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无利息的借款合同属于无偿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到期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利息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属于无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拓展延伸
借款合同中的偿还方式及相关责任约定
借款合同中的偿还方式及相关责任约定是指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偿还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付息等,具体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借款合同还应约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如逾期还款的罚息、违约金等,以保障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借款合同中的偿还方式及相关责任约定是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无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则属于无偿合同。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应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进行确定。同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偿还方式和相关责任约定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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