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1.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统一节假日为: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具体放假日以市府办规定为准)。
2.部分工作人员放假的假日(指妇女节和青年节假日),如遇双休日的,不另在工作日补假。
二、探亲假
1.享受条件:凡在本局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一般指省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待遇。
2.探亲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由局确定。
4.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单位承担。其中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市内交通
费按起止站的公共汽车费凭据报销。飞机票、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由职工自理。
5.住宿费报销:职工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住宿的,按规定天数报销普通房间住宿费。如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负。
6.工资待遇:工资100%计发,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7.其他问题:
①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
②职工探亲假满,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超期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③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④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丧事,不再另给假期;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三、年休假
1.享受条件: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职的单位干部、职工。
2.年休假假期: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3.工资待遇:工资100%计发,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4.其他问题:
①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②年休假必须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职工休假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科室自行安排,原则上不分段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段使用且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除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③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当年病假和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上述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④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年休假。⑤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减半享受;当年享受产假90天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哺乳假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如享受上述特殊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时间短于规定年休假期的,可以补足。
四、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假期:正常分娩者(包括提前分娩和超期分娩)给予假期90天。双生或难产的,给予假期10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假期
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或人工引产的,给予假期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工资待遇:工资100%计发,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3.妊娠待遇:妊娠七个月后,不再安排夜班工作;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经局批准后,不安排夜班工作;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无法胜任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局批准后,可请假休息,工资按80%标准计发。
4.计划外生育产假:正常产假56天,双生或难产假期为70天。其待遇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
5.其他问题:
①女职工享受产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超期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②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也包括产前休息的天数。
③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④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五、哺乳假
1.享受条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享受哺乳假。
2.假期: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的),哺乳假3个月。
3.假期待遇:基本工资按80%标准计发。
4.哺乳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六、事假
1.条件及程序: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按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工资待遇:
①事假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少于年休假或探亲假的,工资补贴奖金100%计发,年休假或探亲假按剩余假期享受;超过年休假或探亲假的,超过天数按上述规定办理。
②当月事假在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勤奖;当月事假在11天及以上的,同时停发当月奖金余额和月度考核奖。
③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含2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日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和奖金。
3.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七、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①当月病假(或病假、事假累计)在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勤奖。
②病假在2个月及以内的,除停发全勤奖外,工资、各类补贴和奖金100%计发。
③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全勤奖、奖金余额和月度考核奖停发,年终考核奖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100%计发,全勤奖、奖金余额和月度考核奖停发,年终考核奖按80%计发。
④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全勤奖、奖金余额和月度考核奖停发,年终考核奖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全勤奖、奖金余额和月度考核奖停发,年终考核奖按70%计发。
2.有关问题:
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②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③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者,超过时间部分不计为连续工龄。
八、婚假
1.假期: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路程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由局确定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3.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4.其他问题:
①婚假和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②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③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九、丧假
1.享受条件: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局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3.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由局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4.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5.丧假和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十、旷工
1.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视作旷工。
2.当月累计旷工在2天以内的,按日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停发当月全勤奖、奖金余额和月度考核奖;当月累计旷工在2天以上7天以内的,除上述已停发奖金外同时停发季度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累计旷工在7天以上15天以内的,按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除上述已停发奖金外,同时扣发50%的年终考核奖;当月连续旷工在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停发全年各类奖金、补贴,并可作辞退处理。
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资构成津贴+职岗补贴(包括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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