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金融机构入驻协议
地点:云南·昆明 时间: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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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金融机构入驻协议
甲方(平台建设运营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关于加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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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云发改办财金〔2022〕296号)等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甲乙双方在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作事项
第一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建设运营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简称“平台”),以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依法汇聚整合公开政务数据、企业授权采集的政务数据和第三方商业数据等企业信用大数据,健全优化政银企信息共享对接机制,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打造云南省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第二条 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且满足金融监管营业要求的金融机构。乙方自愿入驻平台,利用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甲方规范向甲方提供入驻申请表(附件)、乙方VI标识等入驻资料,指定最高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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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甲方为乙方在平台开设机构账号。
第四条 乙方可通过平台发布和管理自有的融资贷款产品,获取、受理和管理平台注册企业融资需求,开设和管理下属分支机构及人员平台备案信息,获取部门惠企奖补信息,自愿参与部门惠企贴息、风险资金池支持等落地实施。
第五条 基于企业授权确认,乙方可通过平台获取到已受理的融资企业留存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下称“涉企信用信息”)。
第六条 乙方通过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评估为企业贷款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为企业授信或贷款,并承担授信或贷款后的风险。平台提供的涉企信用信息仅做参考,甲方和数据来源部门不对涉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 对于成功授信或贷款的企业,乙方应及时将授信或贷款信息、还款信息等录入平台。涉及惠企奖补贷款的,还应积极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完成其他相关跟踪管理工作。
对于未成功授信或贷款的企业,乙方应及时将拒绝原因及时告知甲方,并做好对企业的沟通解释,完成服务工作闭环。
第二章 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 甲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应持续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平台功能,为乙方利用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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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应为乙方使用平台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以便乙方正确使用平台。
三、甲方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稳定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维护企业及相关机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乙方的责任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营管理要求。乙方利用平台开展业务,应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乙方应如实提供和发布金融产品信息、资料和数据,自愿接受甲方和管理机构对上述信息、资料和数据的审查。乙方应确保发布的金融产品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监管要求,不在平台上发布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的产品或信息。
三、乙方应建立健全入驻平台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乙方应以《入驻申请书》形式书面指定甲方为其开设的最高权限管理员。
四、乙方不得以入驻平台、获取平台提供涉企信用信息为由,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的涉企信用信息,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
五、乙方不得违法违规保存、篡改、毁损和非法使用平台数据。对通过平台获悉的申请贷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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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或用于其他业务。
六、为促**台业务拓展及社会影响力提升,乙方入驻期间应合理使用“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平台商标、商号、标识等对外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不得对平台品牌形象、声誉等造成负面影响。
七、乙方应坚守自主风控,在平台开展业务过程中,合理评估对企业授信或贷款风险。
八、乙方应遵守行业自律,不得在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恶意竞争,不针对其他金融机构发布贬低、诋毁、误导性言论。
第十条 乙方违背上述责任义务,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为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宣传,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利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获取惠企奖补的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切实发挥平台纾困助企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修改或补充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展期三年,续展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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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协议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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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附件: 金融机构入驻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申请表 金融机构基本信息 金融机构名称 规范简称 地址 人员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手机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类型 法人机构/市级及以上分行机构 承办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最高权限管理员: 声明 1.本单位自愿申请入驻“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2.本单位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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