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 处理办法有: 1、争议双方自行协商; 2、请求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3、对于处理不满意,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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