或者已经补齐没登记的公示手续,才需要坚持公示,“权利、时间优先”这一原则,法律并没有强行要求公
因为没有公示,自然也不可能有示设立动产抵押权,
“公示效力”这一概念。因此当后成立的质权和先成立的没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竞存时,不能根据时间选定
没登记的抵押权不能优先于质权。优先顺序,
《物权法》“善意第三人”四、关于中的理解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标准和部分规则,还需要做更仔细的补充说明。当后成立的质权和先成立没登记的抵押权同时进行时,就
抵押权也不能对抗质权。就可实算质权是人为恶意,
《物权法》现第199条和188条的一致化。主观的恶意
外人难以判断或者察觉,或者善意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当抵押人举证失败则落后于质权人,没登记的抵押权人实行后成立的质权人为恶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难度。有些法院采取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解决此类
188条有问题,这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关于《物权法》
公信力制度与善意的取得和对抗存在关善意的说法,
[1]J].经济学家,2005(2).刘新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述评[
[2].企业导报,卢昌茂.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及适用性[J]2014(2).[3]N].金融时报,2017-12付连春.小微企业融资新特点及对策[-25.
可以由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总体发展与规划进实,
行统一协调,同时有利于选择扶持需要资金的优强中
更加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获得融资,
发展。
2.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建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专门性银行,在发放贷款、降低利息、简化手续等方面对中小(微)给与扶持。发
比如商业中小企业银行,城市展多种形式的商业银行,
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农商行等,这些银行一般
能够有针对当地中小(微)企业的资信情况比较熟悉,
对性地扶持中小(微)企业。
3.发挥政府职能,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很多省、市、自治区成立各类省级、地级信用
这些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成立初期确实对担保机构,
部分中小(微)企业给与一定的自己扶持。但是由于
一部分来源于信托这些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当地财政,
等机构,由于财政持续注入资金数量有限,加之来自于
导致信用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行政权力因素的干扰,
产生大量呆死帐,担保机及反担保时法律手续不健全,
构担保资金无法回收,目前很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所
银行、企业三者分担以现在有些省市开始开展以政府、
风险的方式,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实
这种方式比较可行,政府应该进一步推进该践效果看,
种方式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明哲.刍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J/OL]
2019-01-23].http://kns.cnki.net/kcms/南方金融:1-8[
detail/44.1479.f.20190110.1529.002.html.[2].法学家,2016(03):42-52龙俊.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J]+176.[3].华东政法大纪婧婷.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D]
2016.学,[4]D].华东政法大学,2014.夏慧中.动产担保物权顺位之研究[[5]D].华东政法大学,2011.张海龙.动产抵押相关问题研究[[6].对外经济贸易大凌学东.论抵押权优先效力之限制[D],2004.学[7].华东政法大冷晶.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效力[D]
2012.学,
对抗登记虽然有利于保护第三人,但其着一定的争议,
无关取得的结本身意图是讨论第三人间的优先顺序,
果。所以,对抗登记过程中第三人并不需要尽力配合调查。
五、总结
对于担保物权竞争原则应有个统一标准。关于动
应依据对抗力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优先顺位的确立,
则优先的前后顺序。质权如果先完成于公示和设立,
抵于后成立的抵押权。不管是否完成抵押权的登记,
押权早于质权的登记,便可以对抗质权。不管质权属
未登记抵押权时,都不能对抗后设立于恶意还是善意,
的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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