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超额利息不受保护,按照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若未约定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无约定视为无利息,约定不明确可根据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
法律分析
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总体上要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当前,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实体经济发展运行的突出问题,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有一定积极作用。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拓展延伸
高利贷的法律规范与保护措施
高利贷的法律规范与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法律规范包括高利贷的利率、明确借贷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规定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等。保护措施方面,法律要求借贷双方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借款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提供违约救济措施等。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高利贷的法律规范与保护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范和解决高利贷带来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合理利率保护借贷双方权益
民间借贷应维护合法有序,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超额利息不受保护,利率不得超过四倍银行贷款利率。未约定利率的,参照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民法典第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按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确定。法律规范与保护措施确保借贷双方权益平衡,包括利率、保障信息安全、提供违约救济措施等。高利贷的法律规范与保护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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