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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诈骗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刑罚

来源:尚车旅游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可认定为诈骗罪,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首先是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可认定为诈骗罪,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达到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内蒙古地区诈骗犯罪:立案标准与刑罚变化趋势

内蒙古地区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与刑罚变化趋势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最新的相关数据和法规,内蒙古地区对于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目前,内蒙古地区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诈骗案件,一般要求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并且涉及多人、多地、多次等情况,才会立案追诉。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诈骗案件,一般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轻罪处理的方式。在刑罚方面,内蒙古地区对于诈骗犯罪的刑罚力度逐渐加大,尤其是对于重大诈骗案件,判处的刑期也相应增加。总体而言,内蒙古地区在打击诈骗犯罪方面加大了力度,不断完善立案标准和刑罚力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结语

内蒙古地区对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刑罚力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增长的犯罪威胁。对于金额较大的诈骗案件,要求确凿证据、严重情节,并涉及多人、多地、多次等条件才会立案追诉。对于金额较小的案件,则采取行政处罚或轻罪处理。刑罚方面,对重大诈骗案件判处的刑期逐渐加大。内蒙古地区在打击诈骗犯罪方面持续加大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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