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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奇逢哲学思想新探

——透过中国和希腊的视角

先让我们看一个经典案例,“牛群的围挡问题”:牛群究竟是以“围拦圈起来”还是用“围拦挡出去”,这一问题是美国西部和西南部牧场主和农民之间向普通法宣战的原因。普通法的传统规定是,牛群的所有者必须“以围拦圈起”他的牛群,否则就必须赔付因牛群给他们的邻居的农田造成的任何损失。这是因为在一个人口密集的国家中(本案指英国),存在着保护精深农耕的经济利益,这一规则在这样的地理条件下是足够适合的。然而,美国中西部和西南部不同的的地理条件把“以围拦圈起”的规则翻转了过来,它变成了“以围拦挡出去”的规则。这是由于美国西部耕地面积较少,用围拦将耕地圈起,将牛群挡在周围的草场上,更加适宜于当地的地理条件。

同样的一种情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理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这是一种地理禀赋,也是拙文所要解释和论证的问题。

一.地理禀赋的含义

(一)地理禀赋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在词源上,禀赋指的是天赋、天资或者体质的意思。地理禀赋则指地理上的天然性。

第二,在性质上,法律与地理有着某种联系,并且是天然的,地理对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文化的形成有着天然的影响。

第三,从实证来看,地理禀赋是一个包括某一特定地域的地理位置、气候、自然条件等等在内的综合性概念。

二.为什么是中国与希腊 (一)视角的选择

在本文里,关于法律的地理禀赋笔者主要以中国和希腊两个特定的地理区域进行一定的对比,这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古希腊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虽然古希腊的城邦只是一个“历史的特例而非通例”,然而这历史的一瞬却造就了西方社会传承已久的民主与法治,这不得不让我们饶有兴趣的去解读它,期望以历史的方法来对今天的中国法治进程提出一些参考。相比而言,中国是东方文明最早产生的地区之一,并且它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希腊截然不同的集权国家。这种集权的制度延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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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千年,并对周边的亚洲国家产生了影响。这些也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是不是正因为有一些不可抗拒的天然因素的制约,例如地理条件,才使得这两个国家的差异如此之大。

第二,希腊是一个三面环海的岛国,地中海式气候,山地崎岖,是典型的“海洋文明”。而中国一面环海,三面处于内陆,横跨多个气候带,地形复杂。内陆有两条大河通过,是一个“大河文明”的国家。单就地理环境来看,两个国家的差异比较大,有很强的可比性。

(二)对比方向的选择

我们说到,中国和希腊在地理禀赋上具有相当的可比性,当然这种可比性在笔者看来集中在两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人的意识领域。原因有二:

第一,法律文化传统领域,地理条件相对于人类存在的历史来讲是相对固定不变的,因而其具有稳定的特性。法律则总是与一定的地域下的文化传统相对应,因而也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法律与文化传统之间又存在着一种持久的关系。正如著名的人类学家吉尔兹所言:“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 因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地理是有着联系的。如果我们拿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更显而易见:即所谓各个法系的概念,实际上也是法律与地理间关于文化传统的一个表征。也就是说,法律实际上承载着不同地区的不同文化传统,笔者正是想透过文化传统的领域来探究法律的地理禀赋。

第二,人的意识领域,地理的条件诸如气候同样也会对人的精神、气质与内心的感情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孟德斯鸠就认为“炎热的天气容易使人懦弱和感情化,易产生犯罪”。那么,我们继而可以推知到:生活在某一相同气候区域内的特定人群由于特定气候的影响会有着某些相同的意识,而这种意识在长期的生活中必然会渗入到法律领域。因此,法律在这里实际上充当了一个“中介”,将不同气候带的特定人群的不同意识领域呈现出来。这也是我们要从人的意识领域入手的原因。

当然,集中在这两个层面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地理禀赋只有这两个层面的意义,而是相比较之下,这两点更为突出的说明了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一论题。

三.地理禀赋在中国和希腊上的例证

既然是以中国和希腊为例,那么,我将采用先陈述它们的地理环境,再分析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下造就了什么样的法律传统,两相对比,分四部分来论证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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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在法律传统的外延表征上,中国和希腊表现出了“保守性”与“拓展性”的不同性质。

