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管理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做的尽心尽职,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确保安全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关于严格煤矿主要人员外出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117号)和县办公室《关于严格煤矿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沁政办函【2012】34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主要管理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
一。外出请销假人员范围
煤矿七长,各科科长,(主任)各队队长。因私。因公离开长治市境内,均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请销假程序
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因公、因私外出时间两天的,必须书面报告县分管副批准,超过二天的必须书面报告市分管副批准。其他副职因公。因私外出,必须由矿长批准,主体集团总经理批准。书面请假手续必须到县煤炭局备案和所属安监站备案。各科科长,(主任)各队队长,因公、因私外出。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报矿长批准方可外出。
2。矿长外出,必须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行其职务,报煤炭局批准备案。
3。外出结束后,要按“向谁请假。向谁销假”的原则进行销假;超过时限的,要做出书面说明。
三。有关要求
1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确需续假时,必须及时办理手续。
2。请假外出者的移动工具必须24小时畅通。
3。在重大节庆活动日、安全生产敏感期。严禁请假。4,对未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的主要管理人员,视为擅自脱岗。超假一天,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本人书面作出深刻检查。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