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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遏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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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遏制对策

作者:马平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25期

摘 要: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犯罪的毒瘤之一。网络诈骗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侵犯了人们的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现行刑法中有关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条文并不完善,如何定性、应对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结合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找出立法的不足,并对遏制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诈骗;犯罪原因;遏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6;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5-0195-05 引言

隨着通讯方式的进步以及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然而,世间万物都有利有弊,虽然互联网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了很多便利。但同时,它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新的作案途径,滋生了网络犯罪。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诈骗犯罪,这种犯罪行为手段之特殊以及危害性之大令人深恶痛绝,但是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花样百出的骗局又让人们防不胜防。从网络诈骗犯罪这一新型高科技犯罪诞生的时候,公安机关就不断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然而网络诈骗却持久不断。而如今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诈骗犯罪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专门研究又相对较少,所以,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考察是有必要的。希望通过结合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法和特点,从立法的角度来改善定罪量刑,从社会的角度来创造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从公民的角度不断加强其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找到有效的防范和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 一、网络犯罪与网络诈骗的概念分析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造就了如今这互联网的大时代。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同时,一系列新的犯罪形式也由此产生,网上盗窃、网络诈骗、网上赌博等等,层出不穷。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技术,以网络为犯罪方式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而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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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当从研究问题的不同方向来考虑,换句话说,是从刑法学的层面还是从犯罪学的层面来对“网络犯罪”下一个定义呢?笔者较为赞同建立在犯罪学基础上对网络犯罪概念的定义[1]。因为笔者认为,如果从刑法学的角度上来判断网络犯罪这一新型的犯罪形式,如果只根据法条中规定的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才是网络犯罪的话,难以适用于当今的犯罪手段。因为当今犯罪手段表现的形式更加新颖,更加多样化,也就造成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刑法原则难以适用于这种新型网络犯罪。因此,使得许多不法分子乘机而入,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也造成无法充分保护社会和个人的法益。但如果是从犯罪学的层面对网络犯罪进行定义的话,不仅仅包含了基于在刑法学角度上对于网络犯罪的定性,而且包含了刑法学中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其他的具有合法权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以网络为实施手段的违法行为。基于这种定义,笔者认为能够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而保护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二)网络诈骗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对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或捏造事实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而网络诈骗罪便是以网络犯罪和诈骗罪两个定义为基础,指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欺诈行为。 就犯罪的手段及财物的取得途径,笔者认为,相比较传统诈骗犯罪而言,网络诈骗罪有过之而无不及。传统诈骗犯罪,在这样一个面对面交流的真实环境下,犯罪者往往会有所顾虑,他们说话的语气而或是一个眼神、一个动作甚至一个表情,都有可能会让受害者警觉,产生防备心理。而网络诈骗犯罪,是在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下进行的。犯罪者一般不需要跟受害者进行正面接触,这种只局限于文字上的交流会让犯罪者表现得更加从容淡定,而受害者所获取的信息也仅仅是那些难以分辨真假的文字,犯罪也就更容易成功。关于财产的交割过程,不同于传统的现金支付或者面签合同,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支付方式也不同于过去,微信、支付宝的转账,银行卡、信用卡的转账或汇款,让受害者防不胜防。当面的交付也许还给受害者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而后者,哪怕受害者在交付财产的下一秒就反应过来,也为时已晚。因此,这种通过互联网诈骗以达到谋财目的的方式,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令人痛恨。 二、网络诈骗的特征 (一)外部特征

网络诈骗行为只发生在虚拟的互联网平台中,其自身的犯罪特征也与传统的诈骗罪有所区别,笔者通过借鉴国内相关研究学者的观点,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网络诈骗的多变性。网络诈骗犯罪是基于以虚拟的互联网为载体而实施的,没有固定的作案及案发现场。网络诈骗一般都是跨区域作案,犯罪者与受害者相隔万里,不同的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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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受害人,不同的案发地,需要各地司法机关的相互协调合作,给办案的刑侦人员增添了极大的难度。

