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某软件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但是,记录中需明确身份、明确用途、保留记录。
但是光有转账的记录,这个证据证明力不是很足。转账记录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成为实质的刚性证据。
法院对这个证据的真伪性的判断或者是否认定这个证据也需要看这个转账记录的实际情况。
如果涉及金额比较大的话,建议委托律师去谈判或者提起诉讼,不然仅凭一个转账记录有时候个是不太容易维权的。
另外,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些只要能证明事情的真实性,都属于证据。
综上所述,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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