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投保人患有既往病史时拒绝理赔,但需满足在投保时告知了该病史并被保险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未告知或保险公司未确认,则保险公司不能以脑干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同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如医学鉴定、诊断报告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就投保人的既往病史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合同订立后,除非另有约定,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告知的,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合同法》第十一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履行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陈述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病史”等条款,应当以明确的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否则视为无效。
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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