2.网络诈骗的隐蔽性。网络诈骗的案发过程中,犯罪者通过社交软件或网站与被害者取得联系,运用各自的虚拟身份在互联网上交流。而犯罪者根本不会用自己的真实信息来填写注册资料,虚假个人资料就好比给他们戴上了面具,而匿名的服务器又让这些戴着面具的不法分子消失在这虚拟世界。

3.网络诈骗的依赖性。这也是网络诈骗犯罪最本质的特征。首先要具有利用网络特性的犯罪行为,并且这种利用特性的行为要具备网络自身技术特性的运用,只有这样本质性的网络技术利用才能构成网络诈骗罪[3]。简单来说,网络诈骗罪以网络虚拟平台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储存的内部数据、信息之间的相互传递、交流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4.网络诈骗中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广,侵害人群范围广[4]。犯罪分子在进行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过程中,通常利用计算机网站的覆盖面广或者其他具有群发功能的通讯工具的特性,将虚假信息散布到国内的各地,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迅捷。与此同时,这种针对非特定人群的网络诈骗行为,使得受害人群的范围也十分广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这无疑更是增加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侦破案件的难度。

5.犯罪成本低廉,作案手法简单易于上手[4]。近年来,互联网已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再加上日益简单的计算机操作,使得網络诈骗犯罪不仅简单,而且容易得逞。在网络诈骗案中,犯罪行为人并不需要多么高超的计算机操作技术,也更不需要花费许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只需要配备几台计算机、几样通讯设备或建立一个诈骗网站就足以进行诈骗活动。譬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网络交友诈骗行为、网络购物的诈骗行为,简单到只需要一台可以联网的普通电脑,就可以进行诈骗活动了。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本低廉,作案手法简单易于上手。不法分子在钱财到手之后便逃之夭夭,受害者再想联系上他们已然无望。 (二)犯罪主体的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网络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由此可以得知,网络诈骗罪具有主体上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各种年龄、各类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从而引出网络诈骗罪主体出现低龄化和高学历两个特征。

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2008年全年年龄在30岁以下的网民的上网率均在90%以上[5]。这说明,参与互联网的群体有很大一部分是年轻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导致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尤其是青少年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尤为恶劣。例如2012年11月27日在江苏省发生的青少年网络诈骗案,刚满16周岁的胡某,自初中辍学后,购买黑客软件,数次进行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诈骗他人钱财数万元,最终因涉嫌网络诈骗被警方抓获[6]。一方面,青少年非常依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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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对新鲜事物充满了好奇心,而网络也恰好提供了一个满足他们好奇心的空间,使得本就缺乏成年人应具有的辨别是非能力的青少年被外界的不良信息诱导,而误入歧途。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学校的疏忽大意和宽松的管教,加上自身欠缺足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都使青少年们一步一步地走上了网络犯罪的不归之路。

此外,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主体本身拥有相当程度的计算机知识和较高学历的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据公安部门统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集中在金融业、证券业的白领阶层,绝大多数高发人员为单位的计算机操作管理员、程序管理开放员[7]。从文化程度上看,他们集中表现为拥有高学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知识。他们利用各种网络漏洞和娴熟的网络技术进行诈骗活动,比如重新编写一些程序,或者在软件上捆绑病毒,从而攻破互联网的安全防线来进行网络诈骗活动。超过九成的网民深受其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对这种诈骗手段难以辨别真伪,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 (三)侵害客体的特征

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网络犯罪并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为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网络犯罪严重损坏了网络系统的管理秩序,同时其他社会利益也往往会直接受到严重的危害。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网络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文件及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进行网络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特征[2]。

1.网络诈骗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最典型的网络虚假中奖信息、网络购物诈骗,就是通过丰厚诱人的条件欺骗受害者,以收取“定金”“保证金”的理由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当受害者将自己的钱财汇给不法分子之后,就相当于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而自己也根本得不到骗子谎言中的好处和回报。所以,网络诈骗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2.网络诈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将以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七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认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所以笔者认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上述七种金融诈骗的网络诈骗行为,也自然而然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

