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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财产保全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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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为: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性规定。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一、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经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该解封。

6、具有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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