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招⼯时,⼀般都会先约定⼀段时间作为试⽤期间,等试⽤期过了以后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很多问题,⽐如,试⽤合同和正式合同可以分开签订吗?试⽤期可以不发⼯资吗?试⽤期的长短可以⾃由约定吗?⼀次试⽤期不够可以延长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法律对试⽤期有何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试⽤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
第⼆⼗条 【试⽤期⼯资】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第⼆⼗⼀条 【试⽤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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