3.网络诈骗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我国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利用计算机技术入侵正常的管理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那么在此基础上实施的网络诈骗活动,用虚假的网上银行页面、虚假登陆窗口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和套取个人信息资料,就是对互联网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双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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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诈骗的现状及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 (一)我国目前网络诈骗的现状

笔者将根据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网络诈骗案例,对我国网络诈骗的现状进行划分并作以简要分析。由于网络犯罪的手法多样,以至于诈骗活动中各种各样的骗子都有。首先,最常见一种诈骗手段就是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了,虚假信息中相当多的便是虚假的中奖信息。如今,电脑、手机已经不再是过去买不起的奢侈品,每个人几乎都有,甚至老人小孩。不法分子就是利用网络这一覆盖面极广的载体传播信息,向人们发送比如点击该链接以获得红包和奖品的短信,而或是被某个频道的某个节目抽为幸运观众了,只要你按照信息的内容去做,便可以获得丰厚的奖品。像这种套路,就是抓住了一些人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步一步地引诱他们走进了圈套。这种手段一般是利用“伪基站”套用了一些官方号码,让人们防不胜防。再有,就是最常见的网上婚恋交友。一般上当的都是些单身男女。都说爱情是盲目的,在不法之徒的花言巧语之下,这些单身的男男女女难免会降低警惕,在他们被骗子“套牢”之后,骗子们便开始用各种虚假的借口来骗得他们的钱财,更有甚者会在现实生活中约他们出来见面,然后以各种手段进行敲诈勒索。上述的这几种骗局都很常见,接下来,笔者要介绍几种“高科技”骗局。黑盒,又叫作银行卡盗刷器,这种设备从外观上来看,与POS机没什么区别,可是一旦刷上银行卡,轻则银行个人信息被盗取,重则存款直接被转移。想必木马病毒大家早已不陌生,早期的各种游戏账号频频被盗,便是拜木马所赐。笔者下面要介绍的,便是一个类似于木马病毒的骗局。骗子们通过一些虚假的信息以及虚假网站提示人们账户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人们登陆早已捆绑病毒的网页查看,以达到获取账号密码以及个人信息的目的,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作“网络钓鱼”[8]。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人们对网络不放心的心理作案,这种手段往往让谨慎者也措手不及。通讯科技的日益发达,而今几乎每个人身上都有那么一两个移动设备,为了节省网费或是追求稳定的网络,连接Wi-Fi已成了家常便饭,殊不知这小小的Wi-Fi也会被不法分子做上手脚,“诈骗Wi-Fi”一旦被连上,手机上的个人资料、支付宝、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便会直接被窃取。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未知名Wi-Fi尽量不要去碰。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

有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现今网络诈骗犯罪的愈演愈烈,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因素。网络程序的安全性能低,漏洞百出,恰好让网络诈骗犯罪者趁机而入。而且这些程序的漏洞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复杂,都是一些低级错误。就像家有万贯财产却没有关门,而是等着外人来拿来抢。这些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了原本就有犯罪企图的不法分子机会,还引诱一些原本没有犯罪企图的人产生了犯罪企图,尤其是那些处于道德环境十分混乱的网络世界的人。

2.经济因素。网络犯罪的收益较大,风险较小。网络诈骗具有很高的投入产出效益比,是一项成本低、收益高的犯罪活动,并且具有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所以侦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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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相比侦破普通诈骗案件要困難许多。很多人就是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和较小的风险而走上了网络诈骗犯罪这条不归路。

3.管理因素。当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十分混乱,虽然网络程序存在很多漏洞,但是如果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那么网络世界还会如此混乱吗?网络犯罪还会频频发生吗?答案是否定的,网络诈骗犯罪也不会那么容易得逞。据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大多数计算机犯罪案件是因为疏忽网络管理而造成的。

4.道德因素。网络世界的道德失范,法制观念的缺乏。除了上述三个比较明显的因素之外,道德因素所产生的影响也应当引起重视。有些上网者因为身处网络虚拟世界,就认为可以不受约束,肆意妄为。但网络世界也是需要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然而有些上网者缺乏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以至于越过了道德和法律界限也不自知。他们认同现实生活中的犯罪,但却对网络世界的这种行为满不在乎。 四、关于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体系

