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满足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可以转让。转让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土地划拨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划拨和登记等步骤。建设用地单位向地方提出申请,经审核和批准后,由地方划拨土地并办理登记手续。最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能否转让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转让。
2、转让条件包括: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3、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划拨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由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4、划拨土地
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5、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民法典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让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满足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划拨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划拨土地和登记等步骤。根据实际用地面积和范围,最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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