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为动工兴建的;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二、可以到相关部门询问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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