何为网络诈骗罪?其实网络诈骗罪在我国目前刑法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我国通常对于网络诈骗罪的定性都是依据有关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来进行定性,以及对触犯刑法时所应当承担的刑罚。随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对于传统的诈骗方式,人们都开始有了警觉意识和防范措施,骗子们诈骗成功率的降低让他们将诈骗的方式转向了现代的新技术——网络,通过虚拟的网络以及便利的方式,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犯罪出现在了现实生活中。针对此类新型方式的犯罪,现有的法律和规定必然不能够适应现实的复杂情况了,如果不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制,社会必然会加剧动荡。假使还想以前一样,利用原有的刑法来对此类犯罪进行定罪量刑,一来在案件的事实调查取证方面,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介,并不是那么容易捕捉证据,同时也不能明确规范地进行犯罪论述和定性,二来法律是讲求公平原则的,如果不能够对嫌疑人犯罪进行明确的规制就定罪,对于嫌疑人是不公平的就会于公平原则相背离。所以,对于此类新型的诈骗犯罪,首先应该完善刑法中基本定义、性质等基础要素使得有法可依,使得罪刑相适应,这样才能够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1.对于这种在网络上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合法公民的正当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当在新刑法中通过对之前诸如诈骗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罪名结合新型犯罪自身的特征的方法给予其一个正式的名称“网络诈骗罪”,明确它的名称凸显出对它的重视,也是为了尽早地避免更多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2.既然已经有了犯罪名称,那么就需要对于网络诈骗罪进行定罪,将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目前已经知晓的犯罪行为现象尽可能全面地列入到刑法相关的条文中,通过命令条文的方式来应对网络上的诈骗和犯罪,不仅有利于无关人员不受到牵连,同时还能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以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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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量刑方面,和其他的惩罚学习借鉴,在处以罚金的同时应当让这种犯罪严重的可入刑,让他们明白触犯此类刑法后果的严重性。网络是一张虚构的关系网,因此网络犯罪具有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多变等特点。对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小觑,所以如果能够加大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应该会有所成效,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运用不一样的罚金方式。例如,对于涉案金额较小则可以采用单一的罚金方式,但只是针对巨额诈骗而言,毕竟罚金的初心还是为了惩治犯罪,如果只是形式主义那会让他们失去对法律规制的畏惧,对于更大的网络犯罪可能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对于巨额性质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则应该严惩不贷、从重处罚来树立新法的威信,这也是表明与犯罪做斗争的决心体现。

4.对于此类案件一旦需要立案并进行审理以及后期的执行问题就涉及到了普遍存在的管辖问题,为此笔者认为需要在此对于案件的管辖给予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在管辖上有属人属地等原则,而网络型的犯罪大都是在网上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下运行的,所以历来对于此类刑事案件的管辖争议不断。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群广泛,涉及面积广大,还会出现跨国类型的犯罪行为,所以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归属问题明确规定很有必要。本文认为,对于发生在一国之内的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发生在一定范围内的犯罪,若是采取被害人所在地管辖的原则,那就会出现一个案件多个地方都可以同时进行管辖的情况,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间接地降低了司法效率。所以,可以使用犯罪行为地管辖的原则,即将犯罪分子作为整个案件的核心,通过对涉案的网络服务器所在的地区或者是使用的犯罪设备所在的地点来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属地进行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快速准确地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提高资源利用率,更快将法律运用于实际。笔者较为认同目前国内学术界的有限管辖原则,就是根据这种原则来分析跨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以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对本国公民产生侵害或直接影响来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9]。

以上所述,是笔者对于目前新兴的关于网络方面的犯罪问题的思考和分析,并基于此提出了一些关于此类犯罪如何才能够更好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建议。 (二)改善网络秩序,加强技术防范

现实生活中,出于对暴利的渴望,盲目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方法也是参差不穷。对此如果只是通过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是根本不够的,而且显得消极而被动,毕竟法律的完善本身就要经过慎重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完善情况根本赶不上日新月异的变化的,也就达不到真正能够阻止网络型诈骗罪的继续出现。所以对此应该要将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环境进行整治和规范管理,引导一个正确的方向才能够让此类犯罪失去滋生的温床。

