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来源:尚车旅游网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

2、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5、市、县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情况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审批。

一、征收耕农地的补偿包括什么

1、土地补偿费。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人员安置补助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一般为蔬菜大棚、房子等建筑物或构筑物,补偿的建筑成本价,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青苗费。一般根据田地被征收时地上种的什么农作物为准进行补偿,具体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