中国深处内陆,三面与内陆接壤,一面环海,无论是从中国秦朝的长城,还是明代的禁海令,我们都不难看出,中国“重防守,轻进攻”的特性。这与中国的地理环境不无关系。中国的内陆三面都和其他的外来民族接壤,由于气候、土地样貌这类地理方面的原因,使外民族的生活资料(譬如食物、牲畜、水源等等)相比较中国内陆而言更加稀缺一些,从而外民族为了基本的生存,便会经常性的长驱直入,“侵略”中原的土地;另一方面,中国地理结构是一面环海,海岸线又比较平直,被其他国家侵略的可能性较之于其他临海国家也大许多。基于上述的种种存在的和潜在的危险,中国的决策者惟恐自己的统治破灭在外族的侵略中,所以在战略上较为保守,以保住自己的疆土为首。中国历代皇帝都比较重视对边防的处理,以及保证国家内部稳定就是很好的例证。可见这种稳定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来说是极端重要的,体现在法律上,我们更关注如何“管住”人民。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大量篇幅都在于巩固政权、惩治贪官污吏、敛制人民的方面。这些法律几乎集中全部力量置于本土之中,而未能有一种“拓展”的性质。

希腊则截然不同。巴尔干半岛崇山峻岭、海岸线崎岖狭长、内陆狭小,这些对于农作物的生产十分不利,也就是说希腊从地理条件上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的生活的基本需求。那怎么办?如同历史中任何一个民族一样,自己民族生存的区域如果无法满足本民族的生存发展那么就只有向外拓展。希腊人像历史的“宿命”一样注定要开展对外贸易或者是海外殖民活动,以此来满足自身的需要。那么法律文化的传统则必然会有所侧重。因此,希腊人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本土,而是海外,这种经济层面上的要求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法律上的开拓性。我们虽然不能拿出成文法加以例证,但从大量的习惯法中我们可以轻易的发现这种拓展性的呈现。

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地理的因素使中国地大物博,也因此深受外族侵略的困扰。统治者在处理边防问题的同时,亦强调国家的稳定性。从而在法律上“重防守、轻进攻”。希腊则不得不向外扩张,那么法律作为调整人类生活的规范也随之扩张。

第二,在法律价值的评价上,中国和希腊则体现了不同的“权力本位”和“权利本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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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尤其是漫长的封建时期,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为河流的影响,使中国有着大量的冲击平原,轻而易举的就可以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要求,这致使一种现象在中国产生:如果一个人离开了自己的土地,他将无法生存,其中不仅仅是因为他丧失了生活的基本资料,更是因为他出于内心的一种恐惧,因为他没有了“根”。在中国一些少数民族的村落里,曾有着“偷两只鸭,则永世不得回村”的村规,我们惊讶的发现,这些村落不需要刑法的存在却从未有人作奸犯科。这种“归根”意识可见一斑。中国人需要的是一种绝对的安全,以安全为上位。因此,对于权力的依赖性与迷恋性就很强。譬如说中国的人们迷恋父权的那种权威,因为那是他们的“根”,也正是基于对土地的“根”的依赖造就了中国法律上的宗族良法。在宗族中,中国人民相信集体的力量,因为土地是分封给宗族的。所以个人的权利在中国人看来是在宗族——王权之下的,有时甚至可以忽略。“权力本位”也无可厚非。

希腊三面环海,地理条件对人类的生活很不利,这要求希腊人首先要考虑个人的生存问题。河流虽然会有泛滥的时候,但是修堤坝、造水渠就能将其征服,但海洋却远远不是一个堤坝就能征服的。海洋千变万化,摆在希腊人面前的正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因此希腊人一开始就更加关注个人的力量,他们不是去适应自然,而是去征服自然。《荷马史诗》中奥德修就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这种崇尚个人力量,征服自然的故事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特定区域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至上的理念。这地理上的因素也形成了中国与希腊两地不同的对待权利、自由、民主的态度,也直接的影响了后来两国不同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从而我们不难看出,地理禀赋对于法律的重要性。