笔者认为,此时重要的任务就是改善我们的网络环境,让大家能够有一个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通过改善我们的网络秩序以提高上网的安全性,只有让那些犯罪分子无法利用网络管理的疏忽和管理漏洞,他们才无法在网络中实行诈骗犯罪。首先,应当对于我国的网络的内部秩序进行全范围的制约,学习借鉴之前类似于防止手机诈骗而实行实名制一样的方式,让大家进行网络活动时要进行身份证实名认证,虽然比较烦琐,但是出于对自身和全社会的责任,这样几个程序就不算什么了。因为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嫌疑人可以通过虚假信息给人们产生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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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或者是借用他们的信息进行犯罪活动。其次,要加强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对于那些非法网站及时地处理掉,只有网络管理员担负起责任,适时地处理掉垃圾信息和此类的诈骗网页,形成健康的上网观看视频,了解时事动态的环境,才能减低犯罪的可能性。最后,基于此类工作的专业性,应该加强对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并且不断总结出新的方法来应对层出不穷的情况,以保障我国网络的安全性,避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网络已经遍及世界各地,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如果只是纯粹防守未免过于消极,既然犯罪分子能够通过网络来进行犯罪,那同时我们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利用网络加强各地区之间的联系,共同合作建立“网警”系统[10]。这样做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因为本身对于网络诈骗的犯罪,它的调查和取证就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这样可以生成一个互助网让大家可以共享信息和资源以尽快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人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贪小便宜,注意提防不法之徒的各种诱惑,才可以从根本上压制网络诈骗。所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有效地提高公民对网络安全的防范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笔者以为,可以邀请志愿者在社区、学校等地方进行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民众对网络安全的防范意识,并向他们揭露各种网络诈骗的方式。这样人们在遭遇网络诈骗时,能够有所警觉,一眼就能识破。同时,提醒人们哪怕已经被骗,在发现之后应立即保存或备份相关的证据,并及时报警。还可以通过微信推广、腾讯、微博等方式让更多的人在网络上知道并了解网络诈骗犯罪,从而大大降低网民上当受骗的可能。至于相对来说不是很成熟的青少年,学校以及监护人应当担当起这个传播教育的责任,教导他们如何正确地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的不良影响,避免上当甚至是犯罪。

天下沒有免费的午餐,人们应当时刻谨记这一点,不能贪小便宜。在接触网络的时候,我们得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工作之余要多看看有关的法律知识,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安全,使得犯罪分子无从下手,从而有效地遏制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 结语

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将是网络化的中国。在网络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带动了传统诈骗犯罪的衍变,滋生了网络诈骗犯罪。本文简述了网络犯罪和网络诈骗罪的概念,并将我国的网络诈骗的现状与其自身的特点相结合,揭露了网络诈骗犯罪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危害,以及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经过对网络诈骗的深入了解,笔者发现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全面,虽然立法机关在不断地完善,但是狡猾的犯罪分子总能抓住法律的漏洞,从而躲过法律的制裁。综上,网络诈骗犯罪这样一个新生的犯罪行为,除了应当引起公安机关和法律界的重视,我们自身也需要时刻警惕,及时识破不法之徒的骗局,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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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袁周斌.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47. [2]; 李晓明.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4-127.

[3]; 郭春涛.网络诈骗的概念、主要表现及犯罪构成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1,(4):67.

[4]; 吕岩.网络诈骗犯罪浅析[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新论),2013,(1):104. [5]; 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2009-01-01.

[6]; 16岁少年成“黑客”网络诈骗数万元被抓获[EB/OL].黑客流安全网,2012-08-23. [7]; 公安部严打网络诈骗,打掉犯罪团伙700余个[EB/OL].正义网,2012-07-26. [8]; 王丽云.网络诈骗:类型与特点[J].农业网络信息,2008,(11):90.

[9]; 孟传香.关于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41.

[10]; 杨志勇.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其打防对策[C]//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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