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就有权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既然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那么应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既要从程度上审查,又要对实体进行审查。
(一)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评估报告。
(二)从评估报告的实质内容审查评估报告。
(三)从是否告知救济权审查评估报告。
一、合法工业用地转让办理的流程和
转让工业用地的流程是:交易当事人提供转让协议,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承办人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提供报告书;填写转让审批表;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交纳税费;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二、拆迁安置的诉讼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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