第三,在权力的归属上,中国的绝对王权和希腊的城邦自治显示出了强烈的对比性。

对于中国我们仅举三个例子。其一是第一点里提到的,中国的内陆人民为了防止外族的侵略,造就了一些防御工事。比如说春秋战国时各国的长城,但都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划。究其原因不乏各国均相对弱小,无法统一的发配人力、无力。这一现象在秦灭六国,建立秦朝时发生了改变,建构了相连接的城墙,使长城这种防御工事的功效增倍。从中可以看出,统一的王权更易的集中调配人力、物力,从而更有效的防止外族入侵,解决这一度让中华民族困扰的问。况且,对于兵力的调配也是如此。其二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炎黄子孙在黄河沿岸居住、捕鱼、耕种,备受黄河的恩赐;可另一方面,黄河的泥沙很多,经常会泛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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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了预防和救治这种天然的灾害,如果有一个“坐落于上游的集权,又有威望动员所有的资源,也能指挥有关的民众,才可以在黄河经常的威胁之下,给予应有的安全。”其三,第二点说到,土地是归王权所有的,人们对于土地的依赖自然会导致对王权的依赖。以上三点都清楚的说明中国在地理因素上需要强有力的王权来支配。这使得中国形成了“绝对王权”,对后来法治的推行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希腊“自有人类社会以来,称得上是一个奇迹,她的地理条件也有助于她成为一个开放的、富有开阔想像的地方;城邦是自然形成的,”因为崇山峻岭,各个区域内的城邦都属于易守难攻的,因而战争虽然频繁,控制者也有过,但各个城邦“各自顽强的保持了其,那么握有霸权的大国很少有吞并他们的”,而每个城邦又都是一个“自由”之乡,为早期的民主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因此始终未能形成一个拥有绝对王权的国家。

第四,在实证方面,中国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希腊的法律制度亦有着巨大的差别。

在前几点中我们提到,中国在内部重视稳定,需要绝对安全、拥有绝对王权,因此反映在法律上对于刑罚的规定都异常的残酷,刑法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也不言而喻;相对而言,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民法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能够自给自足的国家来说,远远小于刑法的作用。

而从上述论述中我们也得知希腊精于海外贸易和殖民,各城邦之间也需要着各种经济往来,因而他们有着完备的习惯法,指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海外贸易的频繁与殖民的需要和城邦的“自治”这一切都使民商法蔚然成风。

综上四个方面,我们不难了解,地理禀赋能够对法律产生一些影响。因此我们在制定、构建甚至移植外来法律时,不得不考虑和重视地理禀赋这一因素。

四.理论的回归

以中国和希腊为例,是采用了一种以小见大、以点见面的方法,来映照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存在着的法律的地理禀赋。其实只要我们仔细的观察我们会发现法律的地理性存在并应用于更广泛的范围。

一个极好的例证是,西班牙的摩尔人从未到北纬41度以北定居过,因为在此界限以外橄榄树无法生长; 其他例子有:地势高低对法律的影响问题,阳光普照的国家和多云的国家对于光线和建筑物之间的最低的必要距离有不同的规则。意大利南部城市那不勒斯沿海,光线充足,所以其建筑物之间必须有一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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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距离,以此避免居住者的采光障碍。德国的汉堡常年有雨水,所以它就没有必要对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做出硬性的规定;某些法律机制被采用以应对因地理原因而产生的匮乏;菲律宾最高有一次说得很好,“法律经常在不同的环境中表现出不同的颜色。”

在这些事例的背后,有任何一般性原则吗?“当人类学家告诉我们人总是一种地域的动物时,我们就在心里把地域原则放到了现代法中。在地势低的国家,规则是“筑坝或被淹”;易遭地震或飓风的地方对建筑物有特别的规定”所有这些都明显的反映出在广泛的地域下地理禀赋对于具体的法律规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以上的种种比较,我们知道地理禀赋是一个影响法律产生、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和重要性质。它在外延表征、法律的价值评价、权力归属、实证方面等都严格的催促了法律传统的形成。

五.法律的地理禀赋产生的意义——未完结的继续

通过全文,我想我们都不得不正视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个问题。在当今的中国,一方面有人赞同舶来西方的法律,将其移植于东方。另一方面,有些人则希望完善中国自身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法治文明。无论是舶来西方的还是去深层挖掘民族习惯法、民间法,都不得不也应当考虑法律的地理禀赋问题。就东西方而言,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不同类型的法律,是不是所有的“舶来品”都适合我们?就中国自身而言,我们是拥有56个民族的统一国家,拿藏族的习惯法来讲,其形成也显然受制于高原这种地形。如何协调、重视民间法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相信合适的解决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个论题,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一种本源性的支持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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