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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丢失了怎么办?

来源:尚车旅游网

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一、补办房产证都需要怎样进行

补办房产证需要的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办房产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办房产证的程序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审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房屋现场勘验;

5、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登记,颁发房产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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