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对于涉案的财产可以申请保全,如果第三人的财产与案件有关的,可以申请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举措。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举措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举措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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